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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41:56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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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单位,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局批准,可以承担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有职业病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放射医师各1名以上;
(二)有相应的职业性健康检查设备。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每两年向批准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申请复核的,不得再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局负责对本市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条 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职业性健康检查规范。
第六条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必须组织从事有害作业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保证检查所需费用:
(一)从事有毒化学物质作业职工,至少每两年体检一次;其中作业场所有毒化学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至少每年体检一次;
(二)从事有害物理因素作业的职工,至少每两年体检一次;其中高温禁忌症者体检至少每年一次;
(三)从事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作业的职工,至少每两年体检一次,从事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或者其它粉尘作业的职工,至少每三年体检一次。
第七条 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两个月内将体检结果报所在地区、县卫生防疫站和被检单位,并做好统计报告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必须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申请确诊。
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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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4月13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强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繁荣经济,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为广告设置服务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者)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构)筑物、场地、空间及交通(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设施,采用张贴、悬挂、绘制等方法设立,以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等为形式的广告。

本办法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江阳区、龙马潭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纳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纳溪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监等部门应依照其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建设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形式与街景协调、美化环境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与街道、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广告设置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出现破损、陈旧、脱色等的,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三)不得擅自更改批准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

(四)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须向市或纳溪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大型户外广告按管理权限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申请人持户外广告登记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单立柱广告以及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中(包括山体、水岸、绿地、广场等)重要节点影响城市风貌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市或纳溪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同对设置点位及方案进行审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公益广告位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市或纳溪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同规划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同对设置点位及方案进行审定。

确定的公益广告位不得进行商业性宣传。发布或更换公益广告,内容必须经发布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内容核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专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广告位,由市或纳溪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告位的设置和维护管理,管理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公益广告画面的完好、清洁卫生、安全事项和画面设置费用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包括灯光)。逾期未完成设置工作的,审批手续失效,确需进行设置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设置的文号及设置期限。

