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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9:40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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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2001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包括山地森林、平原天然林和平原人工林。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勘定具有更新造林条件的平原天然林林中空地和20公顷以内山地森林林中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其他宜林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并根据每年经济增长情况相应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加强林业科技研究,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和任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予以奖惩。
制定和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森林活立木蓄积量逐年增加。
自治区、州(地、市)所属国有林场的更新造林、封禁育林规划和计划,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植树造林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有关林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派驻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独立严格执法,加强对派驻林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自治区、州(地、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告森林保护、发展和林区生产、建设情况,并将更新造林、封禁育林规划以及其他生产计划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接受县(市)人民政府监督。
第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森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确权给兵团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林业管理工作,其林业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
第十条 森林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公益林、商品林的区划界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益林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并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商品林以经营者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第十二条 覆盖度达到30%的灌木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灌木覆盖度不足30%的地带原用于经营林业的,继续经营林业;原用于经营畜牧业的,继续经营畜牧业。
灌木覆盖度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范围计算。
第十三条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允许放牧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林地放牧证。除因更新造林和封禁育林等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牧民进入允许放牧的林地放牧,或向牧民收费。
在林地放牧,必须遵守《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划需要更新造林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为在林地放牧的牧民调剂草场。
第十四条 因草原证与林权证重复发放,造成林地权属和草场用途争议的,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重复发证造成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占用、征用州(地、市)、县(市)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林地的,向管理该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森林、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向被占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除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外,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其他工程设施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架设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旅游索道、铺设管道和修(扩)建道路应当避开林木。确实无法避开的,需采伐整条林带或者整片林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零星采伐林木的,向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后实施采伐,并对林木所有者给予经济补偿。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由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与具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植被恢复费。确需砍伐林木的,除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外,应向被占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林木补偿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山地森林更新地、幼林地、实验林地、平原天然林地以及能够封育成林的其他山地、沙区实施封禁育林,划定封育区和封育期,并予以公告。
禁止在封育期内放牧、砍柴、采挖药材、使用易损伤幼苗的机具割草以及进行其他不利于森林自然恢复的活动。封育期满,要及时解除封禁,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平原天然林应当划定保护区,实行重点保护,除抚育、更新性采伐外,严禁采伐。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流域规划、水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规划、农业综合区划和进行水利建设时应当统筹安排平原天然林、人工林用水,保证林木的生长和恢复。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森林资源分布较多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应用高科技手段建立火情监测预警系统,并根据火险区划,确定本地的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严管区,定时发布火险等级预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森林病虫害蔓延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除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地区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封锁和控制疫情传播。
第二十二条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开发森林旅游项目或者建立森林公园,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森林景观。
第二十三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禁止开垦。对已开垦25度以上的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限期退耕,种植林、草。对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放牧草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或者休牧。
对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或者休牧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妥善安排群众的生产、生活。
退耕还生态林的,免收土地使用费,并在农业特产税、土地使用(承包)期限、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制定造林绿化规划,平原人工林面积应当逐步达到相当于当地耕地面积的30%以上。农田防护林面积占灌溉耕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6%以上。新开发的土地,农田防护林面积应当达到10%以上。
植树造林应当执行技术规程,推广适生树种和先进技术,提高林木成活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当年植树造林情况组织检查验收,植树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计入当年造林完成面积。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承包、租赁、购买、合资、合作等形式,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归谁所有。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鼓励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植树造林,农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农村居民所有。其林木的采伐、运输、销售,不需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宜林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植树造林的,免征地方税。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承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继承、有偿转让和作价入股,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在不损害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的面积用于其他经营,但最高不得超过30%。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连续2年未植树造林的,由该林地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二十九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实行经营加工许可证和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品种目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木材集散地,对木材来源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有关证明,逾期无法提交的,没收所收购的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该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实施前款活动,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可以采取暂扣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和机具的行政措施。暂扣运输工具和机具应当出具暂扣通知书,并对暂扣的运输工具和机具妥善保管。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处理,逾期30日不接受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运输工具和机具作出处理。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纵容、包庇、默许所属森林经营单位滥伐林木的;
(二)对符合规定的各类申请故意刁难、拖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的;
(三)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木材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森林火灾和病虫害蔓延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盗伐、滥伐、毁坏林木的价值计算:乔木有林价的按林价计算,没有林价的参照当时、当地的木材市场价格折合计算;灌木和经济林按其恢复全过程的重置价格计算。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实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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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环境保护应对技术措施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环境保护应对技术措施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2008年1月下旬以来,我国南方遭遇五十年未遇的雨雪冰冻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抗灾工作取得了重大胜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电网损害,导致环境保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溶雪剂的大量使用也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为应对潜在环境风险,我局组织编写了《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环境保护应对技术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附件: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环境保护应对技术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环境保护应对技术措施



