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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21:57  浏览:9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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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
第一条 为取缔和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查禁卖淫嫖娼工作。
第四条 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中,应当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卫生、工商、商服、旅游、文化、教育、交通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卖淫嫖娼活动,都应当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检举人要求对自己姓名保密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对检举、揭发或协助执法人员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有功的单位和公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检举揭发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条 依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至判处死刑:
(一)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二)强迫他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四)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
(五)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卖淫嫖娼的;
(二)教唆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卖淫嫖娼的;
(三)对外国人或其他境外人员卖淫嫖娼的;
(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较轻的。
第八条 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外国人或其它境外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除依法进行处罚外,经检查对患有性病的,应当登记建卡留存,处罚执行完毕后,责令其立即离境,限期不得复入。
第十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包括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行业。下同。)文化娱乐业等单位内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由公安机关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具结悔过。经营者应采取措施改善管理,杜绝卖淫嫖娼活动的发生。
第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被警告后,不采取措施制止、放任不管,再次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
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介绍容留卖淫的,对单位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其出租、出借房屋内有卖淫嫖娼活动,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汽车司机明知卖淫嫖娼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处5000元罚款。在汽车内发生卖淫嫖娼活动不报告的,按容留卖淫嫖娼处罚。
第十五条 从事卖淫活动的违法所得和本人携带使用的通讯工具,一律没收。
第十六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罚后,经市、县公安机关决定可以收容教育。
对下列人员必须收容教育:
(一)患性病的;
(二)多次卖淫嫖娼的;
(三)虽非多次卖淫嫖娼但情节较重的。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第十七条 省、市设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应将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经过延长的实际收容教育期限总和,不得超过2年。
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由收容教育所报原决定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解除收容教育的人员,原工作单位接收安置的,应当继续加强教育;无工作单位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帮教工作。
第二十条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公安机关负责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的组织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性病的检查、治疗、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门接到公安机关进行性病检查的通知后,应在3日内派员到羁押、管教场所进行性病检查。被检人员较少时,由公安机关将被检人员带到卫生部门进行性病检查。
对查明患有性病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其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已在羁押、管教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实行隔离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治疗。
第二十二条 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被移送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时,公安机关应当同时移交性病治疗档案,劳改、劳教部门不得拒收上述人员,并负责对其继续治疗。
第二十三条 卖淫嫖娼人员的性病检查和治疗费用以及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由本人或其家属负担。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本人或其家属无力承担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无工作单位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卖淫嫖娼的,除按本规定前列有关条款处罚外,一律开除公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包庇、纵容卖淫嫖娼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负有查禁卖淫嫖娼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查禁卖淫嫖娼工作中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及对卖淫嫖娼人员该收容教育不收容教育、该劳动教养不劳动教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第二十七条 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查禁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罚款和没收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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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采集和管理我市市场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规范与监督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和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地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矿产资源、安全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市场中介组织;
(九)各类经纪机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及其它信息。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具体为:
(一)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
(1)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
(2)资质资格的基本情况;
(3)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检验(含年检)的结果;
(4)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中介机构其他基本信息。
2.良好信息包括:
(1)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或奖励的记录;
(2)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3)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
(4)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息;
(6)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包括:
(1)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检验的记录;
(2)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拖欠税款的记录;
(4)有关刑事赔偿记录;
(5)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的记录;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记录;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息;
(8)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不良信息。
4.其他信息:与信用评价相关的信息。例如法定代表人履历、12315投诉记录、招投标记录、经营业绩等,这部分信息可由企业申报、媒体报道等多方搜集,政府部门审核发布。
(二)具备资质的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经纪人备案号码、联系方式等。
2.良好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良好信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欠缴依法应缴税的记录及所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不良信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信息发布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登录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站查询公开发布的市场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中介组织的合法利益,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及其它不宜发布的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八条 公开发布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资质资格的基本情况、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年检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资质认证、资格认定)。
  2.良好信息:

(1)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或奖励的记录;
(2)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3)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
(4)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息;
(6)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

(1)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2)受到较大数额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2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

(3)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

(4)有关刑事赔偿记录;

(5)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的记录;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记录;

(7)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公开发布的不良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采取隐瞒、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虚假宣传等行为;

