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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43:52  浏览:8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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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2009〕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日


  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节约基本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含土地出让金)、财政性融资以及投融资收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出项目建设规划,9月底之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手续,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宜,招标采购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等。
  第七条 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制定筹资方案。
  第九条 对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城建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度划转市建投公司。
  第十条 市建投公司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市财政拨付的建设资金、财政性融资以及投融资收益等全部纳入该专户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 市建投公司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承贷主体,负责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全部借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贷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程序:
  (一)市建投公司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编制融资计划;
  (二)征求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对需要抵押物的项目贷款,有关部门负责调配抵押资产;
  (五)市建投公司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签订借款合同,落实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还贷管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由市建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本付息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转市财政局拨付还贷资金。
  第四章 资金审批与拨付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必须按程序审批,按进度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原则和程序:
  (一)招标采购合同价款以内的工程款以及经批准增加的工程款,由市建投公司依据项目监理、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市财政局意见支付。
  (二)拨付基本流程: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初审→业主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市建投公司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三重审计:项目单位先进行初步审计;项目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对项目资金审减额低于10%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建投公司支付;对审减额高于10%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审计调查确认后,市建投公司依据审计调查结果支付。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业主单位向市审计局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市审计局每年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对项目资金审减额度超过20%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查批复。
  第五章 项目变更与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施工图、合同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提出申请,并附变更事由、方案、预算、设计和监理意见,待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会商、论证后,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工程量单笔变更费用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二)工程量单笔变更费用超过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三)未经上述程序批准增加的建设费用,市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六章 资产监管
  第十九条 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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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5号



《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二日



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使其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车站、机场、文体和会展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校园、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室外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的雕刻作品。

第三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做到思想内容健康、艺术形式完美。

第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提倡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实行一级审批、分级管理。

第五条 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塑规划和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含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房地、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城市雕塑规划。

城市雕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雕塑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雕塑体系的主体和层次,按照城市雕塑的性质、规模进行布局,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应当依据本市城市雕塑规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经批准的城市雕塑项目选址,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规划组织实施。

由国家、省、市确定的城市雕塑,以及道路、广场、车站、机场、文体和会展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城市雕塑,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各城区确定的城市雕塑和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城市雕塑,由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新建居住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等大型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雕塑的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校园内的雕塑实施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款所列的城市雕塑的实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

第九条, 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家有关部门申领《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城市雕塑设计。未取得《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城市雕塑任务。

外埠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持《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拟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或者主要地段、影响较大的雕塑,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组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制作人。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制作单位或者制作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的制作,并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雕塑创作者的指导。

城市雕塑放样、验线,按照城市规划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城市雕塑经验收合格的,制作单位或者制作人应当将城市雕塑的有关照片、图纸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以及擅自悬挂、粘贴任何物品。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所列的城市雕塑,由所在地的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款所列的城市雕塑,由产权人或其受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由其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城市雕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其损毁程度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任何物品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原,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流通行业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10年在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为全面落实试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效果,商务部制定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善相关方案,理清试点工作思路

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建设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修改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试点目标,细化试点任务和内容,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技术方案应重点明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子系统的框架结构、功能需求、技术模式、追溯流程、数据采集及传输与应用、操作办法、资金预算等内容。

二、抓好关键环节,确保试点工作效果

(一)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向各类肉类蔬菜流通主体广泛宣传试点政策精神及有关工作安排,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要将追溯体系建设与企业品牌化经营、内部管理优化、供应链流程再造等结合起来,切实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平衡好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调动企业积极性。尤其要综合运用政策支持、协议引导、法规规章约束、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批发市场实行电子化结算,确保经营商户全面使用电子秤,遵守有关追溯管理制度。

(二)严格项目招标管理。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资质高、信誉好、熟悉流通行业的项目承办企业。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程序,用好用活财政资金,杜绝挪用、截留,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三、严格执行进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底前)。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细化建设任务和内容,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专门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5月底前)。2010年11月底前,确定纳入试点的流通节点企业名单;2010年12月底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正式确定软件开发商和硬件供应商;2011年5月底前,完成软件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及硬件集成,出台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对流通节点进行必要改造,初步具备软件和硬件安装条件。

(三)安装调试阶段(2011年7月底前)。完成各流通节点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安装,并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中央平台之间的数据连接调试工作;开展商户备案及集成电路卡(IC卡)发放工作,并组织流通节点管理人员及部分商户进行培训。

(四)试运行阶段(2011年8月底前)。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投入试运行,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与节点子系统的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完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功能。

(五)评估验收阶段(2011年9月底前)。根据指导意见、建设规范及专门的考核评估办法(另发),进行自测验收,并于2011年9月10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验收材料。财政部、商务部组织审核,9月底前进行现场验收和审计抽查。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城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探索、认真落实。自2010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商务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 系 人:市场秩序司 袁明松 于 晓

联系电话:010-85093352 010-85093346

传  真:010-85093353

邮  箱:shangwuzhifa@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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