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昆明市湖泊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51:26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湖泊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3号

   《昆明市湖泊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已经2008年7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2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昆明市湖泊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湖泊公共空间的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泊沿岸公共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滇池、阳宗海沿岸公共空间。

   滇池沿岸公共空间是指滇池水体保护区以及水体保护界桩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水平延伸至山体25度以下区域);

   阳宗海沿岸公共空间是指阳宗海水域及最高运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水平距离100米内的范围(水平延伸至山体25度以下的区域)。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湖泊流域公共空间,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湖泊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湖滨带内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逐步恢复湿地;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清除。

   湖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沿湖的干部和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湖泊公共空间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湖泊沿岸公共空间的保护由湖泊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湖泊管理的机构具体实施:

   (一)滇池由市、县(区)滇管机构具体实施;

   (二)阳宗海昆明市辖区由宜良县、呈贡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实施方案报阳宗海管理机构备案。

   水利、环保、移民、经委、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湖泊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湖泊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由湖泊管理机构审查通过,报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二)湖泊水域的非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机动船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湖泊管理机构批准,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证照;

   (三)湖泊水域实行禁渔制度。禁渔区由湖泊管理机构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湖泊管理机构确定,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收购和贩卖原产于湖泊鱼类的活动。

   第六条 湖泊湖滨带以内的区域空间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湖滨带内的鱼塘及耕地应当逐步还湿地、还林,原居住的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二)在湖滨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与湖泊保护和治理无关的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规划内的码头设施除外),原有的建筑物应当逐步拆除或者搬迁;

   (三)与湖泊保护和治理有关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湖泊管理机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无权审批的,报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上级行政机关直接确定的项目,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七条 湖泊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等;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炸鱼、毒鱼、电鱼和猎捕野生鸟类、蛙类等;

   (四)未经湖泊管理机构批准采捞对净化湖泊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动植物,以及在水域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等;

   (五)建设与湖泊保护和治理无关的项目,以及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六)损毁堤坝、桥闸、泵站、码头、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等设施;

   (七)堆放和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废水,倾倒残油、废液等废弃物;

   (八)砍伐水源涵养林、景观绿化林及零星林木;

   (九)其他破坏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湖泊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泊公共空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湖泊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和湖泊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察、移送、协调、联动、通报制度,共同加强湖泊公共空间的保护。

   第十一条 湖泊管理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加强对湖泊沿岸公共空间的保护。对保护工作不力或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查处不力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2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侯圣鑫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的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国际竞争日益白热化,我国企业面对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 。通过市场主导和政府为辅助的并购战略实现规模经济来增强国际竞争力已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和必然选择。与此同时,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工作也已经提上日程,反垄断立法与我国目前的规模经济战略并不冲突,而且,我国更应该配合我国的规模经济战略加快我国的反垄断立法进程。
关键词:规模经济 反垄断立法

