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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36:08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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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08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以及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上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又作了进一步审查。国务院根据审查意见对预算报告作了修改。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7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51304.03亿元,超过预算7239.18亿元,完成预算的116.4%;全国财政支出49565.4亿元,超过预算3050.55亿元,完成预算的106.6%。中央财政收入28589.49亿元,超过预算4168.41亿元,完成预算的117.1%;中央财政支出29557.49亿元,超过预算2686.41亿元,完成预算的110%。另有1032亿元列作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财政赤字2000亿元,比预算减少450亿元,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0.8%。2007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为52074.65亿元,在全国人大批准的53365.53亿元限额之内。地方财政收支相抵,结转或结余2706.63亿元。

  2007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中央财政超收收入主要用于增加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增加农业、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改善民生和加强薄弱环节方面的支出,削减财政赤字,增加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2007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中共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稳步推进财税改革。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财政对重点支出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必须看到,预算执行和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认真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和准确性不够;部门预算制度不完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年初分配到项目的到位率比较低,预算执行中追加较多的问题仍然突出;支出进度不均衡,资金使用效益仍需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比重偏高;财政管理不够精细,铺张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等。

  二、2008年的预算安排,全国财政收入58486亿元,比上年增加7181.97亿元,增长14%;全国财政支出60786亿元,比上年增加11220.6亿元,增长22.6%。中央财政收入32531.72亿元,比上年增加3942.23亿元,增长13.8%,在这个安排的基础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入500亿元纳入预算安排;中央财政支出34831.72亿元,比上年增加5274.23亿元,增长17.8%。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1800亿元。2008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55185.85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8年中央预算草案,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大了对公共服务的投入,坚持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预算草案是可行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草案。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为更好地完成2008年预算,做好财政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收入征管

  要加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认真贯彻企业所得税法,做好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征收管理和有关政策衔接工作。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健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办税效率。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对非税收入项目要严格清理,依法规范。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在2011年实现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二)加快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集中财力办大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支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适时增加对低收入群众的补贴力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支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鉴于今年初部分地区发生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调整支出结构,集中部分财力,加大对受灾地区的救助、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应急体系和机制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预算管理

  要切实改进收入预算测算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编制2009年政府预算时,关系民生、社会发展等重点支出要按新的收支科目编列到“款”。加快完善项目库建设,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的年初预算到位率。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切实控制行政经费增长。继续做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编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研究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研究建立全口径政府预算收支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政府预算及部门预算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重视化解政府债务问题,防范财政风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

  (四)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要加快研究确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水平和支出标准。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重点,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在2008年内,研究提出初步方案。要以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标准为核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及时下达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以利于地方编制完整的预算,接受同级人大监督。研究和改革税收制度,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尽快出台新的资源税。认真总结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要积极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省内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加快建立县乡财政最低支出保障机制和省对下财力差异调控机制,促进财力向基层倾斜。

  (五)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

  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审计。在2007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要重点报告人大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对部门决算的审签工作,逐步扩大审签范围,强化对部门执行预算的责任追究。加强绩效审计,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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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生产环节由生产者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 园艺产品收入,包括水果、蚕茧、药材、果用瓜、葵花籽、保护地棚菜、花卉、经济林苗木、酒花等;
(二) 水产品收入,包括芦苇、蒲草等;
(三) 林木产品收入,包括木本油料、柳条等;
(四) 食用菌收入,包括蘑菇等。
第四条 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收购环节由收购者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产品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
  (二)畜产品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牛奶等。
  生产畜产品(不包括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产品时,由出售者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出售者按含税价收取货款。
第五条 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生产和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林木产品收入,包括原木(含小径材)等;
  (二)水产品收入,包括鱼、虾、龟、鳖等;
  (三)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等。
  生产者在出售前款(一)项和(二)项的应税产品时,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出售者按含税价收取货款。
第六条 收购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从收购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开征农业特产税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税率可以在5%至20%的幅度内确定。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其中保护地棚菜的税率,由旗县人民政府在5%至8%的幅度内确定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征。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按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也可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对难以确定实际收入的,可以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评估。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收购金额计算征税。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具体计算核定方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在科学试验期间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给予免税;
  (二)在新治理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1年至3年内给予免税;
  (三)中小学勤工俭学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给予免税;
  (四)某些处于发展初期、纳税暂时有困难的农业特产品,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五)纳税确有困难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尚未达到温饱的贫困农户,给予免税;
  (六)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或者免税。
  符合以上减税或者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旗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后执行。
一个地区一个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减税或者免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者出售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特产税在生产地缴纳。收购农业特产品或者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税款在产品收购地缴纳。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从农业特产税实征税额中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征收业务费支出。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内政发〔1994〕97号)同时废止。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
一、烟叶产品
晾晒烟、烤烟 31%
二、园艺收入
水果
果用瓜(西瓜、籽瓜、香瓜、花莱士)
葵花籽
保护地棚菜(温室菜、大棚菜、中小棚菜)
蚕茧(桑蚕茧、柞蚕茧)
药材(甘草、黄芪、枸杞、麻黄、鹿茸)
花卉、经济林苗木、酒花

