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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6:27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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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包括城市交通、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包括政府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风险的借贷投资,以及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信誉实施的城建项目。

第四条 本市城区城建项目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市、区分级负责;
(二)集中财力、确保重点;
(三)项目选定实行部门提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
(四)项目布局、用地、选址、设计统一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五)公开透明、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在各区和宜昌开发区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城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城建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规划,选取符合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建设规划的城建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超前做好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并会同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筹措能力拟定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报市、区人民政府审议。

需应急建设的城建项目,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追加年度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八条 建立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编制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及资金计划,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专户,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

从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中支出前期工作费用的项目列入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后,所支出的前期工作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从该项目资金计划中扣回至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专户,滚动用于城建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重大城建项目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确定人选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重大城建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部门、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经市、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招标确定项目法人。

属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可指定项目法人。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城建项目建设合同。

第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城建项目建议书,组织城建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进行建设,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项目建设合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年度施工预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施工预算及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四条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招标活动;
(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环
保、水电、土地、拆迁等工程开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五)组织协调参建各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对工程质量实行终
身负责制;
(六)定期报告工程进度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
计,其中重点工程决算报市、区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八)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
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本办法规定履行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依法实行招标。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安全、工期和质量。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的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依法签订合同。项目法人不得在其负责的城建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建设。

因下列情形确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法人应会同原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报原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施工过程中因地质等自然条件影响需作重大技术修改的。

第十七条 城建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目标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城建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计后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城建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规定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城建项目工程保修期内由项目法人负责保修,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阶段档案管理制度。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城建项目涉及的地下管线施工应当与城建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下列责任:
(一)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二)配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前期工作,
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三)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工期进度组织管线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向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管线档案资料。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城建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机构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城建项目资料,由其分项目汇总、整理、保存城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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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开展1999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9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迎接二十一世纪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知识化的挑战,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精神,今年继续开展第十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今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目前仍按《政府特殊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开展工作。选拔推荐的对象,主要是在科研、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对科研院所、学校
、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的推荐,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从严掌握条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按今年的指标参考数(见附件)部署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一部分原由中央有关部门管理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已脱钩交由地方管理,这些企事业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上报由所在省区市负责,并请抓紧了解他们近几年上报特贴人选情况,如确需增加指标参考数的,可向我部提出申请。
一些部门因下属单位隶属关系调整较大,没有随本通知下达指标参考数,请抓紧做好本部门下属单位隶属关系变化情况的调查统计后,报我部重新核定指标参考数。
三、由中央管理的企业,经我部同意,可以在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中单列户头。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其中已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12个科研机构按上述办法开展选拔推荐工作,其余科研机构今年仍由原渠道负责选拔推荐工作。
四、中共中央各直属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解放军系统可参照上述原则开展今年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今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竞争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抓紧做好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确保上报专家人选的质量。这项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在机构改革中工作人员若有调整,
要妥善做好衔接工作。
六、其它有关事项:
申请增加指标参考数的省区市,需重新核定指标参考数的部门,以及经我部同意新列户头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请于7月底前与我部协商确定指标参考数。
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逾期未报将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选拔工作。
上报材料包括综合报告一份,人选一览表一份(盖部门章),人选统计表二份(盖部门章),人选数据库软盘一张(使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1.0版)。
以下人选务必在跟踪标记字段按要求打标,表演艺术家:4,体育教练员:5,中专中小学教师:6,全国“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7。
报送材料时请注明联系人员及电话。
附件:1999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标参考数(略)



1999年6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本位币收支已折合成本位币的,在缴税时不再重新调整计算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本位币收支已折合成本位币的,在缴税时不再重新调整计算的通知
财税外[1987]41号

1987-0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记账本位币收支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折合成本位币记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要按缴税当天的外汇牌价再进行折算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是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还是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平时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折合成本位币记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都不再重新进行调整。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所得税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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