第十条 对于户外广告,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工作。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约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禁止在沿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按权限经市或纳溪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擅自改变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施工工具等有关证据,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造成其它设施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由广告设置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法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辱骂、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从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告》(泸市府布〔2002〕6号)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贷款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贷款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
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文件精神,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确保各项利息资金及时足额归行,防止利息资金不到位而挤占收购贷款,改善我行财务状况,现就贷款收息有关问题,尤其是财政补贴的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弄清企业支付粮油贷款利息的资金来源,加大对利息资金存、收、清、欠的监控力度
(一)属中央财政拨补利息的有:国家专项粮油储备贷款利息;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经认定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发生的新增财务挂账利息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利息。
(二)属地方财政拨补利息的有:由地方政府消化本息的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利息;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属于地方政府消化的挤占挪用贷款利息;北京、天津、上海和广东等省、市地方政府拨补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利
息。
(三)从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收取利息的有:地方粮油储备贷款利息;执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又不能通过顺价销售形成的超正常周转库存粮油(简称超储粮)贷款利息。
(四)简易建仓(罐)贷款的利息按照发放该项贷款时的利息收取办法收息,即银行直接向企业收息,企业凭银行收息通知单向财政申请拨补。
(五)上级核定给企业的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利息,在我行发放费用贷款时用费用贷款收回,不发放费用贷款时通过销粮收入分摊收回。如实际库存粮食少于正常周转库存指标的按实际数确定。
(六)近几个月我行发放的费用贷款的利息按照《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农发行传字[1998]24号)规定收取。其中用于正常周转库存粮食保管费用和利息的费用贷款利息,从企业销粮经营收入中收回;用于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6月底前的利息支出? 姆延么罾ⅲ氡窘鹨徊⒛扇牍艺讼? (七)除以上利息来源渠道外,其他贷款的利息都要从企业回笼销货款归还贷款本金后的经营收入中收取。
以上所述财政(风险基金)补贴利息的具体办法详见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补贴款一经拨付,银行要立即处理,及时全部收回相应利息。
二、及时合理确定回笼销货款中的贷款利息
回笼销货款归行后,除按照《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第二条规定及时收回本次销货款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外,还要相应收取本次销售收入应分摊的需要由企业负担的各项贷款利息,如无财政补贴的粮油占用贷款、应由企业消化的财务挂账? 推渌缓侠碚加么畹睦⒌取? 每笔回笼销货款应分摊的需由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本次销售应收回的贷款本金÷库存物资及相关费用占用的贷款总额)×应由该企业负担的贷款利息总额。
企业回笼销货款(包括现金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第三条规定的顺序使用。
三、加强对财政(风险基金)拨补利息的管理和收回工作
(一)正确处理挂账停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利息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粮食企业用于粮食收储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按文件规定),按照审计部门认定的数据,农业发展银行从7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收息,但要按停息挂账? 钍畎丛录扑憷ⅲ⒃诒硗庥κ瘴词湛颇恐猩柚谩爸醒氩普Ω缎略霾莆窆艺死ⅰ弊ɑШ怂悖导适盏讲普Σ沟睦⒑蠹迫胨鹨妫背寮醣硗庥κ瘴词绽⒖颇恐械摹爸醒氩普Ω缎略霾莆窆艺死ⅰ薄D壳吧蠹撇棵呕姑挥腥啡系模上劝磁┮捣⒄挂型臣剖日丈鲜霭旆
ò炖怼H缟蠹撇棵抛詈笕隙ㄊ肱┮捣⒄挂型臣剖胁钜斓模蠹迫隙ê螅床疃畲?月1日起相应调整贷款利息。
由地方政府负担利息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经确认后停息挂账也比照上述办法。
(二)正确及时处理财政直接拨补利息。收到中央财政拨补国家专项粮油储备贷款利息补贴后,有关行要立即催促和配合财政、粮食部门将补贴款下拨基层行,基层行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处理,对利息补贴部分要全额收取国家专项粮油储备贷款在补贴期内的利息和补交欠息,如有剩余转
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待下月结息时收取;收到消化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用于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利息,首先要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中的“中央财政待拨付新增财务挂账利息”,如有剩余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待下月结息时收取;地
方财政拨补消化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比照中央财政拨补利息的办法处理。
(三)加强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款的管理,及时做好拨付工作。各级行要督促地方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的数额和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拨付地方配套资金。粮食风险基金进入专户后,上级行要尽快下拨到基层行。要积极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力争在季初(或季中)将本季补
贴拨付到企业基本账户,风险基金有余额能按月补贴给企业更好。对已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各级行要督促财政部门在7日内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各基层营业机构收到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对用于支付利息的部分,要全部用于收取相应利息和表内外欠息。
(四)由于我行1998年第一季度以前有相当部分利息是放贷收息(或少收贷收息)的,1998年上半年财政(风险基金)利息补贴款下拨又比较迟,考虑到我行收息日与财政拨补期延后的实际,凡收到财政(风险基金)拨补第一季度利息补贴款首先要用于收取第一季度企业欠息,余下的用于收取
上年度企业欠息,如再有剩余可用于收取第二季度财政欠拨或迟拨的利息。收到财政拨补的二季度利息补贴款,要尽快收回二季度的利息和欠息,企业还清欠息仍有剩余的,可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在以后结息时予以收回。
四、加大对棉花贷款收息力度
由于棉花没有相应的补贴政策(储备棉除外),在目前棉花销售不畅的情况下,棉花贷款利息收回比较难,这个问题已成为影响我行财务状况的主要因素。因此,各级行要进一步加大棉花贷款的收息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棉花贷款利息来源,及时收回财政垫付的国家专项储备棉、地方
储备棉利息补贴,对商品棉销售收入中应分摊的利息做到应收尽收。对企业违反规定降价亏本销售及挤占棉花调销回笼款等违规行为,信贷部门要坚决采取措施予以制裁。
五、抓好回笼销货款的收息工作
企业粮棉油回笼销货款归行后,信贷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和本通知的顺序,依次计算出应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填制“通知单”(各分行根据总行有关文件精神自行印制),通知财会部门据此办理收贷、收息和归还本息后余下? 式鹱肫笠挡莆褡式鹱ɑУ氖中?均采取填制特种转账传票结转)。对支付利息部分,企业有表内外欠息的,要先收取欠息,收取欠息后仍有结余的,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待以后结息日时收取。
六、按季上划利息和计收复利
对企业存、贷款实行按月结息后,系统内借款仍按季结息,但对各级行收回的企业贷款利息要随时上划总行用于归还系统内借款利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为适应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人民银行几次下调了存贷款利率,但对企业收息仍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利率,从1998年6月2
1日起储备贷款分段计息。各级行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合同利率的监督与检查,凡没有到期的贷款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变相降低利率。对于财政补贴利息与企业实际计息有差额的,除收回财政补息外还要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收回相应的差额利息。对企业不能按时归还的利息,仍按季末月21日的? 废⑹?含表内、外欠息)按季计收复利。
七、关于财政(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中用于费用部分的处理
对于财政(粮食风险基金)费用补贴拨入企业基本账户后要及时处理,总的原则是按规定收回补贴期内确因财政补贴未到位企业开支费用已占用贷款的部分后及时拨给企业使用。扣收已占用的贷款要合理,并要与财政部门和企业协商,说明理由。补贴期内企业没有因补贴未到位占用贷款
,补贴到位后要全部拨给企业使用。鉴于1998年上半年财政补贴滞后,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费用开支又紧张的实际情况,对财政拨付尚未处理的用于一季度的费用补贴,基层行可视企业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处理。对于费用开支特别紧张,尤其是因为补贴不到位而长期拖欠工资且正常经营费用
严重缺乏的企业,财政拨补的一季度费用补贴,如已实际占用贷款的也可以暂时不作收回贷款处理,可暂核拨企业作当期费用,用于补发从事收储业务职工的工资、补交水电费等急需开支;对费用开支虽然紧张,但拖欠职工工资时间不长、且急需支付的经营费用尚可以自行解决的企业,也
可以部分用于收贷,部分拨给企业使用。待以后财政拨补及时或者企业顺价销售的数量增加、收入增多后,再从以后财政拨付的费用补贴款中收回原来已占用的贷款。对于企业经营收入较多或有自有资金,企业费用开支并不紧张,没有因补贴原因拖欠职工工资的,一季度财政费用补贴,要
先收回补贴期内因补贴迟拨已占用的贷款,余下的部分拨付给企业使用。对于二季度及以后费用补贴,都要按总的原则及时处理。各级行都要督促财政部门及时给企业拨付费用补贴,缓解企业正常费用开支困难。



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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