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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39:02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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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谢旭人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次财政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九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59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8件,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1件。现将这559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
(559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98件)

综合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4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4]85号)

2.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财综字[2000]34号)

3.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1999年11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81号)

4.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财综字[1999]150号)

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18号)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

7.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6号)

8.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1999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4号)

9.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20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

10.关于批准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
(1997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50号)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996年1月21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

12.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

13.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0号)

14.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93)财综字第73号)

15.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1月30日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

16.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0年9月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00号)

17.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
(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79号)

税收类

18.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6号)

19.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5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2号)

20.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8号)

21.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

22.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200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9号)

23.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3号)

24.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部分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7号)

25.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4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80号)

26.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5号)

27.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5号)

28.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4年3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2号)

29.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8号)

30.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6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4]26号)

31.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号)

32.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号)

33.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6号)

34.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4号)

35.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9号)

36.关于三线企业破产重组及改组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3号)

37.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2号)

38.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8号)

39.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5号)

40.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3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90号)

41.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6号)

42.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7号)

43.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38号)

44.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6号)

45.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7号)

46.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08号)

47.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1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81号)

48.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6号)

49.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7号)

50.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1号)

51.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2号)

52.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6号)

53.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2号)

54.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9号)

55.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8号)

5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2号)

57.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1号)

58.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9号)

59.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6号)

60.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 , , 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0号)

61.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

62.关于调整四川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2001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9号)

63.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45号)

64.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5号)

65.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5号)

66.关于调整山西大同矿务局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0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62号)

67.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8号)

68.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

69.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6号)

70.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

71.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5号)

72.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89号)

73.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27号)

7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5号)

75.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0号)

76.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3号)

77.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34号)

78.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号)

79.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7号)

80.关于更正财税字[1998]53号文附件所列部分企业名称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0号)

81.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7号)

82.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2号)

83.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

84.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53号)

85.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4号)

86.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

87.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号)

88.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7号)

89.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180号)

90.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

91.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

92.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

93.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
(1997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号)

94.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7年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号)

95.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1997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2号)

96.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

97.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

98.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1号)

99.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

100.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1995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号)

101.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

102.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5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

103.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8号)

104.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

105.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39号)

106.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03号)

107.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

108.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132号)

109.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7年3月7日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

110.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9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0号)

111.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1987年9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

112.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7年7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3号)

113.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

114.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11号)

115.关于调整对台湾省直接贸易运进大陆产品征收的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51号)

116.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1985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52号)

117.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5年6月5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8号)

118.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
(1985年3月27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084号)

119.关于从台湾省进行直接贸易运进内地的涤纶加工丝减征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321号)

120.关于征免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52号)


121.关于用产品偿还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3年3月9日财政部(83)财税字第065号)

122.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1981年9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82号)

关税类

12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5]28号)

124.关于进一步明确《澳门安排》第二批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5号)

125.关于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二批实施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
(200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1号)

126.关于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决定
(2003年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3号)

127.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
(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10号)

128.关, 于企, 业(, 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2号)

12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2001年6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1年第1号)

130.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3号)

131.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186号)

13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1999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

133.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35号)

134.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15日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税委会[1997]19号)

135.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4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8号)

136.关于明确无线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
(1991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1991)税则0507号)

137.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52号)

138.关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03号)

139.关于电冰箱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93号)

14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4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92号)

141.关于经贸部所属企业设立的维修服务站进口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4年7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4)财税字第179号)

142.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

143.关于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1979年5月14日财政部、对外贸易部(79)财税字第54号)

预算类

14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5]46号)

145.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5月13日财政部财预[2004]84号)

146.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468号)

147.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5号)

148.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2002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3号)

149.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0年8月2日财政部财预字[2000]125号)

150.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9]584号)

151.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11月14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11号)

152.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

国库类

153.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财库[2000]24号)

154.关于印发《交通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交通部财库[2000]23号)

155.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4]117号)

15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国债字第100号)

