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开征噪音污染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18:43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开征噪音污染费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开征噪音污染费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加速环境噪声的治理,使全市人民有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省环保局(85)监001号文件通知精神,我办决定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开征噪声污染费。现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厦门市管辖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噪声扰民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均为开征噪声污染费对象(交通噪声征收办法另定)。全市统一由市环境保护办公室排污水费监理所按月或按季征收。
二、开征污染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所制定的噪声级限值为标准(见附表2)。
三、各企事业单位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先由声源所在单位填表自报,再由市环境监测站按国家监测条例复核,国家、省、市各级环境监测站为技术仲裁单位。
四、所有噪声扰民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限期治理。限期内未治理达标者将加1~5倍收费或罚款。
五、开征噪声污染费的程序和办法按征收排污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开征噪声污染费计费标准如下表1:
表1、 噪声污染费计费标准
--------------------------------------------------------------------
\ 超标分 | | | | |
\贝值 | 1--5 | 6--10 | 11--15 | 16--20 | 20 以上
时间 \ | | | | |
-----------+----------+----------+----------+-----------+-----------
白 天 | 200--300 | 300--400 | 500--700 | 800--1000 | 1000--2000
6:00-22:00 | | | | |
-----------+----------+----------+----------+-----------+-----------
夜 间 | | | | |
22:00-6:00| 400--600 | 600--800 |1000--1200| 1600--2000| 2000--4000
--------------------------------------------------------------------
注:昼夜噪声超标,按超标分贝数及其收费标准叠加收费。
表2、 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表
┏━━━━━━━━━━━━━━━━━━┳━━━━━━┳━━━━━━┓
┃ 适 用 区 域 ┃ 白 天 ┃ 夜 间 ┃
┡━━━━━━━━━━━━━━━━━━╋━━━━━━╋━━━━━━┫
┃ 特殊住宅区 ┃ 45 ┃ 35 ┃
┣━━━━━━━━━━━━━━━━━━╋━━━━━━╋━━━━━━┫
┃ 居民文教区 ┃ 50 ┃ 40 ┃
┣━━━━━━━━━━━━━━━━━━╋━━━━━━╋━━━━━━┫
┃ 一类混合区 ┃ 55 ┃ 45 ┃
┣━━━━━━━━━━━━━━━━━━╋━━━━━━╋━━━━━━┫
┃ 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 60 ┃ 50 ┃
┣━━━━━━━━━━━━━━━━━━╋━━━━━━╋━━━━━━┫
┃ 工业集中区 ┃ 65 ┃ 55 ┃
┣━━━━━━━━━━━━━━━━━━╋━━━━━━╋━━━━━━┫
┃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70 ┃ 55 ┃
┗━━━━━━━━━━━━━━━━━━┻━━━━━━┻━━━━━━┛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办公室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日



1985年7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自愿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原则,推行自愿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实现有限产权管理。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逐步实现城镇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同时负责酒泉市城区范围内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可购廉租住房的范围:
  (一)县(市)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县(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县(市)人民政府实施棚户区、危旧平房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四)县(市)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申请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5年以上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五)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价格按成本价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由当地政府定价出售。
  各县(市)廉租住房成本价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成本核定。
  第八条 凡购买政府回购廉租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进行保障。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由民政、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二)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证,租房户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收据;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户口所在地社区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转送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民政部门转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并对符合购买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房源供应情况,以民政部门规定的轮候顺序向申购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购买批准通知书》,老、弱、病、残、军烈属和两代以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无房家庭可优先购买。
  第十五条 在轮候期间,社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及住房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现申请人家庭条件已不符合申请条件时,应取消其轮候资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本人。
  第十六条 已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如愿意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可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必须一次性付清房款。
  第十八条 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完善廉租住房购买管理的相关手续,所签订的《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应载明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总价、有限产权的份额,各级政府补助和配套金额、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物业管理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和相关费用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中央、省级政府补助金额。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持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的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部门在土地使用证书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第二十条 已购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抵押等。取得有限产权满五年需上市交易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优先回购,如不回购的,保障对象可向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中央、省级政府补助金额后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已购廉租住房五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退出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按原购买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第二十二条 已购廉租住房五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为租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退回已购廉租住房户购房款,住户按已购廉租住房居住期间的租金标准补交租金,补交时间从取得廉租住房产权之日起计算,并按购房款交纳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抵顶补交的租金。
  第二十三条 已购廉租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已购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继承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可继承原购买人有限产权;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优先回购,如不回购的,继承人可按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四条 凡已购廉租住房家庭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已购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和《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酒政发[2007]80号)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已购廉租住房按照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和《酒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酒政发[2008]51号)的有关规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照基本购房价格的2%缴存廉租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缴,按规定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购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政府要将售房款纳入各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照合同约定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住户,在退回原购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按购房款交纳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时,需以居住期间的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
