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非现场稽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55:51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非现场稽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非现场稽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非现场稽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分行接此通知后,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试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或遇到哪些实际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稽核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非现场稽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地检验、评价一定时期内农业银行的业务经营状况,促进各级行正确执行金融法规,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资金营运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现场稽核通过对被稽核单位报送的资料或按照资料共享的原则与方法采集的资料进行计算整理、分析质询,检验评价被稽核单位执行金融法规和业务经营情况。
第三条 非现场稽核实行下审一级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同级稽核。
第四条 稽核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非现场稽核。被稽核单位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稽核检查。

第二章 稽核内容
第五条 效益性稽核内容。主要稽核指标为:
一、利润;
二、利息收回率;
三、费用额或费用率;
四、资本收益率(总行专用);
五、资产收益率;
六、非盈利资产占用率;
七、固定资产控制额或固定资本率;
八、收付利息率差。
第六条 安全性稽核内容。主要稽核指标为:
一、信贷资产质量比例;
二、单一客户贷款比例;
三、贷款风险度。
第七条 流动性稽核内容。主要稽核指标为:
一、存贷款比例;
二、中长期贷款比例;
三、资产流动性比例;
四、备付金比例。
第八条 监控、监测性稽核内容。主要稽核指标为:
一、资本充足率(总行专用);
二、拆借资金比例;
三、贷款限额执行情况;
四、缴存存款准备金情况;
五、存款市场占有率。
第九条 其他需要进行非现场稽核的内容。

第三章 资料报送
第十条 非现场稽核按稽核范围分为定期常规稽核与专项稽核。被稽核单位应在指定时期内向上级行稽核部门报送《非现场稽核资料报送书》或由稽核部门在同级信息电脑等有关部门直接收集有关业务资料。内容包括: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测表;
五、信贷资产监测考核表;
六、信贷资金状况表;
七、非现场稽核补充报表;
八、其他有关资料。
专项稽核按季、月或随时进行。各级行应按专项稽核的要求报送资料。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对报送单位报来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和存档,并负责保密。对计算机处理过的数据也应按计算机管理和数据库维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备份和保管。

第四章 稽核程序
第十二条 资料收集审查阶段。稽核部门收到被稽核单位报送来的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予以核实。
第十三条 计算整理阶段。通过对报送资料进行计算、整理,填写非现场稽核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分析质询阶段。通过对计算整理得出的结果进行分析,如有需要,对被稽核单位经营管理上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向被稽核单位提出质询。被稽核单位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质询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报告处理阶段。根据非现场稽核检查的结果,按有关规定写出非现场稽核报告。稽核部门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被稽核单位执行金融法规和业务经营活动状况,及时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稽核部门报告情况,并针对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稽核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为加强业务经营管理提供预警,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对报送资料的分析,针对发现的非正常情况或疑点,为现场稽核提供重点稽核线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非现场稽核试行办法》的简要说明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非现场稽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开展非现场稽核的必要性
在农业银行步入现代商业银行的轨道以后,稽核监督必须适应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拓展稽核监督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强化其整体功能。开展非现场稽核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一)从内部监管需要来看,非现场稽核是扩大稽核覆盖范围,加快稽核信息反馈,提高稽核监督效能的一种有效方式。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是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监督的两种不同的稽核方式。在农业银行现行的五个层次的机构管理体制及其实行下审一级的稽核制度下,现场稽核是在被稽核单位的所在地对其进行深入、细致、全面或专项的检查。由于日益增加的稽核需求与稽核人力相对不足的矛盾,现场稽核所存在的时间上的滞后性、形式上的不连续性、对象上的单一性等客观不足,就需要由非现场稽核这种能够扩大稽核覆盖范围、加快稽核信息反馈、提高稽核监督效能的稽核方式相互配合与支持。用科学的概念来表述:非现场稽核是通过对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报送或从数据库采集的有关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计算整理、分析质询,从而检验评价其执行金融法规和业务经营情况的一种全方位、高层次的稽核监督方式。它是运用现代先进的电脑和通讯技术,对各级行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督,将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系统和各个时期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之中的一个稽核监督体系。