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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9:22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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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3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三、浙江省公证条例(1995年6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证条例〉的决定》修正)
  四、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六、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七、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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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九日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 

  为了确保我市在2004年“南博会”召开之前,完成一批符合涉外接待要求的宾馆饭店改造项目,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成立综合协调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服务2004年南博会的宾馆饭店设施建设与改造进行统筹安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市场准入和审批、管理要求

  1、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吸引民间资本、国外资本参与开发建设我市宾馆饭店。鼓励和支持我市宾馆饭店通过转让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资产权益、股权等方式吸引外来资金投入宾馆改、扩建。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资金、知名品牌、营销技术与网络、先进经营管理模式等多种投资方式与我市宾馆饭店合资合作。
  2、对投资建设符合涉外接待要求的宾馆饭店项目的,由市行政审批办牵头,市计划、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实行联审联办。建设、消防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结。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同时进行。
  3、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宾馆饭店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在必须行使处罚权时,应先责令初次被罚的宾馆饭店限期整改,给予改正的机会。
  4、加强宾馆饭店周边道路的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升级计划的宾馆饭店,其周边道路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列入2004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市容景观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确保在2004年10月31日前,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齐全、交通标志完善、市容环境整洁的标准。

  三、宾馆星级评定

  1、对2004年10月1日以前申请评定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开业未满一年的宾馆饭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宾馆饭店设施设备建设与改造工作, 根据星级饭店技术标准,指导宾馆饭店及时解决改造、培训和申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根据国家新颁发的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划分与评定标准,将对完成整改、改造的宾馆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对经营期未满一年的宾馆饭店,在区、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于2004年10月1日前完成改造、整改工作,达到所申请星级标准的,予以直接评定星级。
  3、对申报四星级的宾馆饭店进行初评,并协助自治区旅游局加快四星级宾馆饭店的评定工作。对申请评定为五星级饭店的,积极协助宾馆饭店向国家旅游局申请星级评定工作。

  四、税费政策

  1、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精神,现有的宾馆饭店本年度内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宾馆饭店,凡与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条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3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3、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宾馆饭店,可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争取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凡列入2004年服务南博会宾馆饭店重点改造计划的项目,由指挥部出具认定证明,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报批手续的,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部分报建费用的通知》(南府发[2002]45号)的相关政策性优惠(除白蚁防治费外)。
  5、对宾馆饭店实行与商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

  五、投融资政策

  1、设立宾馆饭店设施改造补贴资金3000万元,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2004年宾馆饭店改造重点项目的资金补助。
  2、凡列入我市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必须与指挥部办公室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含建设标准、项目管理、竣工时间、投资金额、审核方式、补贴资金),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3、凡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于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手续,并于10月1日前完成改造工作的,经指挥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的投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补助金额=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1―3)年。
审核程序及补助年限由指挥部另行制定,验收标准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旅游星级饭店的划分与评定的新标准评定。
  4、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生困难时,由宾馆饭店向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市计委、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给予帮助和协调。

  六、信息化建设

  1、由指挥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为列入2004年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改造小总机电话系统,优惠或免费提供程控交换设备;为各宾馆饭店实现宽带免费接入到各宾馆饭店中心机房,并在光纤租用费方面给予优惠。
  2、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南博会网站和南宁旅游行业网站开设专门栏目,并协调南宁市公共信息服务呼叫中心,为宾馆饭店提供互联网宣传窗口,为宾馆饭店提供电话语音宣传和服务渠道,开展在线食宿及配套服务等预订业务。
  3、建设南宁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优先接入重点扶持的宾馆饭店,为宾馆饭店提供更及时的消防服务,并在服务费用上给予优惠。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


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办法


【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2004地方库)

【文献号】5709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办法(2002年5月25日)

【法规分类】畜牧业

【颁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

【正 文】



      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维护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牛的品种质量,促进养牛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的繁育和配种及生产经营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牛的人工授精和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旗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牛的人工授精和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旗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牛的繁殖,应当实行人工授精。

  第五条 从事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生产、经营。

  第六条 申请生产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牛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二)种公牛必须来源于国家确认的国内外原种;

  (三)具备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

  (四)有科学、先进的繁育、饲养技术,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产性能测试记录等档案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

  (六)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从事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设备和相应的基础设施;

  (二)翔实的经营记录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两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生产、引进、销售和推广使用的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本市牛改良育种规划,并附有种畜系谱和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种畜禽合格证》,以及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种畜禽健康合格证》。

  第九条 引进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必须经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引进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第十条 市和旗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种用公牛登记、鉴定、检测等方面的严格管理。未经检测鉴定或者检测鉴定不合格的公牛,不得作为种用。

  对不合格的种用公牛,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强制去势。

  第十一条 从事牛人工授精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旗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人工授精工作。

  外来人工授精员应当到当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业。

  人工授精员合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人工授精工作。

  第十二条 人工授精活动应当订立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经营物品,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生产、引进、经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人工授精员擅自推广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及器械,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授精员合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引进的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人工授精员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而从事人工授精的,没收违法所得及配种器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种畜禽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

牛的人工授精管理办法》的决议



(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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