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借用实习协议劳动关系认定/张娇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25:34  浏览:8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0年7月19日,原告赖某(丙方)与被告钢管公司(甲方)、第三人成教学校(乙方)签订《实习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学生实习基地,期限自签约之日至2011年1月18日,实习期满,表现良好者可在甲方继续工作,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甲方负责实习人员岗前培训、考核管理,准时发放工资;乙方按时安排人员到岗实习,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工作;丙方自愿到甲方实习并服从管理,辞职须按程序交接,擅自离职的,不支付工资;丙方属实习岗位,按招聘简章的待遇支付工资。签约当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从事轧机工作。被告招聘的工人与实习生实行同工同酬。原告每月工资800元,另发有其他补贴。2010年11月原告在工作时受伤,经仲裁后原告不服,起诉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明,成教学校是为成人提供各类学历教育和技术培训的事业法人。2010年5月,其将原告登记在《报名册》上,但未对原告进行过培训,原告未在该校上课。学校未收取原告培训费,也未向原告颁发学生证和培训证书。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原告不属在校学生实习。在校学生实习是指高等教育院校尚未毕业的在校生,根据教学需要,由学校安排到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课堂知识,是学校教学的延伸,一般不视为就业,实习生与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本案原告并非成教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该校未对原告进行培训,也未收取培训费、未颁发学生证和培训证书等,即原告不受成教学校的管理,其到被告公司“实习”并非学校对其教学培训的延伸。所以,原告不属于在校学生实习。
2.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首先,原告与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其次,原告在被告公司“实习”,接受被告的管理,遵守被告关于辞职等规章制度,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再次,原告独立从事被告业务组成部分的轧机工作,被告按招聘工人的待遇向原告支付工资及补贴,双方形成有偿劳动。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实习协议》不应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障碍。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常采用类似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行招工之实。在此类案件事实认定上,应着重审查实习人员是否为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实习是否为学校教学的组成部分、实习人员是否以学习技能为目的以及用人单位对实习人员考核管理、支付报酬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而不应仅依据实习协议进行事实认定,以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相统一,运用法律的评价与指引功能抵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购物支付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购物支付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保证受聘外宾和留学生等在华的基本生活需要,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正式使用“购物支付证”,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购物支付证:
购物支付证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向应聘来华工作人员和留学生等发放的以人民币在指定部门或场所购买基本生活用品和支付食宿交通等劳务费用的凭证。
二、购物支付证的发放对象: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局批准聘请的并列入国家计划内的外籍专家、教师、技术人员;外国公费留学生和实习生;
2.经人事部批准享受高级专家待遇的回国定居专家;
3.经中联部、统战部和国家安全部批准在华居住或工作的外籍人士及回归人员;
4.与我国签有政府间支付协定的国家,其在华外交、领事、商务机构按规定需我方发放购物支付证的有关工作人员;
5.联合国、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组织的驻华机构为我国提供技术业务服务并按规定应支付人民币工资的人员。
三、发证与受证:
1.购物支付证的发证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2.购物支付证分个人证、夫妻证和公用证;
3.购物支付证不受地区限制,全国通用。属于购物支付证使用范围的单位不得拒绝受理该证。
四、购物支付证的使用范围:
1.用于支付在国家经营或集体经营的宾馆、饭店、餐厅、友谊商店、外贸中心、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等场所就餐、住宿、购买一般生活用品所需费用。上述单位售货部门须设立人民币购物专柜,以保证持有购物支付证的人员用人民币购物的需要。
2.购买国内航线的飞机、火车、船舶票款,支付行李运费,出租汽车等。
五、下列场所不受理购物支付证:
1.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厅、商场、娱乐场所;
2.乘坐国际航线的飞机、船舶、国际列车、广九线,托运国际包裹,国际港澳电信业务,进口寄售、代销商品专柜及海关监管的免税店。
以上单位仍按原规定收取外汇兑换券。
六:附则:
1.外籍专家的配偶不单独发给购物支付证,如确属必要可发给专家贴有夫妻照片的购物支付证;
2.短期被邀请的外籍专家凭有关批件、合同及协议办理临时购物支付证;
3.外国人、中国血统外籍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中国银行开立“境外保管户”人民币存款的,凭存款行出具的证明可发给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贴有照片的“境外户购物支付证”;
4.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9年10月1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7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范围与统筹层次

(一)实施范围。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中省直、市直、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市及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统筹层次。市本级(含城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双阳区各为一个统筹单位。

二、关于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7%。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各城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

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三、关于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女职工在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药费根据正常分娩和非正常分娩,分别按1500元和2800元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今后随着医疗费的变化定期调整。

(二)女职工怀孕后的围产期检查费、医疗费实行对女职工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贴办法,4个月以内的标准为90元;4个月以上的标准为180元,今后随着医疗费的变化定期调整,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对女职工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贴办法,补贴标准为: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标准为 1500 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标准为120 元;实施复通手术的标准为 2000元;中止妊娠(流产)的标准妊娠12周以内的为 200 元,妊娠13周到27周的标准为1000元,妊娠28周以上的为1500元,今后随着医疗费的变化定期调整。

四、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五)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年审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妊娠期间由所在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并选定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诊断、检查和分娩,没有进行登记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长春市生育保险业务规程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