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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52:53  浏览:8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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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范毕业生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的,由市和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办法》第四条的职责划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
第三条 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根据师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生均教育培养费用制定。
追缴数额按已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本规定中的服务年限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师范毕业生不按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额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
第四条 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应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并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补充教育经费。
第五条 区、县自行举办的师资班毕业生,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划分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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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绿色消费,促进节能减排,2012年6月,国务院决定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五类高效节能家电,推广期暂定一年。政策实施以来,推广成效显著,节能家电市场份额大幅提升,拉动消费效果明显,政策预期目标已基本达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即从2013年6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上述五类节能家电产品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二、节能家电推广企业应尽快收集和整理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填报至“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同时,编制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企业上报数据和相关审核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四、相关企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企业推广材料。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5月27日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职改领导小组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职改领导小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需要,选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本职工作的性质,申请相应系列的职务。兼做两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一种工作确定职务。
科研机构(设计)的科研人员(含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科研和实验职务系列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靠用有关职务系列;如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职务系列可靠用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可靠用经济、财
会等职务系列。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职务系列间的协调工作。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审计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博物馆职务系列;水产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


第二条 对学历要求问题
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各职务系列的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等学校的学习或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等途径取得规定的学历。
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职称,现仍在技术岗位上实际起骨干作用者,在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其中,对一九六0年前开始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已取得中级职称的大专、中专毕业生,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再进行基础理论的测试,由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根据本职务系列的工作性质、特点及任职条件的要求,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条件的限制,重点考核其业务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具体考核办法按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对外语水平的要求问题
各职务系列和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外语水平均有相应的要求。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职务系列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的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考试考核办法。
第四条 “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并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现状,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可在职务限额以外有控制地设置“待聘高级职务”。由厅、局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内容主要为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名称,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状况,设置的理由、数额等。经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设立“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保证质量,并由报告单位尽快帮助他们联系落实新的工作单位,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 坚持考核标准问题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是评审和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对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未满,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不足的部门或单位,也绝不能降低标准,必须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保留岗位空额,待以后聘任。
第六条 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后,对未能在原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属于限额已满的要对外输送,促进人才流动;属于专业不对口的,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属于不具备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可降职聘任或不予聘任。原单位对上述几种人员仍要继
续关心,热情、积极地支持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并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同时要安排好他们的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 离退休问题
1.坚决执行离退休制度
无论是专业技术干部,还是党政干部,不论职务高低,资历长短,凡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应一视同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拟继续留任的,应按照国发(1983)第141号、第142号文件规定执行,但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计入本单位的职务限
额。
2.适当提高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退休待遇
根据国发[8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凡是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已年满或超过六十周年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前取得中级职称,现提出离退休,经省各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高级职务任
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确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在他们离退休后,可保留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的退休费。对于过去已办理过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享受本条规定的待遇,但增加的退休费的时间,一律从一九八六年九月
份起计算。
3.为了发挥已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他们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编制以外的其他职务,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合理报酬。
第八条 兼职问题
1.在事业单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或确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并能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原则上可以在本单位内申请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但需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聘任,其工
资待遇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对有聘任或任命权的行政领导人,其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聘任或任命。兼职人员凡执行技术职务工资的应计入本单位职务限额。
2.在党政机关担任领导的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以及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申请到外单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暂不办理。待中央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后再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关于少数专业技术人员不占职务限额的问题
1.事业单位中党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后,仍执行原行政职务工资的,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2.对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工资达到国家技术六级(含六级)以上的,未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在这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中,被聘任或任命高级职务的,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3.为了鼓励和支持优秀拔尖人才的脱颍而出,在这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凡45岁以下(含45岁)被聘任相当于教授级职务,40岁以下(含40岁)被聘任相当于副教授级职务或不分正副档次的高级职务的,均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第十条 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在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对主要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未制定出管理职务条例之前,目前可根据工作的性质、任命和需要,靠用国家已批准的职务系列,并按照条例规定程序,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占用本单位专业技
术职务限额。在国家制定出管理职务条例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2.对原已取得的技师职称的技术干部(不含卫生系列),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应根据现行规定,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再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原明确为工程师级“技师”,但不能履行工程师职务岗位职责者,可保留原技师称号。
3.对一九八二年以来分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未定职称者,在这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凡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时间,分别按各条例规定的晋升年限,从毕业后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算起。
4.对“文革”期间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凡一九八三年九月前参加全省统考成绩不合格者和未参加统考又未评定职称的,在这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照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5.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聘任范围;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暂缓聘任;外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应在原单位进行;全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一般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6.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表现较好、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参加评聘。
第十一条 总结验收
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束后(含试点单位),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聘任工作;检查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暂不开展聘任工作。对聘任工作结束的单位要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拟在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同级各职务系列主管部
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各单位在验收合格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并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验收主要内容:
1.评审、聘任工作是否符合中央、省里文件规定;
2.是否在国家批准的编制范围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限额、增资额是否超过上级核定指标;
3.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健全、明确;
4.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后,各项工作有无明显进展,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无提高;
5.专业技术队伍结构是否趋向合理;未聘人员是否予以妥善安置。
本暂行规定拟先在我省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和试点单位试行。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委)。




198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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