  (一)虚假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的;
  (二)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的;
  (三)取得有限产权的住户擅自将廉租住房出租的;
  (四)取得有限产权的住户擅自将廉租住房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取得有限产权的住户在五年期限内私自出售的;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已入住廉租住房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退回廉租住房。
  当事人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已购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被取消保障资格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条 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人对社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购买价格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10月18日发布的《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酒政办发[2010]207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的通知
1994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搞好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意见》,结合检察机关政治工作实践,制定本纲要。
一、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检察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为实施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而在检察机关中进行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保持人民检察院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保证,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2、检察政治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检察任务,加强党建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完善检察体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检察队伍,保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方针的落实和各项检察任务的完成。
3、检察政治工作要坚持党的政治工作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改革创新。
4、检察政治工作要根据检察机关特点进行。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是依法查办各种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沿和基础,检察人员既是反腐败的尖兵,又是受腐蚀的重要目标。政治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要面向基层,深入第一线,加强严格执法教育,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纪律,鼓舞激励干警工作热情,解决干警实际困难,增强干警敬业精神和拒腐防变能力,保证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5、上级检察院既要抓好本院的政治工作,又要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所属下级检察院的政治工作。下级检察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的政治工作部署。
二、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
6、认真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始终把党的思想建设放在首要地位,努力提高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检察院党组要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带头并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心内容是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使干警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要用三年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章的学习活动。学习要联系检察工作实际,重点领会和把握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检察工作、反腐败靠法制、加强廉政建设等思想,提高在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
7、深入开展各种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党史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近、现代史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特别是严格执法、廉政勤政教育,使干警胸怀全局,立足本职,公正廉明,无私奉献。
8、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经常性,增强针对性,发挥其在引导方向、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理顺情绪、调动积极性等方面的作用,使干警自觉抵制利的诱惑,防止权的滥用,排除情的干扰,警惕色的腐蚀,顶住势的压力,秉公执法,尽职尽责。
9、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思想政治工作应当渗透、融于各项检察工作之中。要关心、尊重、理解干警,定期分析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以及深层次思想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旗帜鲜明地支持正确思想,批驳错误观点,澄清糊涂认识,树立良好风尚,弘扬革命精神。
10、思想政治工作要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要创造条件,多办实事,努力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工作时间以外,延伸到家属中,筑起拒腐防变的第二道防线。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陶冶干警的思想情操。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11、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检察工作的法定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以保证检察系统上下一致,步调统一,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
12、充分发扬民主。以完成各项检察任务为目的,紧密结合检察机关的各级党组织、各个机构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及干警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发扬民主的良好环境,鼓励党员、干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广大干警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经验,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
13、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与党中央在政治、思想、组织、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组织观念,坚决执行集体和上级的决定;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令行禁止。
14、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议事制度,下级对上级、个人对组织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干部任免、查办案件等工作规则和程序,保障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5、领导班子建设是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核心内容,应当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各级院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要按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五条要求,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素质,改善班子群体结构,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思想解放、严格执法、廉洁务实、结构合理、团结高效的坚强集体。
16、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掌握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领导艺术;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力求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增强严格执法观念,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加强组织纪律性,做到令行禁止;发扬优良传统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搞好班子团结,增加凝聚力和战斗力;奋发有为,建功立业。
17、检察长是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关键,要懂业务,善党务,带头发扬民主,坚持正确集中,当好“班长”。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率先垂范,忠于职守,不断提高适应形势、统揽全局的能力。
18、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协管”力度,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建设好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要紧密结合检察业务考察、考核下级院班子成员,及时调整充实,提高整体效能。要逐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总结推广新鲜经验。