现阶段,非现场稽核的目标:一是经营合规性稽核。其重点是通过对被稽核单位一定时期内完成各项金融监控、监测、考核指标的比较和各种业务经营数据的分析,发现被稽核单位执行金融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异常现象,提出有针对性的稽核建议,督促其正确执行金融法规,以保障业务经营活动在国家金融法规的轨道上规范、稳健、高效运行。二是经营风险性稽核。其重点不是查处某一个被稽核单位在某个时期内存在的某几个问题,而是重在从系统范围内发现存在问题比较多或问题趋势比较严重的单位或领域。这种经营风险性稽核是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制定一套可以共同评价和比较的指标体系来衡量所辖分、支行,通过横向比较(即将某个单一的被稽核单位置于全行总体平均水平或同类行的分组之中,进行静态比较分析)与纵向比较(即对某一单位几个时期内的历史变化特征进行动态比较分析)反映出业务经营状况好、中、差的差别,找出经营现状或趋向较差,面临风险较大的单位或领域,确定最需要进行现场稽核的单位或项目,提高现场稽核的针对性,科学地调配稽核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现场稽核的作用,以期降低系统经营风险,提高全行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此外,通过全面、连续性地对这一套指标体系的收集与比较分析,还能够积累全行及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状况的经验数据,有规律地确定中长期稽核监督目标。
(二)从外部监管环境来看,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大金融监控力度,已经开展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稽核。这既是对我行的一项重要金融监管措施,也是对我行从“自我约束”机制需要上开展非现场稽核工作的促进。当然,我们不是照搬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稽核做法,而是要搞具有商业银行特色的非现场稽核。
二、《试行办法》的制定基础
(一)总行《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农银发〔1996〕80号)、《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6〕56号)、《中国农业银行分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评价试行办法》(农银发〔1996〕25号)三个文件是确定稽核内容的主要依据。非现场稽核能否达到稽核目标,设立一套适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监控、监测、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是关键。《试行办法》确立的非现场稽核指标体系的逻辑结构包含稽核总目标、中介目标、具体稽核指标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根据《试行办法》第一条所表述的非现场稽核的目的,稽核总目标为经营合规性稽核与经营风险性稽核;第二层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经营原则与国家金融法规的要求,作为对稽核总目标进行适当分解的中介目标为《试行办法》第五、六、八条所分列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监控性四大类稽核内容;第三层次,主要根据三个文
件所确立的一些主要指标,并借鉴了几项在实际工作中有益于比较分析的指标,共确定二十项指标为非现场稽核的具体指标。当然,三个文件中还规定有其他若干指标,《试行办法》第九条所列示的“其他需要进行非现场稽核的内容”,其含义就包括了在专项稽核中,则应根据不同的稽核任务要求,确定具体的稽核内容。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商业银行的“三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有些指标可能既属于效益性,又属安全性、流动性,还具有监控性的属性。我们只是根据其主要属性,分别列到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监控性项下的。
(二)基本框架是参照人民银行《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确定的。共有总则、稽核内容、资料报送、稽核程序、附则五章。人民银行的《办法》还有一章罚则,我们考虑,我行已专门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办法》,便没有在《试行办法》中专设罚则一章。
三、实施《试行办法》的步骤、目标与任务
开展非现场稽核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试行办法》作为一个法规性文件,需要比较全面、科学地确立其稽核内容、稽核程序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农业银行应该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规范、稳健、高效运行,又要考虑到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还需要一个历史过程;
既要考虑到基层行报送资料上的一些困难,又要考虑到稽核部门的电脑设备配置和稽核人员操作上也有个逐步适应的过程。所以有些稽核指标近期可能不便在全系统统一操作,如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度、资产流动性比例等。为此,实施非现场稽核要:着眼未来、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务求实效、逐步完善。
根据“九五”时期全行两个“三年规划”的发展战略,非现场稽核的分步推进目标是:1996年度下半年开始试行对1995年度业务经营情况的稽核,1997年开始按照统一的操作规程及时全面实施,并通过总结工作经验,完善《试行办法》,逐步实现电脑操作,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在“九五”的后3年,随着全行业务发展需要和以县支行为中心的数据库的建立运行,使非现场稽核系统不断扩容和升级,逐步建成一套现代化、规范化、连续性的非现场稽核体系,发挥其长远的、理想的功能与作用。
目前,非现场稽核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今年,根据全行在“管理年”所提出的实现“两个转变”,狠抓“三基”的工作要求,非现场稽核工作重在打基础、练基本功。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由点到面,分步试行。
1.试点:6月份,总行拟选6个省市分行先进行对1995年度业务经营状况稽核的试点。目的是:了解基层行在报送资料过程中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稽核部门在进行资料审查、计算整理、分析质询阶段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同时,修改在全系统试行非现场稽核的操作规程。
2.集中培训:6月下旬至7月上旬,总行举办第一期非现场稽核业务培训班。目的是:讲解《试行办法》,模拟《操作规程》,使各省市分行稽核部门与稽核人员在非现场稽核工作的认识上、行动上统一起来。