  一、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对措施

  1、雨雪冰冻灾害对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主要影响

  雨雪冰冻灾害期间,造成大面积停电,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不同程度的停止运行,长时间停止运行可能会造成污水处理设施管道和设备的损坏。主要表现如下:

  (1)污水污泥管线的结冰损坏

  (2)污水处理金属结构反应器的结冰损坏

  (3)转动设备的冻结,无法转动

  (4)停止曝气后好氧微生物的冰冻和死亡

  (5)污水处理厂在线检测系统及仪表受雨雪结冰的损坏

  (6) 街道路面大量含盐融雪剂进入污水处理厂,对污水处理厂设备、管路及设施形成腐蚀性危害,同时对活性微生物产生抑制作用。

  2、 设备冰冻后的减灾措施

  针对污水处理设施管道和设备的损坏,应采取如下措施处理:

  (1) 冰冻危害影响确定

  首先确定污水处理厂容易遭受冰冻损害的设施及设备范围,逐一排查设备损害部位和程度。

  根据工艺流程,由产生污水的车间开始,检查厂区内所有污水支管及干管,确保管道无冻裂、无堵塞。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应即时更换管道或对管道进行解冻处理。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热水、蒸汽或火焰喷枪等方法。

  污水厂供电线路表面不应附着冰层,若有类似情况应会同电力维修人员进行破冰,在确保供电顺畅之前不得开启水泵等电力设施。

  工业污水处理厂的裸露管道较多且管径较细,重启动之前应敲击破除所有覆盖在水厂内管道表面的冰层,并在不启动水泵的情况下检查所有埋地管道,若发现堵塞,采取措施进行解冻。

  所有构筑物外表面及水面不得覆冰,若有类似情况应及时敲击破除。

  重启动前应检查污水厂内所有设备及构筑物,确保无损伤、运行无障碍方可运行,否则应及时更换同型号设备。

  (2)反应器的解冻运行

  当池体或罐体产生冰冻后,重新运行之前,首先需要破冰,金属结构罐体和池体破冰时,避免采用锐器伤害结构防腐层和池体。混凝土池体同样需要避免破坏防腐层。

  钢结构池体和管道冰冻发生后,会发生涨裂,涨裂管道需要及时更换。池体或罐体明火修整时,对于曾经处理含油和易挥发性有机物时,应放空池体内溶液后修理。对于厌氧生物处理装置或密闭罐体修理需要放空后采用强制性通风24小时后,才可进行操作。

  冰冻罐体(或池体)和管道的化冰和升温,冻结的管道可采用热水化冰或火焰喷枪加热后再通水。冰冻池体内含冰液态的升温,可采用蒸汽加热化冰。没有蒸汽条件采用生产环节相对较高排水循环化冰。

  (3)设备的重新启动运行

  预处理部分易遭受冰冻损害的主要是裸露的设备及管路,如果在没有进行任何解冻措施强行开启设备,容易发生过载和电机烧毁。

  粗格栅、细格栅设备遭受冰冻损害后,重新启动需要解除冰冻,对格栅爬齿及转动部件等关键部位进行破冰,并确定其转动灵活。待人工可转动后,再进行电机点动3-5次,最后才可正常运转设备。由于格栅爬齿为尼龙材质,宜采用蒸气和热水等化冰措施。

  沉砂池中的吸砂机裸露管路,遭受冰冻后采用蒸气、热水甚至喷枪进行解冻,在确保管路畅通的情况下,才可开启吸砂设备。

  预处理中的闸门缝隙需进行通热水、蒸气后解冰开启闸门。

  集水井泵房、污泥储存池及清水池等储存池,如发生冰冻后,必须进行破除冰面,进行适当机械搅拌或通气搅拌后,方可开启水泵等提升设备。

  (4)在线检测仪表的重新启动

  污水处理厂在线检测仪表应及时清除冰雪,特别是裸露探头部分,应采用温水解冻。COD、氨氮等在线检测仪,应注意保证采用药剂量的充足和使用,按照注意事项后排除故障后,再行使用。最后对仪器仪表的灵敏度及准确度进行校准。