上级检察院要主动协同党委认真做好检察长人选的推荐、考核和协商确定等工作,搞好拟任和新任检察长的专门培训,支持和保护下级院检察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19、大力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是建设一支坚决而有效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检察干部队伍,保证检察事业顺利发展的紧迫性、战略性任务。各级检察院都要十分重视并切实抓好这一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明确目标,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大力选拔和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加快班子年轻化进程,为建设好能够跨世纪担当重任的领导班子奠定基础。
20、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论述为指针,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人、用人。坚持群众路线,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搞好民主推荐,进行科学考评,改进干部选拔办法,做到知人善任,任人唯贤。重视选拔任用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培养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要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等思想障碍,对政治合格、思想敏锐、秉公执法、政绩突出但有一些缺点、毛病的干部,要敢于提拔,合理使用,并帮助其克服不足;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建议党委及时调整,调不出去的应予免职或降职使用;对跑官、要官的干部,绝不能提拔重用。防止和纠正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逐步形成优晋劣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21、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以革命化为前提,又要重视知识化、专业化和实际工作能力,注意从重要台阶、关键岗位发现和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选拔干部必须经过一定台阶锻炼,也要敢于破格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近一两年内分、州、市院和省级院,都要配有三十岁左右和四十岁左右的领导干部。同时,也要合理安排使用其他年龄层次的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过三、五年的努力,逐步形成年龄梯次、结构合理、后备充足、自然更替的领导班子更新机制。
22、加强后备干部工作。这项工作要列入地方党委的统一规划,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促指导。后备干部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本着“全面锻炼提高、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人制宜落实离岗培训、岗位轮换和到下级检察院、党政部门挂职锻炼等培养措施,适时提拔使用。
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23、检察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组织党员带头学好政治理论;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检察任务,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是否真正发挥表率作用、先锋模范作用进行监督;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活跃机关文化生活;加强纪律检查;做好新党员的发展工作。
24、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加强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提高党员素质,特别要搞好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按照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基层组织的活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基层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根据办案和其它检察工作的需要,独立活动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办案组、工作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或党支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育管理。
25、各级检察院都要努力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水平,争取在两、三年内走在当地的前列,使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大大加强,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的比例增多,党员素质明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显著增强。
七、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26、教育培训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战略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分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以检察官资格培训和岗位职务培训为近期重点,高层次岗位培训、大学后继续教育为长期任务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不断更新拓展检察人员的知识,改善检察队伍专业文化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培养一大批精通各项检察工作的专门人才。
27、坚持专、兼、聘相结合,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逐步形成具有检察特色、多层次、高质量的教材体系,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加快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和省级检察院培训中心的建设。
28、组织干警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学习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开展以老带新的岗位练兵活动,抓好基本功训练,进行写作、外语和使用现代办公、交通、通讯等装备技能的培训,力求一专多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制定标准,采取措施,培养和评选各种检察业务骨干,造就一支以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和优秀书记员为主体的业务骨干队伍。
八、强化队伍管理
29、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带好队伍、管好队伍。防止重使用、轻教育管理的倾向。认真贯彻实施《检察官法》,建立科学的检察官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检察书记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逐步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创造条件,使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职称评定和职务评聘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强化司法警察的训练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检察人员职务规范,促使检察队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30、严格掌握进人条件,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认真审核、审批,确保进人质量。建立完善辞退、清调不适合做检察工作人员的制度,保证队伍的纯洁和战斗力。认真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的工作。
31、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考评奖惩制度,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以考绩为重点,全面考核干警的德、能、勤、绩,逐步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竞争激励机制。
32、建立对秉公执法干警的保护机制。各级检察院领导负有支持、保护干警秉公执法的责任和义务。对因依法办案而遭受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对待的干警,要及时报告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主持公道,予以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动、罢免检察人员。对挟嫌报复干警的,应予追究。
33、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争创模范检察院和争当优秀检察官活动,及时地、分层次地表彰奖励查办大案要案及其它工作中的有功集体和人员。要善于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典型,关心、爱护、帮助典型,更好地发挥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成绩,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检察工作。
34、加强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教育干警反腐保廉,严格遵守《检察人员纪律》。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开展党内监督和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定期进行执法执纪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深入持久地开展自身反腐败工作,不断增强检察队伍的反腐蚀能力。
35、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政工部门具体管理。上级检察院要加强检查监督。
36、完善劳改、劳教场所派出院的设置,改进对工矿区、林区、农垦区检察机构的管理,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设置派出院的调查论证和审批工作。积极而有重点地设置乡镇检察室,巩固完善驻“两劳”场所和税务检察室,整顿撤销其它各类检察室。
九、搞好政工部门建设
37、人民检察院设置政工机构,作为院党组的工作机构。人数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可不设政工机构,但要配备政治协理员。政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政治协理员,应由副检察长级干部担任。选配党性强、业务熟、作风严谨的干部加强政工部门。
38、政工干部要努力学习政工和检察业务,增强党性修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热爱本职工作,成为广大干警的贴心人,使政工部门真正成为“干部之家”。
39、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实现政治工作的制度化。加强政工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运用计算机技术、档案微缩、电化教育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重视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创立检察政工理论。
40、各级院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政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重视政工部门建设,关心政工干部成长,提供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努力开创政治工作的新局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