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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43:09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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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
省人大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理论、国防知识的全民性教育,目的是增强公民国防意识,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和其它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
第五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均应接受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及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七条 接受国防教育的公民应当了解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学习国防历史和地理、人民防空等国防知识。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人民武装力量建设等知识。
第八条 国防教育应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通过参加各类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和报告会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二)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接受国防教育;
(三)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凡已按照学生军训大纲开展军训的,以军事训练为主要形式组织进行国防教育;未开展军训的应把国防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结合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进行国防教育;
(四)初级中学和小学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内容,结合各学科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五)对其他公民应结合政治思想教育、普法教育和其他教育形式进行国防教育。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其他文化宣传部门,应在国防教育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省、市(地区)、县(市、市辖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国防教育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本级军事机关和宣传、教育、体育、民政部门以及群众团体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
(三)研究和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负责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国防教育师资培训;
(四)组织国防教育理论研究活动,总结推广开展国防教育的经验,宣传先进典型;
(五)办理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防教育规划,实施城乡居民的国防普及教育。
第十四条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章 教育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国防教育任务和财力情况,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计划。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本级国防教育经费。
第十六条 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从下列人员中选任:
(一)各级领导干部、理论宣传工作者、学校教师;
(二)人民武装部门和人防战备部门工作人员、转业复员军人以及民兵预备役骨干;
(三)现役军官、军事院校的教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
第十七条 国防教育的教材由省国防教育委员会选定或编写。
第十八条 开展国防教育可以运用院校、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革命历史纪念馆、革命历史旧址、烈士陵园、体育场馆等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办少年军校、预备役军人学校和国防教育园。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九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对本行政区的国防教育情况应进行监督、考察。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 对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公民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完成国防教育任务的单位,应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和设备,不得克扣、挪用、侵吞国防教育经费。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国防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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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关于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实施细则

1983年8月3日,化工部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条30号和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经技(1983)374号文的精神,对化工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问题,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范围:部直属企业、财务代管企业及有为生产服务项目的部直属科研单位,凡已列入国家经委和化工部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需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均在此细则管理范围内。
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装备,要在部待业技术改造规划大纲指导下进行。引进的技术、仪器、设备,应当是先进的、适用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
三、化工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引进的先进技术(包括化机制造技术、设计、工艺诀窃、数据、经验、方法、研究成果等技术资料、蓝图、手册、说明书),以及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随附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化工机械厂(设备厂)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型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化工生产厂进行技术改造,改进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耗、能耗,治理“三废”以及增加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仪器、仪表和设备,减关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五、下列情况,不能申请减免税:
1.对于基本建设及未列入国家和部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不能申请减免税;
2.企业利用外资,通过招标方式进口的机械设备,为了保护国内企业有平等的投标条件,不予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六、企业转让或者出售按照本规定引进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对于不经过海关核准自行转让或者出售的,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理。
七、化工企业引进技术、仪器、设备,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附有经化工部审批的“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表”及进口订货卡片或进口合同,以例海关审核。对于进口完税放行之后再向海关提出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一律不予退税。
八、化学工业部由计划司负责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工作。审查同意并盖有化学工业部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技术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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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企业名称 ┃ 申请减免税所依据的计划或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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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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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改造主要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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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别及厂商┃引进技术的主要内容 ┃外汇金额(万美元)┃专业司局审查意见┃化工部审查意见┃
┃ 引进技术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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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主要仪器、设备的┃ ┃专业司局及设备总┃ ┃
┃进口仪器、 ┃国别及厂商┃ 名称及台数 ┃外汇金额(万美元)┃ 公司审查意见 ┃化工部审查意见┃
┃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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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批程序: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持进口订货卡片或进口合同,向部提出申请,填写“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五份,经部专业司局(有进口设备的还要经部设备总公司)审查同意并盖章,再由计划司审查加盖专用章后,向进口海关提出申请。
十、本细则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旅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6〕1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上下主攻工业的创业热情,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全力推进工业500亿工程建设,增强中心城市的产业竞争力,根据市委五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全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动员大会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中,实施决战工业500亿工程,并为此设置完成任务奖、企业规模奖和企业贡献奖,每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决战工业500亿各责任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完成任务奖

第五条 完成任务奖是对新钢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市经贸委等六个组织实施决战工业500亿工程的责任单位设置的奖项。

第六条 荣获完成任务奖的责任单位,要求当年完成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下达的销售收入目标任务。对完成了当年目标任务的新钢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市经贸委等责任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等责任单位奖金的50%由市财政拨付,50%由同级财政配套解决;其他责任单位奖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三章 企业规模奖

第八条 企业规模奖是对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销售收入突破新台阶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九条 授予年度企业规模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销售收入必须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等台阶。

第十条 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等台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㈠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1万元;

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的,奖励3万元;

㈢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奖励5万元;

㈣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

㈤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奖励20万元;

㈥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的,奖励30万元;

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40亿元的,奖励40万元;

㈧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发展特别奖,其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章 企业贡献奖

第十二条 企业贡献奖是对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上交税金总额突破新台阶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十三条 授予年度企业贡献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

第十四条 对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㈠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㈡上交税金首次突破3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㈢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㈣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㈤上交税金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㈥上交税金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

㈦上交税金首次突破4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㈧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奖励60万元;

㈨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8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亿元以上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奖,其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十六条 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成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评工作小组,考评工作小组成员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部门派员组成,具体实施考核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决战工业500亿工程各奖项考评程序分为申报、考核、评审、审定四个步骤:

㈠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评企业、单位或个人,填报相关奖项申请表,并附有关书面和证明材料,于次年元月底前,向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㈡考核: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评工作小组对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表彰奖励入闱名单。

㈢评审: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拟定受表彰奖励单位建议名单。

㈣审定: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表彰奖励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后呈市委、市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的奖金用于奖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九条 上交税金系指上交国税和地税的全部税金总和,以实际入库数为准。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两个及两个以上奖项获奖条件的单位,同时授予奖牌(奖状),但其奖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金数额,也可奖励等值的实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个奖项的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所需资金,从决战工业500亿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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