  仪表恢复使用后,应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作用,严密监控污水处理厂的各项生化指标及运行参数。

  3、生物处理设施的重新启动

  在池体或罐体化冰加热过程,应该尽可能避免生物菌种或污泥的外排,对于厌氧生物反应器的生物应该采用容器保存,从而开始可以迅速重新起动。

  好氧活性污泥类处理装置起动时最初24-48小时不进料,进行曝气,开动回流装置循环,恢复反应器内生物的活性。随后可以加入正常运行10-20%水量或负荷,进行污泥的恢复和培养。对于池体内没有菌种和污泥的情况,需要适当投加接种物,如脱水污泥或粪便等。随后可根据去除的效果逐渐增加负荷。

  接触氧化类反应器的重新起动,由于生物膜附着在填料上生长。所以可以直接起动,但是由于低温条件活性较低或冰冻造成的生物膜的脱落,所以反应器可以承受的负荷大为降低。所以,初期运行时的负荷,最高不能超过正常运行时的50%。

  采用厌氧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在二次启动时,需要在设计运行单位的指导下,由低负荷(设计负荷的1/3-1/5)开始进水,在有机物(COD)去除率达到80%以上后,提升负荷20%,并最终达到设计负荷。

  在污水处理厂重新启动期间,浓度超过生物处理耐受程度时应应禁止进入污水处理厂,防止含盐污水对处理系统管路、设备及设施腐蚀。当城市管网中平均含盐浓度高于5000mg/L时,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要一定的措施。比如提高曝气池污泥浓度,减少进水量,延长反应时间等。当含盐浓度大于10000mg/L时,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要考虑部分或全部超越,避免对活性污泥系统造成不可逆的(短期)损坏。

  4、工业废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低温运行

  全厂管道设备检修完毕后,污水厂方可重新启动。由于温度较低,污水的处理效果可能会大幅下降,此时应根据其特点及危害性确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方案。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应单独储存于事故池中,以低负荷进入反应系统,并连续监测出水中有毒物质指标,并及时调整运行方案。高浓度有机废水也应采用逐步提高运行负荷的方法确保出水达标。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通过调整进水和操作条件最大程度的利用现有设施的处理能力,力争尽早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厂低温情况下运行,需要降低负荷至正常的1/3水平,同时增大供气量,停止排泥工序,增加污泥浓度,降低污泥负荷。待污水处理厂水温和处理能力完全恢复到正常水平后,才可转为正常的进水运行方式。

  二、重点污染工业企业应对措施

  工业行业的生产恢复应与其环保设施的生产能力向配套,原则上恢复生产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的量不应超过其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根据不同企业可以分类如下:

  1、沿江沿河企业

  对于排放进入受纳水体的沿江企业,应根据企业每天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设施恢复阶段处理能力来安排企业的恢复生产,以避免大灾后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2、重点污染行业

  重点污染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比较大,应首先恢复自身的环保设施运行,待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后,方可全面恢复生产。

  3、批式生产发酵和生物制药行业

  批式生产企业应根据其环保设施运行的能力,控制其生产运行的批次,逐渐增加其每天生产的批次数量,在保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后方可大批量生产。

  三、火电厂湿法脱硫系统减灾措施

  (一)脱硫系统防冻措施

  1、雨雪冰冻灾害对电厂脱硫系统的主要影响

  (1)由于突然停电或未按运行规程停运脱硫系统或脱硫岛钢体与防腐衬片的树脂冷缩质量较差,导致脱硫岛底部大量结冰或防腐衬片局部脱落。

  (2)烟气在线监测仪器采样管接冰,系统冻坏而瘫痪。

  (3)吸收塔结垢、循环泵密封、吸收塔搅拌器和水泵、法门、密封圈、管道、喷嘴等冻裂。

  (4)石膏排出泵冻裂、石膏浆液输送系统结冰、压力变送器、流量计和液位损坏、烟道内衬玻璃鳞片脱落。

  (5)供浆和回浆液循环泵减速机、吸收塔集水坑搅拌器减速机损毁、废液排放管管道冻裂、氧化风机、真空脱水滤布撕裂、石膏旋流子损坏。

  (6)斗轮液压缸冻裂、皮带拉裂、磨煤机端盖和轴承断裂、送风机烧毁、电磁阀、灰管爆裂。

  (7)工艺水泵出口压力表变送器、除雾器冲洗水泵口压力变送器损毁。

  (8)其他仪表等损毁。

  2、脱硫系统防冰冻措施

  (1)脱硫系统在雨雪冰冻期间,制浆、脱硫和脱水系统需保持连续运行,其它非必要运行部分要尽量停运,缩小整体设施的运行范围。

  (2)冰冻期间脱硫循环泵停运时,必须专人就地认真监视,确认循环泵入口排放阀已开,待管道内浆液排尽后对管道进行反冲洗,冲洗3分钟,确认积水排尽后关闭排放阀。

  (3)冰冻期间石灰石粉仓流化风不能间断,保持石灰石粉仓底部尽可能高的温度并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在石灰石粉仓内有粉情况下,必须保证流化风机的正常投运。