近年来,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的立法机关也已经将反垄断法纳入到立法日程中来。针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已经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论证,学者们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立法的原因和依据。国内外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竞争立法和强有力的竞争执法,必须培育良好的竞争文化和竞争机制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实践和立法实践看来,为了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统一的和与世界接轨的反垄断法已经是我国的立法的必然选择,在此,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不作过多探讨。
我国的反垄断法从呼吁制定到现在已经有数十年,之所以现在也没有制定出台,除了其他经济因素和政策原因外,在立法的理论上还存在诸多没有解决的理论问题和有争议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处理好我国目前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本文粗略探讨二者的关系并初步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
一、中国发展规模经济的必然性分析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国际竞争日益白热化,我国的企业尤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市场竞争。由此通过并购战略组建新的企业航空母舰来增强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焦点 。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是小型企业太多,企业的经济规模太小,没有形成企业团队和规模经济。从资产规模上看,2004年中国企业500强资产总额为34092亿美元,而世界500强企业在2003年的资产总额就达到了608145亿美元。此外,从营业收入上看,2004中国500强的总营业收入只有世界500强总营业收入的2.76%。扩大我国企业的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已经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当务之急。显然,利用并购的方式实现企业快速的扩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是相对简单的方法也是目前我国应用较多的战略。
中国企业的并购浪潮不仅是因为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和市场需求自发的内部变革,而且是政府从机制上引导、从方向上控制、从力度上促进的划时代的经济变革;这场并购浪潮,一方面是全球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的组成和延续,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在新的经济建设时期必然产生的历史过程。 近年来,我国的企业并购在规模和强度上出现急剧扩大增强的趋势。中国移动(香港)用800多亿元兼并8省市移动网络、日本日产汽车以近百亿元与东风合资、美国百威啤酒参股青岛啤酒、美国新桥投资参股新发展……一股空前的兼并大潮正席卷中国企业界。据普华永道的调查,在受访的232家跨国公司和产业投资基金中,有七成认为中国的并购活动会加速增长。我国的这场并购浪潮,从世界范围来看,是全球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的组成和延续,从国内范围来看,是影响整个21世纪经济发展的新的并购浪潮。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深刻影响,我国企业需要在较短时期内快速做大做强,以迎接全球性的竞争格局,我国企业的强强并购必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以战略选择为目的,旨在改变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2、并购将以市场行为为主,政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和控制作用。 3、以横向并购为主,其它并购形式也多有发生。4、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必然会相互渗透。5、并购的支付形式多样化。6、跨国并购行为将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7、并购金额大部分将发生在证券市场上 。
最近的企业并购,发展规模经济的实践证明,绝大部分的企业并购后都实现了资源的互补和优势的共享,极大的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我国发展规模经济的道路不会发生改变,而且还会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
二、发展规模经济与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关系分析
采用并购的方式实现规模经济,虽然提高了企业的规模和效益水平,但是经常出现这样一对矛盾:一方面,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优势企业以规模与效益实施并购战略,使企业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利润率提升、竞争力增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随着并购的深化,企业规模的不断的扩大,当生产集中到少数规模巨大的企业后,就会产生垄断因素,进而阻碍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正是规模扩张与垄断集中这个矛盾的存在,使得很多的学者对当前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时机是否成熟产生了怀疑甚至直接予以否定。他们认为现在当前我国应该针对我国企业规模过小,效率过低的现状扩张企业的经济规模,实现规模经济,而不是制定反垄断法来限制企业的规模扩张,因为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的核心就是反对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但是我认为,规模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目前制定反垄断法之间不存在矛盾,相反,二者还是统一的,如果我们合理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建立并发展良好法治环境下的规模经济。究其原因,我归纳为以下诸点:
(一)从规模经济本身来看
规模经济是指随着生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出现的成本扩大和收益递增的现象。规模经济可以分为外部规模和内部规模。外部规模经济指的是单位产品成品取决于行业规模而非单个厂商的规模;内部规模经济则指的是单位产品成本取决于单个厂商的规模而不是所在行业的规模。在我国,很多学者之所以会对反垄断法是否需要制定持反对或怀疑态度,很重要的原因是对规模经济和经济规模的认识存在误区。规模经济的形成必然以经济规模的扩大为前提。生产规模的扩大往往能带来规模经济的要求,如采用先进的设备,更细的分工等,而且经济规模的扩大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对需求波动、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规模经济的不断扩大并不必然形成规模经济,企业购并、资产重组也并非都有利于构造规模经济格局。这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生产能力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超过一定的点,产出的增量或边际产出将会减少,出现规模报酬递减的现象,也即意味着规模经济的形成是企业适度扩张的结果。2、随着企业规模的无限制扩张,企业的交易成本也会上升。企业之所以替代市场存在,是因为通过市场交易是需要成本的,而通过企业内部化的层级制管理结构加以组织,可以将这些成本内部化。但如果管理幅度过大,或者层次太多,也会导致企业效率低下,规模不经济。3、规模的扩大,必然引起市场中的垄断力量的增强,从而导致市场将偏离充分竞争时的均衡,垄断者将凭借其垄断定价和市场进入壁垒获得垄断利润。此时企业追求创新、追求技术进步的压力和动力都将减弱 。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规模经济不等于经济规模,经济规模的扩张可能形成规模经济,也可能导致规模不经济,关键就在于把握这个度的问题。规模经济更不是垄断经济,垄断经济只是经济规模扩张的可能结果,并非必然结果。如果有较好的法律控制和政策引导,我们就可以合理的发展规模经济,不会导致垄断经济的出现。规模经济和垄断经济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矛盾的症结在于经济规模的扩张的目标存在主观操作性,它可以导致垄断经济,也可以导致规模经济。但这并不能直接推理出来反垄断立法和规模经济之间存在矛盾。相反,这恰好说明二者在最终目标上是统一的。规模经济是效率经济,它的本质是追求微观经济上的企业效率,最终目标是实现微观经济领域的资源优化配置。而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通过对竞争自由的维护,促进经济的高效率,最终实现宏观经济领域的资源优化配置。追求规模经济并不会阻碍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也不会影响我们追求规模经济的实现。
(二)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来看
表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著名论断“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起基本的含义是指反垄断法不是简单以特定的竞争者受到损害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标准,而是从竞争机制的大局或整体进行判断,只有当竞争机制本身被破坏时,反垄断法才会予以正当的干预。但因为“竞争机制本身是否破坏”这种标准规定的过于原则,现实中很难操作。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主要是围绕着经济效率、消费者福利等标准予以综合判断认定。