3.全面试行:7月中旬至10月,总行委托各省市分行稽核部门对本省的1995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按照《试行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非现场稽核。目的是:打基础,练基本功。即一方面通过完成对各省市分行1995年度业务经营情况的稽核,使稽核部门从农业银行转向商业银行的第一个年度起,就比较完整地建立起一套基础性稽核资料,为以后年度对业务经营情况稽核时打下一个能够进行比较分析的数据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委托各省市分行稽核部门进行稽核,使稽核人员熟悉操作规程,为各省市分行开展辖内的非现场稽核做技术上的准备。
(二)手工操作与软件开发同步进行。今年在手工操作进行非现场稽核的同时,由总行统一组织开发非现场稽核电脑软件,5、6两个月起草《业务需求书》,争取在10月末完成软件开发,11、12月进行调试,明年开始即在系统内试用电脑手段开展非现场稽核工作。
(三)定期常规稽核与专项稽核有机结合进行。在按照《试行办法》所确立的稽核内容进行定期常规稽核的同时,各级行可根据业务经营与内部监管工作的需要,进行专项稽核。如:
1.对三类指标体系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一是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二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三是分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评价指标。根据总行有关文件规定,这三类指标体系的执行情况都要求稽核部门进行稽核。由于三类指标都已包括在《试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所展开列示的稽核内容之内,所以在进行综合性业务经营状况稽核时,可以做到“三个专项、一次完成”,分别提交稽核报告。
2.年度会计决算稽核。《试行办法》中的稽核内容多为年度决算后才能采集到的数据,也是一个完整的年度决算稽核的内容,所以,可在进行综合业务经营状况稽核时,根据决算稽核要求,增设若干稽核内容,一并完成。
3.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由于这项稽核的基础内容也是《试行办法》中所确立的稽核指标,所以,可在此基础上,增设有关稽核内容,完成这项稽核工作。
总之,非现场稽核的工作内容是很多的,但现阶段必须抓住最具有可行性、有效性的工作来做。务必做到:每进行一项稽核工作,都要达到一个明确的稽核目的,收到一个明显的稽核效果。
附表:非现场稽核指标体系依据一览表
1996年5月
----------------------------------------------------------------------
| 序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二、资产负债比例管|三、经营状况综合评|
| 号 | 指标体系 | 理指标体系 | 价指标体系 |
|------|------------------|------------------|------------------|
| 1 |k利润 |k存贷款增量比例 |资产收益率# |
|------|------------------|------------------|------------------|
| 2 |k表内利息收回率#|k逾期贷款比例 |人均创利额# |
|------|------------------|------------------|------------------|
| 3 |k费用额或费用率 |k催收贷款比例# |非利息收入比率 |
|------|------------------|------------------|------------------|
| 4 |k固定资产净值 |k利息收回率# |存款增长率# |
|------|------------------|------------------|------------------|
| 5 |k在建工程 |k备付金比例 |人均存款额 |
|------|------------------|------------------|------------------|
| 6 |j各项存款增长率#|k拆入资金比例 |催收贷款比率# |
|------|------------------|------------------|------------------|
| 7 |j活期存款增长率 |k拆出资金比例 |活期存款比率 |
|------|------------------|------------------|------------------|
| 8 |j各项存款市场占有|k上存资金计划完 |利息收回率# |
| | 率# | 成率 | |
|------|------------------|------------------|------------------|
| 9 |j储蓄存款市场占有|k归还总行借款计 |存贷款余额比例# |
| | 率 | 划完成率 | |
|------|------------------|------------------|------------------|
|10 |j储蓄员人均储蓄增|j存贷款余额比例#|宏观调控目标完成 |
| | 长率 | |情况※ |
|------|------------------|------------------|------------------|
|11 |j人均储蓄增长率 |j存款市场占用率#|经济及责任刑事案 |
| | | |件发案情况※ |
|------|------------------|------------------|------------------|
|12 |j逾期贷款下降额 |j中长期贷款比例 | |
| | | | |
|------|------------------|------------------|------------------|
|13 |j催收贷款下降额 |j专项贷款计划完成| |
| | |率 | |
|------|------------------|------------------|------------------|
|14 |j定期储蓄应付利息|j资产利润率 | |
| |提取率 | | |
|------|------------------|------------------|------------------|
|15 |j人均创利额# | | |
|------|------------------|------------------|------------------|
|16 | | | |
|------|------------------|------------------|------------------|
| 计 | 15 | 14 | 11 |
----------------------------------------------------------------------
--------------------------------
四、补充分析指标体| 备 注 |
系 | |
------------------|----------|
贷款收益率 | |
------------------|----------|
存款付息率 | |
------------------|----------|
非盈利资产占有率 | |
------------------|----------|
资本收益率 | |
------------------|----------|
成本率 | |
------------------|----------|
资本充足率 | |
------------------|----------|
贷款风险度 | |
------------------|----------|
呆帐贷款率 | |
| |
------------------|----------|
一级准备金缴存率 | |
| |
------------------|----------|
贷款限额执行情况 | |
| |
------------------|----------|
