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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7:04:21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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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7〕6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湘潭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5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加快农村水利管理机制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以政府“以奖代投”为引导,以受益农民自愿投入为主体,加大公共财政对涉水资金的整合力度,推进全市农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农田水利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整合发改、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的涉水项目资金,集中投入使用,发挥涉水资金的整体效益。

第二章 科学编制规划

第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效益的原则,科学编制《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
第五条 县级《综合规划》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编制,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平整、农业综合开发、节水灌溉、商品粮基地建设等项目列入《综合规划》内容,由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并由市发改委、水利局联合报省发改委、水利厅备案。
第六条 市级《综合规划》在县级《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共同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备案。
第七条 《综合规划》应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根据小流域治理、土地资源、农业种植结构和基本农田灌溉等现状,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做到农田水利建设与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节水灌溉、商品粮基地建设等项目规划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 市、县两级《综合规划》编制完成的时限按省人民政府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综合规划》编制完成后,市、县两级有关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项目,由县级水利(水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综合规划》编制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市水利局、财政局对项目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排列项目次序,编制市级年度项目计划,联合上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节水灌溉项目,由县级水利(水务)部门会同县级发改部门依据《综合规划》,编制县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市水利局和市发改委,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县级申报项目计划编制市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以工代赈等项目,依据《综合规划》,由县级水利(水务)部门协助县级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发改等部门编制涉水资金的申报方案和项目计划,由项目归口管理的有关单位逐级联合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涉水专项补助资金主要对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补助办法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配套机制。市、县两级财政将政策规定需配套的农田水利建设涉水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投”,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到位。凡县级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取消下一年度的项目和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对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经费中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要相对集中,整合使用,并按照“统一规划、项目管理、渠道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以规划整合项目、以项目整合资金,提高涉水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水利的机制,积极引导群众开展“一库一议、一塘一议、一渠一议、一坝一议”,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捐资办水利,兴建公益性水利设施。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发改、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要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为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领导小组组长根据项目的申报、实施等情况,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并列入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和“芙蓉杯”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发改、财政、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所管项目的申请、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承担项目法人责任。项目建成后交付农户或者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水利(水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技术指导,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财政、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所管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违规情况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县级发改、财政、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总结和自查验收,市级将在县级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发改、财政、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组成的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范围、内容、任务、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效益及管护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项目建设竣工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验收统计表,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职责。单户工程产权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均要建立用水户协会,其产权归用水户协会,并由其进行管护。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可委托乡镇水管站等组织持股经营,也可以拍卖给个人或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流转,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能租则租,能包则包,能卖则卖。国有管理或集体管理的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已获得政府资金补助的民营工程,在转让产权时,要按照工程建设投入比例回收政府补助资金,继续用于其他农田水利建设。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水管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实施水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改革措施,使小型水利工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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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决定,给予一九八九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其中,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含两级)以上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这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奖励升级的,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可不受《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的限制,按本级与下一级
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三、企业的职工奖励晋升工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并纳入本人的档案工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条办理。
四、在职人员应聘到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此次奖励升级由其原单位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纳入本人档案工资。
五、奖励升级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目开支,企业单位计入成本。
六、这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升级,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人事、工资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人事部办理手续。
七、凡给予奖励晋升工资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八、奖励升级,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89年9月2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的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年度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项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报告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反映专项工作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二)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如何;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的投票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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