经济效率因其在提高社会福利中的地位而成为反垄断法追求的基本目标。在美国里根政府执政期间,经济效率甚至被认定是反垄断法的唯一目标。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而言,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更不等于反对规模经济。尽管规模生产和销售导致了中小企业的竞争机会的丧失,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利益,但只要这种损害没有威胁到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反垄断法就不应该干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是否构成垄断的市场界定标准本身就是相对的,某些行业在一国境内已经形成垄断集中,但如果放在国际竞争的背景中考虑,一国的寡头垄断在世界范围内则有可能形成充分的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效率抗辩”将在反垄断诉讼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一个企业的经济规模再大,占有的市场份额再高,只要能提高经济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都可以成为对抗垄断诉讼的理由。美国波音和麦道的成功合并就是典型例子。从经济规模来讲,合并后的企业绝对构成了传统意义上的垄断了,但合并之所以得到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就在于合并能提高经济效率,提高国际竞争力。
反垄断法发展到今天已经从“结构主义”走向了“行为主义”。按照结构主义分析方法,如果一个企业的市场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其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就会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这种近似于有罪推定的的原则在今天已经基本上被所有的国家所抛弃,取而代之的是行为主义分析方法。行为主义分析方法认为垄断并不总是损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的,只有在这种垄断地位是通过不公平的或者剥削性的方式获得的情况下才是反垄断法所要干预的。就微软公司垄断案而言,美国政府打算分解该公司的主要原因不是微软公司太大了,而是因为其滥用了这种太大的地位,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来维持起垄断的地位。换言之,规模太大不是政府反对或者分解微软公司的原因,而是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地位实施捆绑销售等行为的结果。
总之,反垄断法不是反对经济规模,更不是反对规模经济,而是反对实现规模经济过程中限制自由竞争的行为。特别是在我国,虽然由集中所导致的经济性垄断还不明显,但我们绝对不能以此否定反垄断法制定在当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行政性垄断带来的行业性垄断、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的泛滥局面已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如果不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后果将不堪设想。我国应该采取绝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行为主义”来认定是否构成垄断,即只对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不对垄断结构予以规制 。
(三)从立法超前性上来看
我国目前已经有一系列的反垄断规范性文件出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先后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但是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法典已经是必然的趋势。现在反垄断的最主要的目标应该是破除行政性垄断。但是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的主要内容针对的却是在企业规模扩大后的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而我国的企业规模经济后向垄断发展的趋势和破坏竞争的行为却没有出现。但是我国从立法要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前性上来考虑,我们需要制定完善系统的反垄断法典。不仅要针对行政性垄断还需要针对以后好出现的垄断。这个在立法学理论上已经可以得到最简单的解决。
三、反垄断法律制定中处理二者关系的措施
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典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合理的处理规模经济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一)合理确定反垄断法的豁免范围。即铁路、电信、邮政、煤气、自来水、电力等行业和企业是否应当豁免于反垄断法。一种意见认为,这些领域的运营商的垄断地位是自然形成或依据法律法规合法取得的,反垄断法不应挑战其垄断地位。主流意见则认为,反垄断法不挑战国家赋予特定运营商的垄断地位,但这并不等于说准许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反垄断法的豁免一般分为行业豁免和行为豁免两类。行业豁免是法律直接规定某些行业不适用于反垄断法,行为豁免则是就具体的行为规定不适用于反垄断法的程序和条件。从发展趋势来看,行为豁免已经逐渐取代行业豁免,成为反垄断法豁免的主要形式。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应该采取行业豁免和行为豁免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察各国的反垄断立法经验,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各个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对各个行业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二)合理确定企业购并中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标准。主流意见认为,对企业购并进行监控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当对其做出规定。但如何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既能够防止垄断,又不会影响企业合理的购并活动的法律,则需要仔细研究和权衡。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标准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应该做严格的区分,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标准也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反垄断法典中,明确确定各个行业各个地区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标准不具有可行性。而且判断标准的变化也使得立法不具有稳定性。我国反垄断法仅仅规定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机关和判断程序即可,而由有权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标准。
 (三)明确反垄断法应重点规制垄断性的行为。在各国反垄断实践的发展过程中,不论立法、执法或法学界,对反垄断法应重点规制垄断性的市场结构还是行为,都有过争论。那么,我国反垄断立法重点是针对的垄断性的市场结构还是行为?在世界各国反垄断实践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以结构规制为重点的先例。但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反垄断立法逐渐集中在垄断行为上,不再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应该顺应这一世界反垄断立法发展趋势,明确规定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是垄断性的行为而不是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结 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建立反垄断法已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并有适当超前性的反垄断法典。但是这与我国目前实施规模经济战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不矛盾,我国企业的并购浪潮将继续朝跟深更广的方向发展。而且如果我们清楚的认识我国反垄断立法和规模经济之间的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反垄断法将促进规模经济。如此,我国将实现立法与经济实践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 陈丽洁:《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和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2
2. 朱洪文:《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反垄断立法——以企业合并控制为中心》
3. 马其家:《英、德、日反垄断法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指定反垄断法的启示》, 《江海学刊》1993,4
4. 王保树:《中国反垄断法的研究现状和设想》,《法学评论》1991,6
5. 冯彦君:《反垄断法论纲——兼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1
6. 王保树:《经济法律概论》,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7. 王庆湘:《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规制的垄断》,《政治与法律》,2000,6
8. 段钢:《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构想》,《政治与法律》,2000,6
9. 李胜利:《分立还是合并:中国反垄断法立法例的选择》,《河北法学》,2000,1
10. 王海涛《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中几点问题的思考》,《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3,1

