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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机关文件催办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15:26  浏览:9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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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机关文件催办制度

机械部


机械部机关文件催办制度
1993年11月8日,机械部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央、国务院以及本部的方针、 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部机关工作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催办制度。
第二条 催办职责:部机关文件催办工作, 由办公厅秘书处总负责;各承办单位(指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在京直属单位)的文件催办工作, 由其办公室或综合处负责。
第三条 催办范围:
(一)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交办文件。
(二)部领导批示文件。
(三)其他重要文件。
以上均称“催办件”。
第四条 催办程序:
(一)办公厅秘书处首先填写《机械工业部文件催办单》(见附件),将催办单连同催办件转交承办单位办公室或综合处。
(二)若催办件的不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 秘书处则分别填写催办单,将催办单连同复印的催办件分别转变有关承办单位。
(三)若催办件中的同一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 秘书处仍填写一张催办单,但要在催办单上注明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由主办单位主动会同协办单位进行商办,最后由主办单位填写催办单。
(四)承办单位办公室或综合处及时将催办单和催办件交有关承办人处理。
(五)承办人办理完毕,及时将办理情况填写在催办单上, 并将催办单退给本单位办公室或综合处。
(六)承办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综合处处长要认真审阅催办单, 检查办理情况。并签署姓名、时间、重要的催办件由司局领导审阅签署。
(七)催办件办理完毕后, 承办单位办公室综合处要及时将催办单退办公厅秘书处。
第五条 催办时限:
(一)特急件:随到随办,并在办理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急件:承办单位接催办单后.在5日内办完。
(三)普通件:承办单位接催办单后,在1O日内办完。
上述各类催办件,若确定承办单位不当,请立即将催办件、 催办单退办公厅秘书处;若因持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必须及时告知办公厅秘书处;若因不负责任、办事拖拉, 互相推诿等原因而延误办理时限的,要追究承办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催办单填写要求:
(一)根据催办件办理时限, 每件应写清如下一种办理情况:已经办完情况;正在办理情况;等待办理情况。
(二)填写内存要真实、文字要简洁,字迹要清晰。
第七条 催办反馈:办公厅秘书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用催办件的办理情况汇总列表,经办公厅领导审阅签署,打印报部领导, 并送有关司局领导;中央、国务院交办件的办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机械工业部文件催办单
编号: 密级:
急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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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 │催办│ │
│承办单位┝━━┿━━━━━┥ │ │
│ │协办│ │文号│ │
┝━━━━┿━━┷━━━━━┷━━┷━━━━━━━━━━━━━━┥
│文件名称│ │
┝━━━━┿━━━━━━━━┯━━━┯━━━━━━━━━━━━━┥
│来文机关│ │来文号│ │
┝━━━━┿━━━━━━━┯┷━━━┿━━━┯━━━━┯━━━━┥
│来文日期│ │交办时间│ │限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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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
┝━━━━┿━━━━━━━━━━━━━━━━━━━━━━━━━━┥
│催办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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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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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一、若确定承办单位不当,务请立即将催办件、催办单退办│
│ │ 公厅秘书处。 │
│ │二、“办理情况”栏由主办单位承办人填写,由单位领导、│
│ │ 办公室主任或综合处处长签署。 │
│ │三、务请在限办时间内办完。办完后将催办单及时退办公厅│
│ │ 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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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6〕295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闽建房〔2000〕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200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是具有新罗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每批(次)可售房源的70%提供给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凡上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实物分房,现外租私房或以办公室、招待所、仓库、营业性场所或临时搭盖作宿舍的无房户;或虽已 享受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该公房属不可售公房未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本人申请退出该公房的住户;
2、在龙岩市区范围内,经有权部门鉴定确属危房且户主无他处住房的危房户;
3、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4、年龄男30周岁、女28周岁及以上无住房的单身大龄职工;
5、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或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距单位三公里范围内自建私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的住户。
第四条 根据一个家庭拥有一套(一处)优惠住房的原则和有关房改政策,下列情况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购户在龙岩市及外地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在龙岩市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
2、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或龙岩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距单 位三公里范围内已有私房且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
3、已购房改政策性住房,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含出租、出售、转让)的。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
1、有职务或职称干部职工家庭,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上限执行: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或已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副高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其职务或职称可就高计算。
2、其他城镇居民家庭按一般干部职工家庭标准执行。
3、单身职工参照闽政管〔1999〕146号文第五条规定实行,即单身职工连续工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购买;25年以下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的50%计算,但不低于40平方米。
4、自建私房面积未达到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家庭,按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上限扣减自建私房面积计算。
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执行。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要求购买经 济适用住房的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需向房改部门申领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核实、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小组审批,并在《闽西日报》进行公告,符合条件的凭《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改部门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该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追回已购住房,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仅限于自住,每户限购一套(次)。对取得购房资格但累计两次放弃选房的申购户永久取消申购资格。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回,重新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对已购房者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或私下出售的行为,一经发现,由房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处理,造成一切损失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并永久取消其申购资格。
第九条 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政策 性住房贷款不足的,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政策规定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进行成本监审及利润控制,其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字140号)等文件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第十二条 龙岩市区范围的划分和有私房的认定,按岩署〔1994〕综64号、岩房委〔1999〕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