10%
8%
8%
5-8%
8%
5%
5%
三、水产品
鱼、虾、龟、鳖
芦苇、蒲草
8%
8% 5%
四、林木产品
原木(含小径材)
木本油料、柳条
8%
5% 8%
五、牲畜产品
牛皮、猪皮、羊皮
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牛奶
10%
10%
8%
六、食用菌
黑木耳、银耳
蘑菇
8%
8% 8%




  案情

  鄂DN9059面包车的登记车主为任某,后任某将其卖给李某。2010年11月17日,该车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撞倒,肇事司机逃逸后至今下落不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的继承人遂诉请任某、李某赔偿。李某称其已将该车转卖给何某,并申请法院追加了何某为被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遂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以何某为实际车主,自己不应担责为由上诉。在该案二审过程中,李某向原一审法院起诉何某称:2008年自己购买任某的涉案车辆后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8月10日,自己将该车卖给被告何某,有双方签订的协议及何某的收车条据为证。请求判决确认已将车辆交付给何某。

  评析

  李某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从而在前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处理后案,一种意见认为,“无争议即无民事纠纷”。在相对人未针对合同履行提出异议,双方未产生合同权利义务争议的情况下,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已经履行的,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依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法理来看,民事诉讼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指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产生争议,或者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并对自身民事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而民事纠纷正是上述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体现。可见,“争议”并非导致民事纠纷的全部事由,无争议不等于无民事纠纷。从民事诉讼法定起诉条件角度考察,适格原告的判断标准,在于原告与本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而非原被告之间有无争议。结合上述案情来看,在交通肇事后司机逃逸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查明车辆实际所有人的情况下,李某与何某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将决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由李某还是由何某承担,关乎双方的利益。因此,当李某主张与何某之间有买卖关系且合同已经履行,车辆已交付何某时,尽管何某因下落不明没有提出异议,不存在所谓的“争议”,但李某显然与后案的确认之诉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现行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从确认之诉的角度看,原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通常可以从客体(对象)和有效适当性两方面确定: 其一、确认之诉的客体必须是相关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本文中的后一诉讼,实质上是确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满足确认之诉的客体条件。其二、确认之诉利益的产生,往往是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实体权利或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安定。前案中因何某去向不明所产生的涉案车辆所有权问题,就导致了李某面临着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风险,直接使其民事实体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此,李某有必要利用确认判决,使自己从这种状态中解脱出来。从以上两方面看,李某在后案中具有值得诉讼救济的利益即确认利益,其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问题的根结在于,李某在前案中举证了买卖协议和何某的收条,并以涉案车辆转卖何某为由提出申请后,法院已经追加何某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显然,由于何某的加入,李某与何某之间关于涉案车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也随之纳入前案的审理范围,并受其诉讼效力的约束。从另一角度看,前案诉讼对该诉讼标的的涵摄,同样建立在何某下落不明、无人与李某就涉案车辆所有权产生争议,但客观上该所有权与李某及前案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基础上,李某的申请及法院追加当事人符合民诉法规定。进一步看,何某在前案中没有被法院判令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何某下落不明、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买卖协议和收条不足以支持李某关于涉案车辆属于何某的主张。而且,即使李某已将车辆交付给何某,后者是否又存在其他转卖行为?涉案事故发生时的真正车主到底是谁?在何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都是未知数。而在受害人权益急待救济的情况下,前案判决李某担责于法于理相符。但这并不妨碍李某今后取得新证据或可以确定真正车主的前提下,通过再审或其他途径来解决涉案交通事故的最终承担责任。

  因此,后案应以李某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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