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马鞍山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2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马鞍山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一月)

为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就业工作中的积极性,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马发〔2002〕8号)和《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工作组织和工作网络,明确社区负责人亲自抓,相关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基础工作。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六清”:原工作单位清、下岗失业时间清、家庭情况清、技术特长清、就业愿望清、落实岗位清。积极开展社区就业资源调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建立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和社区就业岗位台帐,以及相应的跟踪服务卡。准确及时做好各种就业再就业报表统计工作。
3、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社区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利用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开展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办理求职登记和培训申请等社区就业服务工作。采取措施,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每个社区创立再就业基地1--2个、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非正规就业组织5个。创造条件,与辖区单位开展共建共帮活动,共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异地就业,帮助协调落实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及时受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认真核实申请人情况,做到应发尽发,投诉率低于5%。积极促进再就业,年度内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
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及时接收居住在本社区的退休人员,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建立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小组。
二、考核程序
1、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符合考核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在认真自查基础上,向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申报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要载明辖区总人口数、下岗失业人员数、促进再就业主要措施、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援助情况、再就业率等)。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花名册、4050人员再就业花名册,及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接收单位证明。
(3)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低保对象花名册等基础资料。
(4)其他有关材料。
2、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推荐。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社区上报情况,采取实地调查等形式,按《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表》所列项目和要求,组织审核,逐项打分。经审核合格,要求社区居委会填写“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申报表”(一式三份),推荐上报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3、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复核。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对推荐上报的候选社区居委会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在所属街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申报材料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4、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复核上报的候选社区,组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及市财政、人事、民政等部门对申报社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对考核总得分达95分,且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评为“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表彰奖励
被评为“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的,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奖牌,并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年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责令作出整改;第三年仍未达标的,取消先进资格。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当年全部获得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的,对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奖励。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