(8)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发布的其他信用信息。
  (二)具备资质的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住址除外)。
  2.良好信息:各种受表彰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良好信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较大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记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公开发布的不良信息。
  4.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发布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九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的时效由提供部门按不良信息的类别、性质、情节轻重审定。
  第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录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严格审核公开发布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提供信息时注明发布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将公开发布的内容报送市中介办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各部门采集的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或违法违规行为查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录入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已上报并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原提供单位必须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录入修改、删除意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各负其责,行业协会协助的责任原则。
  (一)市政府建立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站,并负责发布信用信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莆田市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介办),挂靠在莆田市工商局,具体负责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的组织、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录入发布监管范围内的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市工商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市场中介组织基本信息和商标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2)市财政局负责采集和录入会计师事务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3)市建设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房屋拆迁机构、物业、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4)市发展改革委责采集和录入招投标和投资项目咨询评审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5)市民政局责采集和录入营利性社区、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6)市司法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司法鉴定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营性测绘组织、国土资源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采集和录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9)市物价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认证中介机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0)市公安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出入境、网络、保安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1)市科技局负责采集和录入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2)市经贸委负责采集和录入拍卖行、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3)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采集和录入税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4)市安监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安全评价(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5)市环保局负责采集和录入环境评价(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6)市人事局负责采集和录入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检测检验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8)市交通局负责采集和录入交通、外船、外运和海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9)市外经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对外服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20)市文化广电新闻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文化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21)市旅游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旅游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22)莆田海关负责采集和录入报关行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监管范围内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信用信息。
(四)公安、检察院、法院负责采集和提供犯罪案件中有关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
(五)行业协会协助采集和提供市场中介组织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六)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向莆田市中介机构信用网录入所采集的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准确。也可以在该网站发布有关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对所提供的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部门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末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第十五条 市场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应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市中介办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中介办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不诚信行为,经查实后应当记入该中介组织的不良信息。