1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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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劳动关系
案件情况:A计划为自己建造一所住宅。A有一个朋友朋友B。B是一个包工头。为了帮助A,B从自己承揽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带去了三位钢筋工。当着这三个钢筋工的面,和A讲明:我给你介绍这三位钢筋工,让他们帮你把三间房子的圈梁扎完。我一分钱不挣。又向三个钢筋工说,这活是共1600元工钱。如果愿意干,就在这里干,干完再回工地,你们在这里挣的钱我一分不要。三人同意,A也同意,就在A处进行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有一位钢筋工不慎从架板上掉下摔伤。现在因对伤害的善后处理发生了争议。
本案的关键是,三个钢筋工和A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显然,如果是加工承揽关系,钢筋工的伤害,应该由其自己和另外两个钢筋工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是劳务关系,A就要承担责任。
我认为,可以认为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从双方约定看,完成圈梁工作即可得1600元。换言之,如果没有完成,就不能得到工钱。这符合加工承揽的主要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案中,三个钢筋工接受的任务是明确的,获得报酬的条件也是明确的。因此说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是可以的。
也有一说,是认为本案是劳务关系。
一般而言,劳务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能力。但是,劳务合同,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在学理上认为主要是,从事劳动的人和接受劳动的人之间有无隶属关系。如果不是其劳动组织的成员,就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动组织的成员,就是劳动关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以下三种情况不是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也不是劳动合同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另外,因为我国目前的劳动法限制劳动者同时具备多个劳动关系,所以,当劳动者和一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如果再合法的从事其他的有偿劳动,就认为是劳务关系。
参照劳动关系,来理解劳务关系,我们在劳动法第二十条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可见,劳动合同中包括了“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概念。既然完成一的工作可以是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劳动组织的成员,那就可以认为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雇用关系之一。由此可见,认为本案的三个钢筋工和A形成了雇用关系,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仍然不是明确的劳务合同的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不足以答复本案的定性。其规定是:“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规定仍然没有说“‘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和承揽加工的区别是什么。
所以,就某个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两种关系的不同,是一目了然的。但不仅如此。在其他的个案中,会出现“法律关系竞合”的问题。
法律关系竞合,不仅是在刑事案件中,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可以出现。
认为加工承揽关系,是言之成理的。认为劳务关系也说的通。因此,这类纠纷,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社会公平的角度上,自由裁量。避免一方过分的吃亏。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一个具体的个案,需要律师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调查、策划。这是律师为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职业特点决定的。如果泛泛而言,除非是结论特单一的,大家的看法可能一致以外,其他的,都可以深入研究,调查、补充证据,得出对委托人更为有利的结论。有时候,在律师的努力下,会得到出人意料的结论,有时候,甚至会有峰回路转的效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12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2)3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据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许多具体问题,要求做出详细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2)3号文件的精神,切实解决好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一些具体问题,避免国有资产出现不应有的损失,保证三线建设布局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号文件)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为切实解决好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三线搬迁单位的范围包括:
(一)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列入国家“七五”、“八五”三线调整规划的企、事业单位;
(二)列入中央各部、委、行业总公司及八省一市调整搬迁规划的三线企、事业单位;
(三)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搬迁计划的“小三线”企、事业单位。
凡非地处三线地区或自然条件与三线地区相似的搬迁单位,不按《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原址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指搬迁单位留在原址的不动产。如:厂房、宿舍、建筑物和难以移动的固定装备等由于无法搬迁而需要处置的资产。
三、各有关地区、部门和搬迁单位,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地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要认真按照《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三线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没有设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的地区,由当地相应机构代行职责。
四、搬迁单位要认真按照《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制定原址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应写明制定该方案的充分理由。如因特殊情况,原址国有资产处置结果与被批准的方案有较大差距时,搬迁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征得其同意。
五、对于那些位于城镇边缘,地理条件较好,资产完好程度较高,需求性较大的资产,应实行有偿转让。对于那些位于深山峡谷、人烟稀少、交通条件较差等不具备有偿转让条件的资产,可以实行无偿划转,但不得向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无偿划转。
六、搬迁单位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凡向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有偿转让的,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也可以按帐面净值作为参考或转让双方采取协商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向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意见》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七、搬迁单位要认真按照《意见》第六条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一)搬迁单位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办理。
(二)搬迁单位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可参照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试行办法》和(79)财预字第78号《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办理。
八、《意见》第七条所称“国有资产报废”,是指由于搬迁等原因已无使用价值,无法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搬迁单位对于需要报废处理的资产,应按照《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报废审批制度,不能因搬迁而随意报废资产。考虑到三线搬迁单位的特殊情况,原址国有资产报废审批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报废的搬迁单位提出资产报废申请。报废申请中应附送报废资产的目录(包括项目、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物的名称、数量、资产原值、净值等)、报废理由等材料。
(二)中央单位报废资产占搬迁单位原址资产帐面净值二分之一以内的,其报废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报废资产占搬迁单位原址资产帐面净值二分之一以上的,其报废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地方单位报废资产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由同级国资产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自行决定。
(三)搬迁单位的资产报废申请,经批准后,搬迁单位方能按批复文件报废资产,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办理核销国家基金手续。
凡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决定报废资产,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共同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的保护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由搬迁单位组织力量对尚待处置的原址国有资产的安全负责。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和指导搬迁单位做好原址资产的保卫工作。
(二)由搬迁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指派的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护厂小组,做好原址资产的保卫工作。
(三)搬迁单位把原址资产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护厂小组或指定部门看管,双方签订有关协议书,做到职责明确,搬迁单位向看管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由看管单位对资产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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