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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39:11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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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工商局


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国家工商局

 
国药管市[20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已正式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这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广告宣传是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方针,根据目前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总体步骤和非处方药遴选工作的进展情况,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有效,现公布第一批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的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在社会药店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粉针剂类、大输液类和已经正式发文明确的其他品种以及抗生素类的处方药,自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查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申请。上述品种广告只能在医药专业媒介发布。(医药专业媒介名单另行公布)

二、上述品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内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在本期合同期限内(以合同文本签署的日期为准)可继续发布,但最终时限不得超过2001年4月1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的法定机关,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能,严格广告审查标准和程序,做到守土有责。非法律授权部门不得进行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签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限,做好对处方药广告审查工作的政策调整,加强对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管理,及时检查辖区媒介处方药广告发布情况,发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督查处,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或擅自更改批准内容发布药品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处理。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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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6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3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受益、谁纳费和合理负担、分步到位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税务、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域征收。
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第七条 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八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穿越城市的河道工程需要修建或者维护时,可以使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6月7日,最高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宁法经字第3号“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
本案《财产抵押还款协议》是在借款人银川市第三地毯厂采取欺诈手段,将他人委托其代加工物品充作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致使债权人宁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一无效民事行为的实施,不应影响借款合同和从属于它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合同主债务存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不应免除。因此,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只要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保证人仍应对原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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