任何单位及个人认为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站所公开发布的信息有关内容存在虚假的,可向市中介办提出异议。市中介办应及时协调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恶意举报,情节严重者,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信息报送和管理责任不明确或推诿扯皮,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不真实和不完整造成不良后果,对信息管理不负责造成失密、泄密,以及利用信息采集和管理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依照《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监管范围内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向市中介办报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长途输油管线缘何成为“千里笛子”?
——打孔盗油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2003年共受理涉油案件61件,批准逮捕164人。其中打孔盗油犯罪38件93人,占涉油案件总数的62%;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25%。打孔盗油犯罪成为影响油区单位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国家花费巨资铺设的长途高压输油管线被“油耗子”钻成“千里笛子”,由此带来的其他社会问题亦不容小视。
打孔盗油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年轻人居多。犯罪成员年龄多在20到30岁之间,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
二、以农民为主。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为当地农民,或与外地无业人员纠结作案。
三、全部为团伙作案。由在油田开发初期的少数群众,利用洗井、作业等机会骑自行车拎着塑料编织袋到处“揩油”,发展到有预谋、有组织,打孔、罐装、运输、销赃各司起职的团伙犯罪;团伙成员相对比较固定,基本由亲属、朋友及会驾车、懂焊接的人员组成;开着油罐车盗窃原油动辄十几吨、数十吨,每次案值数万元以上;尤其是在沧临、鲁宁、东临等长途高压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统计。临邑县公安局2002年11月2日侦破的一起打孔盗油团伙犯罪案件,涉及团伙犯罪成员十五名,雇佣电气焊工陶某为其设卡,出租车司机杜某为其“跑腿”,动用农用六轮车、131卡车分别于2001年11月27日、12月22日、2002年2月8日在齐河县油站鲁宁线、临邑县临盘镇、临邑镇沧临线疯狂作案,盗窃原油59吨,销赃得款5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四、打孔设卡。由过去的偷卸盘根、盗开阀门,跑油后哄抢或承包清污到利用专门的工具在高压输油管线上打孔设卡,像用自家的自来水一样打开阀门十几分钟,滚滚的原油便被“油耗子”整车地盗走。2003年1月27日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就是以在高压输油管线上粘接阀门技术“高”而在当地小有名气。
五、作案时间、地点上“神出鬼没”,防不胜防。作案地点由井架、阀门转移到远离公路地处偏僻的农田里。利用高杆作物为掩护,挖出埋藏的管线打孔盗油后原样封好,一支烟的时间国家的数十吨原油便不翼而飞。作案时间上和巡逻稽查人员“藏猫猫”打时间差,或黎明、或傍晚、或是盛夏的中午。因抢劫、盗窃原油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禹城市辛店镇农民王某伙同他人分别于2002年6月30日凌晨3点和7月24日中午13点利用人们疏于防范的时候作案,及至被发现就使用暴力威逼值班人员,盗窃转化为抢劫,其同伙梁某某、王某某分别以收购赃物罪和运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六、作案工具日趋现代化。手机、油罐汽车均被充分利用,作案前在公安、巡逻稽查部门或主要路口分别有人把风。一有风吹草动便手机联络,其他同伙闻讯立刻逃之夭夭。因此,公安部门虽能截获作案车辆,但作案分子逃入茫茫的庄稼地后却很难捕获。以犯罪嫌疑人马某为首的十五人打孔盗油团伙就曾分别被公安机关和巡逻人员缴获了131卡车及解放牌油罐车,而犯罪分子皆因提前得到报警得以弃车逃窜。
七、危害巨大。椐中国石化管道运输公司统计,2003年临邑境内发生打孔盗油187次,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间接损失无法估量。
八、由打孔盗油犯罪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几次侥幸的盗窃成功就能使其“一夜暴富”,一些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之徒争相效仿,趋之若骛;兄弟、亲属结伙作案,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专业村”。踩点、把风、打孔、运销一条龙,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所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这些人的家境明显优于正常家庭,使其他群众心理不平衡, 对勤劳致富的传统美德产生怀疑。他们往往出手豪阔,在精神极度空虚和时刻萦绕的恐惧感中生活,吃喝嫖赌无所不为,导致夫妻反目,家庭不和,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已批捕)新婚后一个月即锒铛入狱,新娘接受不了这个事实,闹地家里鸡犬不宁。
打孔盗油犯罪的成因
一、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2003年批捕的93名打孔盗油犯罪嫌疑人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共80名,占87%;文化知识的极度缺乏使这些人的法律意识相当淡漠,甚至愚昧地认为管道原油是国家的,是从地下抽上来的,弄点不算啥,抓住了大不了没收作案工具、罚点钱,根本不知道国家将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抢劫”“盗窃”“运输赃物”“收购赃物”等罪对其予以严惩。
二、输油管线在埋设之初没有充分估计到会遭受如此肆无忌惮的破坏,千里管线成了“千里笛子”。管线穿越农田、跨越沟渠,极易暴露;油区内井架林立、星罗棋布;管线纵横交错、四通八达,巡逻防范难度很大。
三、受经济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管道安全防护带内形成了大量的“违章物”,许多违章建筑被不法分子利用,为进行打孔盗油犯罪活动作掩护。
四、少数执法单位以罚代刑,客观上纵容了涉油案件的发生。盗油分子被罚款后变本加厉地要挽回其所谓“损失”,以至于形成抓住罚、罚后偷,再抓再罚、再罚再偷的恶性循环。
五、非法小(土)炼油厂的存在是打孔盗油犯罪如此猖獗的根本原因。某些地方依然存在的非法小土炼油厂,直接为犯罪分子销赃。一小部分炼油厂也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收购偷盗原油的非法活动。
打孔盗油犯罪的预防
打孔盗油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巨大,且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山东省“打击打孔盗油犯罪专项会议”以来,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重拳出击,各司其职,加大了案件的侦破力度,“油耗子”纷纷落网,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快捕快诉,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法院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在法定幅度内充分体现“严打”精神,从严惩处了一批胆敢顶风而上、以身试法的打孔盗油犯罪分子。被告人许某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抢劫、盗窃原油罪被判处死刑,其同伙亦被判处五到七年有期徒刑。极大地打击和震慑了此类犯罪。
打击打孔盗油犯罪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防止“严打”声势一过又死灰复燃,卷土重来,针对涉油犯罪的特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防范:
一、彻底清理坚决取缔违规、非法小(土)炼油厂。堵死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打孔盗油犯罪问题的关键。
二、严禁以罚代刑。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减少缓刑体现出“严打”。
三、形成打击合力。公、检、法、司和联防巡线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建立群防群治体系,共同构筑大治安格局。
四、治标先治本。通过新闻媒体,依靠党委政府及各级基层组织,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孔盗油犯罪给国家、社会、家庭造成的巨大危害,使广大油区农民深刻理解“不义之财莫伸手,身手必被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切实提高法制观念。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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