人均费用额 | |
| |
------------------|----------|
固定资本率 | |
| |
------------------|----------|
人均占有资产额 | |
| |
------------------|----------|
人均贷款额 | |
| |
------------------|----------|
单一客户贷款比例 | |
------------------|----------|
| |
------------------|----------|
15 | |
--------------------------------
注:1.表中《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体系》是根据总行农银发〔1996〕80号文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是根据总行农银发〔1996〕56号文件、《经营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是根据总行农银发〔1996〕25号文件原文列示的。共计40项指标,去掉重复指标8项,为32项。补充分析指标是在以上三个文件规定的指标基础上,为今后比较全面、科学地建立非现场稽核指标体系的需要,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九十条、人民银行银银管〔1996〕28号文件等有关文件列示的,计15项。上表合计后,非现场稽核指标体系的依据性指标为47项。
2.表中k为考核指标,j为监测指标。#为三个文件中的重复指标,※为定性指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航运部分)(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航运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资金,尽快改改变我区交通航务基础设施的落后状况,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按货物、旅客运送里程征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征收部门
自治区交通厅是征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主管部门;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是征收单位;各航政所、站、港务监督是征收的执行单位;各港埠企业,港务所、站、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各航运管理所、站、及码头经营者是代征单位。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凡在本自治区内河、沿海的港口、码头、锚地、自然岸坡经水路起运至区内、外省、自治区、市、国外、港澳地区的货物和旅客,及由外省、自治区、市、国外、港澳地区经水路运抵我区境内内河、沿海的港口、码头、锚地、自然岸坡的货物和旅客,均应征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有关跨省的客货运征收办法,由自治区航务管理局与外省主管部门商定。
第四条 征收对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缴费人为货主(或其代理人)及旅客。
第五条 免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货物和旅客
(一)军用物资(不含军贸物资及在军用码头装卸非军用物资);
(二)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三)邮政信件(不含邮政包裹)和旅客按客运规定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防洪抢险救灾物资;
(五)按交通部的规定,已征收(含免征)港口建设费的货物。自治区内为防城、北海港的货物;
(六)乘座港澳线高速船已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旅客;
(七)经自治区交通厅核准免征的货物或旅客。
第六条 减征的货物和旅客
(一)粮食(大米、稻谷、面粉、小麦)化肥及农药减半征收。
(二)经自治区交通厅核准减征的货物和旅客。
第七条 征收标准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不分货物种类,按运价计费吨计征,每吨公里征收人民币一分;旅客按客票运送里程计征,每人公里征收人民币一分;
(二)货物以计费吨为单位,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算;
(三)货物的重量换算,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颁发的《水运货物运价规则》办理。
第八条 征收办法
(一)自治区内水路运输的货物和旅客,由起运港的代征单位向发货人和旅客计征;
(二)从本自治区起运到外省的货物和旅客,由起运港的代征单位向发货人和旅客计征;从外省、自治区、市运抵本自治区的货物由到达港的代征单位向收货人(或代理人)计征;
(三)从自治区起运到港澳地区的货物,由起运港的代征单位向发货人(或代理人)按全程计征;从港澳地区运抵我自治区的货物,由到达港的代征单位向收货人(代理人)按全程计征;
(四)旅客由客运部门在发售客票的同时计征;
(五)跨省运输的货物和旅客,按航行我区境内里程计征,港澳航线按全程计征;
(六)广东、海南从沿海进出我自治区的货物和旅客以安铺港为基点,内河以梧州界首为基点;
(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执行单位应向物价部门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票据管理及使用
(一)货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据”征收。
(二)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定额收据”征收。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票证由自治区航务管理局统一印制、管理和使用,票证上应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方为有效。票证的印制和使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
(一)各单位代征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旬解缴本辖区的征收执行单位指定的专业银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专户,征收执行单位按旬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全部上缴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按月上缴自治区交通厅。
(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不计作营业收入,不计征旅客保险、营业税、所得税,以及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不得收取代理费。
(三)征收执行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月报表,于月后五日内报到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抄报自治区交通厅。并由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汇总后于月后十日前报自治区交通厅。
