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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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1987年2月18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了贯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全面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国家教委决定成立艺术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是国家教委领导下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艺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上向国家教委提供咨询;协助国家教委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育的实施,推动学校美育的发展。
第四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委员的主要任务是:
积极宣传国家有关艺术教育的方针和政策;
接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指导、督促、检查学校艺术教育的实施;
结合本职工作,关心、了解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教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委员由国家教委聘任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由国家教委委任。
第六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委员会内可以分为若干小组。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组设秘书一名,由组长在所在单位聘任。
第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委员会编印《艺术教育通讯》,及时互通信息,交流情况。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 证监信息字[1999]7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
中国证监会《关于检查〈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落实情
况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3号)已经下发,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的目的在于增强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信息系统的安全水平。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
亲自抓,并将落实《规范》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把各项工作抓
紧抓细。
二、《规范》落实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法
定代表人要签署《〈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附后),
保证资金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信息系统达到《规范》要求。该承诺书自承
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由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存档,负责监督执
行,作为今后年检的重要参考。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按照《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及营业部〈规范〉
落实情况自查项目》的要求, 于1999年5月20日前完成对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并对所列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实施计划时间表。
四、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各地监管机构对《规
范》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报告;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需在现场检查表上签字。
五、各证监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设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总指挥,负责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总体协调和处理计算机2000年问题突发事件的现场决策;
研究制定全面、 科学、 实用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计划。中国证券业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系统复查、更新和应急计划研究制定阶段,各证券经营机
构、基金公司要加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
署,在1999年7月至9月底完成应急计划的制定和演习,10月至12月完成应急计划的
拾遗补缺。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
管理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
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
为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有效地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保证《规范》落实工作所需人员、资金、措施到位,依照中国证监会统一
部署,按时完成本公司(包括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规范》落实和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演习等工作。
二、对本公司拟出售的证券营业部,在其被收购工作完成以前,其《规范》落
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将与本公司其它证券营业部同步进行。
三、对本公司拟收购的证券营业部,在其被收购工作完成以后,其《规范》落
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将与本公司其它证券营业部同步进行。
四、对本公司受委托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其落实《规范》
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委托人和该营业部所属法人进行。
五、由于人员、资金、措施的原因导致本公司没有落实《规范》和解决计算机
2000年问题的责任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7〕6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业经2007年7月12日省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7月27日
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黑龙江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第四条 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与方法。
(一)应税车船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排气量、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确定。
(二)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三)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四)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五)汽车和拖带的挂车均办理牌照的,分别按自重吨位计算征收。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四)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武警牌照的专用车船;
(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六条 在2010年年底以前,对我省的城市、农村(包括农场)公共交通车船,经地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其中,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经营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九条 纳税人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
(一)车辆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船舶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一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二条 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四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对已完税或按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代收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0日内解缴入库,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标准、拨付流程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
附件:黑龙江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