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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36:36  浏览:9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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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的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公司)的预算单位。市本级政府出资的企业(公司)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四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单位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市政府批准,非经相关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负责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规章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市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参与制订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并提出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属单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并及时上报;执行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标,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一)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本级一级企业(公司)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企业(公司)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其他收入,包括监管资产收入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国有资本(经营)投入的资金及税费返还等。

(二)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向国有独资企业投入或追加资本金;向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认购上市公司配股权及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收购企业产权(股权)的支出,以及产权变更(划转)而减少的国有权益的支出。

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缺口资金支出和经批准的国有产权(股权)监管成本支出。包括弥补改制破产企业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支出;监管工作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报审计、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国有资本金变动验资等按规定支付的费用以及按有关规定审定的其他支出等。

其他支出。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我市企业(公司)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包括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发生的由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以外的必要相关费用性支出。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的经济方针、政策、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

(二)市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四)企业发展规划,包括企业战略管理规划、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组织结构调整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规划、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投融资规划、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规划、生产经营与市场营销计划、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规划等。

(五)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历史资料,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产品订货合同和市场预测资料、经审查通过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同行业先进水平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分级编制、上下结合、逐级合并(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各基层单位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草编本单位预算(合并报表单位须合并或汇总预算),上报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对各基层单位的预算进行初审、合并(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交预算建议草案。

(三)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后,编制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试行期间报请市政府审批。

报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内容包括预算报表、预算说明书以及相关附件。重要子公司的预算作为附件,按照分户报告的原则随同报送。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按下列时间和程序进行:

(一)每年6月,预算单位向基层单位下达编制下年度预算指导意见。

(二)每年7月底前,基层单位根据预算单位下达的指导意见,编制本单位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提交预算单位初审。

(三)每年9月底前,预算单位对基层单位的预算草案审核后,向基层单位下达书面调整意见。

(四)每年10月,基层单位根据预算单位的调整意见,修改调整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后,上报预算单位。

(五)每年11月,预算单位汇总(合并)编制基层单位的预算草案,形成本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六)每年12月,市财政局编制全市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并入市财政总预算,但须单列),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收取、组织上交。企业(公司)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收缴。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经预算单位核批后,由交易机构按规定在收到产权受让方支付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转入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账户;应缴财政的款项可由受让方直接转入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账户。

(二)对市国有独资企业、市政府国有投资公司的应交利润,按不同类型企业(公司)确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

1、资源性和纯营利性投资(开发)类企业(公司)按20%;准公益性投资公司按盈利性资产项目净收益和资源性资产净收益的20%上缴,作为政府对企业(公司)的再投入,追加投资款项。

2、新型战略性产业企业按5%上缴,作为政府对企业(公司)的资本金的追加注入。

3、农业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和粮食储备、文化企业暂缓3年。

4、其他企业按10%。

上述企业的分类及应缴净利润额度由预算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其中年度应缴利润不足50万元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免交。

各国有企业(公司)应于收到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批复后的15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清缴。

(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得的当年国有股权(股份)投资收益应实行全额上缴,年度汇缴;各预算企业在股东大会分配方案通过后15日内,向财政指定账户缴清。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后15日内,将清算收入直接转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定的资料,经审核确定后,直接转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按季度编制和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对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或挪用,并依法接受监督。凡发现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于当年9月前填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表》,经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年度国有资本预算确定后,基层单位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国有资本决算编制与分析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国有资本决算编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12月份前预算单位布置全市国有资本决算工作。

(二)基层单位在次年1月将国有资本决算上报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次年2月上旬前初审、汇总(合并)全市国有资本决算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在次年2月底前审核预算单位草编的国有资本决算,编制全市国有资本决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国有资本决算内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预算依据编制。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对基层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执行结果与基层单位的绩效考核和薪酬挂钩,作为基层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就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研,预算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家资本权益损失或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公司)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对拒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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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开展2007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部决定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活动的目标
  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为依据,以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为载体,以“工程质量”为核心,以“诚信履约”为导向,通过督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耐久性,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督查活动的组织
  今年的督查活动,首先是在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然后按全面督查、专项督查、省级互查三个层次开展。部公路司负责组织对广东、江苏、河北和山东等4个省进行全面督查;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对北京、天津、云南、河南、江西、陕西、宁夏、上海、湖南、浙江、福建、湖北、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等16个省(区、市)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督查;省级互查由部委托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省(区)交通厅牵头,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别对安徽、新疆及兵团、吉林、辽宁、西藏等6个省(区)进行督查;省(区、市)自查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情况,包括:
  1.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执行基建程序、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2.招标评标工作监管及治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
  3.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二)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落实建设新理念情况,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建立,规章制度、质量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工地现场质量管理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情况。
  3.落实建设新理念,推动项目“安全、环保、和谐、节约、耐久”建设的情况。
  (三)从业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包括:
  1.项目法人是否符合资格要求;四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情况;履行合同情况。
  2.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检查主要人员、设备的到位情况及其它重要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
  3.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变更设计管理情况、计量支付管理情况。
  (四)质量和安全专项督查,依据部质监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督查项目选择。
  督查重点是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通道、特大桥梁以及特长隧道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由督查组随机选取,每个督查组至少督查2个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1-2个地方项目对部分内容进行督查。
  四、督查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
  (一)总体时间安排。今年5-12中旬开展督查工作,12月下旬进行督查工作总结。各督查组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督查工作要求。
  1.接受全面督查、省级互查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于4月25日前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用表》(附件1,可在部网站上下载)报部公路司。专项督查所使用的表格详见《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督查组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提交督查报告。
  2.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以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并建立重大问题督查回访制度。
  3.督查结果在行业内予以通报。今年督查工作,将按督查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同时,结合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督查结果及有关单位的履约情况作为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的重要信息录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省级交通主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今年的督查活动,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督查活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培育规范诚信的公路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用表




中华人民国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晋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市级储备粮管理体系,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监管、指导和协调,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政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布局提出建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审核后下达,承储企业根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着合理布局、集中管理、便于监督、降低成本、节约费用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市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相关补贴标准,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拔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库存成本据实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依照同期贷款利率,按月拨付。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必须在农发行设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实,承储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根据《晋城市保障粮油供给应急预案》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挤占、截留、挪用、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或者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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