(四)各航政所、站、港务监督征收执行单位的帐务处理如下:
(1)收到代征单位或个人交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时,借:银行贷款,贷:应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2)上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时,借:应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贷:银行贷款。
(五)征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手续费由自治区交通厅按照有关规定办。
第十一条 检查与违章处罚
(一)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管理,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各地、市、县运输管理部门和航政所、站、港务监督等单位,应对在我区行驶的船舶和有关单位、个人缴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以
30%以下的罚款。
(二)港航监督及运管部门在进行船舶检查时,必须检查船舶装运货物、旅客缴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情况。凡未按规定缴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者,代征部门不予配载,已配载的应令其办理补交手续后,方能给予签证放行。
(三)凡不按规定日期交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除按规定补交外,每迟缴一天,处以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
(四)凡拒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伪造票证、抗拒检查和辱骂、殴打检查收费人员者,除按规定补交应交款和滞纳金外,处以应缴费额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港口配套设施建设;
(二)客运站房建设;
(三)航道建设;
(四)符合水运技术进步和运力发展政策的船舶更新改造及新技术开发;
(五)水上安全设施;
(六)征收业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使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计划管理及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行规定》(桂政发【1988】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
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单位,应按有关的会计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严格遵守财经制度,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交通厅补充、修改。



1992年7月8日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实施。
  第四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库专家按照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道路运输、港口工程、内河枢纽与航道工程、水上运输与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化、规划与管理及其他专业领域分类管理。
  第六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长期从事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三)在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用单位推荐和直接入库两种方式。
  第八条 单位推荐入库程序:
  (一)推荐单位确定推荐专家人选;
  (二)专家填写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结果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
  (四)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入库专家的遴选和审定;
  (五)通过审定的专家入库。
  第九条 直接入库程序:
  (一)院士、国家级勘察或设计大师、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成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等可直接入库。
  (二)接受直接入库邀请的专家填写申报材料报送管理中心;
  (三)经管理中心形式审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直接入库。
  第十条 入库专家主要权利:
  (一)在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发表个人意见;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主要义务:
  (一)接受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技术咨询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
  (四)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报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环节中所需专家,应根据项目性质、咨询内容、技术领域、专家构成、回避原则等,由专家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专家技术咨询活动记录和评价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家受邀和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情况;
  (二)专家参加技术咨询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三)专家在技术咨询活动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守纪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技术咨询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或中途退出技术咨询活动;
  (三)技术咨询活动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具有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四)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
  (五)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文档;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每3年对入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