水利电力部


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

1988年3月31日,水利电力部

国家计委计设〔1985〕2099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及我部(86)水建计字第19号文关于《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几点补充意见。
一、设计单位自行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和派员出国考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在设计“收费标准”范围之内,由设计单位支付。
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国外专家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收费标准”之内。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编制经费预算,报审批任务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安排费用。但设计单位接待咨询专家所发生的费用,如接待服务、配合专家工作及接待设施等开支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支付。
二、设计单位应邀参加进口设备的谈判、出国考察、资料译制等费用,应包括在引进设备价格之内。
三、工程招标设计的费用,按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在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邀请设计单位参加评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等咨询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除正常的设计交底(含标底)和按规定或设计合同设计配合工作以外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其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在此标准未正式颁发以前,按(86)水电水建字第12号文《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及计算办法》规定的费率计算。
四、从国外进口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一般永久设备,不论招标与否,均不按国际招标计算费用。在工程招标中,如一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进行国内招标,而机电设备工程进行国际招标时,招标设计费按23%计算;反之按22%计算。
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均按非定型设计制定,不得另计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六、进行项目管理,需要对设计总工日进行控制。但各设计专业的工作量,由于各工程具体条件不同,设计单位对专业设置也不尽一致,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专业的设计内容已发生不少变化,为使各专业的工作量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各专业之间的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七、经业主同意设计单位为工程设计所需建立专用水文站等的水文测验控制工作量,暂按(87)水规字第9号文“水利水电工程专用水文、测验控制工作量定额”(征求意见稿)进行计算,列入“收费标准”。
为生产运行需要建设的永久性水文站网工程,按(85)水电水建字第4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划分(试行)”的规定,分别列入永久性建筑工程和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相应项目内。
为施工服务的专业水文站网设置和报汛工程费用,分别归属其他临时工程和从工程间接费中开支;流域水文站网的设置经费由国家拨付的水文经费解决;库区淹没水文站网的补偿费用,从水库淹没处理及补偿费内开支。以上三项均不得另立项目,增列概算投资。
设计单位应统筹规划,综合服务,减少站网的重迭设置,以节约工程投资。
八、勘测设计过程中的科研试验费用,根据(86)水规定字第5号文明确,已包括在“收费标准”之内。对水型工程的特殊重大问题,如诱发地震研究等需进行大型试验工作,均应专项报批后,以大型、特殊科研试验费项目增加科研试验费用,列项。
九、设计单位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组的办公、宿舍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已包括在该工程的临时房屋建筑工程项内,应由建设单位提供。
十、初步设计经国家批准以后,由于设计单位在招标、技施设计阶段进行优化而提高工程经济效益,节约工程投资而增加开支的设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节约分成中一并统一考虑不得另增加勘测设计及科研试验费用。
十一、建设单位聘请设计单位人员参加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工作,其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根据国家计委规定,考虑到近年来工资物价水平和担任监理工程师任务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每工日的劳务费用暂按工程师48元、高级工程师60元左右计算。具体数额由设计、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并签订合同。
十二、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组建工程师机构或委托设计单位承担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应按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费用开支标准包干使用,并签订合同。
十三、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重大规划设计阶段的评估审查所需会议经费,应由负责评估、审查的单位负责。不包括在“收费标准”范围内(设计单位参加人员的工资、旅差和成果资料费除外)。但设计过程中的一般中间、专业汇报、论证、审查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设计单位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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