  (4)脱硫塔石膏排出泵停运超过1小时内,必须到就地将石膏排出泵出口母管排放阀打开,将积液排尽,并采用清水清洗干净。

  (5)在冰冻期间确保脱硫系统各类转机的冷却水畅通、流动,严格监测水温温度,水温较低时,需采用加热措施;对于水冷设备不允许断水运行。

  (6)对于室外管道的疏放水必须严格规程规定执行,在管道停运1小时内必须将所有疏放水门(阀)全部打开,并确认疏水放尽后关闭水门。

  (7)对建筑物门窗进行全面检查,对暖通系统进行好检修,做好厂房供暖,确保严重冰冻期间厂房温度正常。无供暖区域的建筑物厂房的门窗也要全部关闭,室外温度低于零下6度时,室内要增加供热设备,保持室内不结冰。

  (8)所有备用状态的管路必须要采用清水清洗干净。

  (9)无伴热的仪表取样管要增加伴热和保温。

  (10)无伴热脱硫塔除雾器清洗水需增加伴热和保温。

  (11)压缩空气系统必须配备干燥器,并保持良好投入。

  (12)做好供热设备的维护,保证供热系统和伴热系统的安全和良好运行。

  (13)严格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每小时必须到就地巡检一次,发现现场尤其是室外有跑冒滴漏的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或汇报处理,防止结冰现象发生。

  (14)严格检查脱硫区域各类地坑人孔盖、室外地沟盖板的密封程度,防止地坑、地沟内的浆液或者水体发生冻冰。

  (15)对于易冻的小型室外泵体,如石灰石供浆泵和脱硫塔石膏排出泵必须准备好整体备用泵。

  (16)准备好压缩空气的备用管,尤其是临近驱动设备的细管线,在冰冻期间发生冰冻时及时更换。

  (17)准备好室外浆液管路的各种阀门及法兰,供发生冰冻损坏后及时更换。

  (18)做好防腐、材料、阀门和泵体设备商供应库,对各个厂家的现场人员支持和供货能力进行确认和登记。

  (二)脱硫系统冷冻期间的维护措施

  1、在冰冻期间密切关注制浆、脱硫和脱水系统的各种流量、介质温度和物料量变化,认真做好记录。发现冰冻异常及时上报。

  2、对仪表取样管、室外管道、冷却水管的保温和伴热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修补或者加大伴热和增加保温。

  3、冰冻期间必须保证空压机良好运行,为避免压缩空气管道冻结,压缩空气储气罐下排污阀每班必须排两次,尽可能保证压缩空气气源水分含量较低。同时,巡检时认真检查压缩空气无热再生干燥器的良好运行,如果发现其干燥效果不佳及时检修处理。

  4、GGH蒸汽吹灰管道疏水门每2小时检查排放一次,确认管道内没有积水后再关闭疏水门,防止管道内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5、检查系统及转动机械的测量仪表、温度元件、接线端子等测量准确、指示正确、无松动、无损坏,保护及联锁无误动、不拒动、联锁正常;作好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运行工作。

  6、运行人员在气温低于-6?C时,要做到通水通浆设备的不间断使用。

  7、检查厂房内配电间、蓄电池间、计算机间、工程师站、控制室等设施、设备的通风、空调工作是否正常;对靠近门窗的设备要重点检查预防,并进行保养和检修维护,保证冰冻期间设备间温度处于正常范围。

  8、对户外设备及端子箱特别是变压器要做好防冻防风措施。

  9、在运行交接班及班内巡检时,认真检查工艺楼、泵房、风机房内暖气系统正常,门窗关闭严密。人员出进后必须随手关闭大门,发现有门窗损坏或缺玻璃的地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0、运行人员现场巡检时,要认真检查各转机冷却水是否流动,并增加温度监测和记录。

  11、冰冻期间拉运石膏时,车辆离开石膏堆料间后,及时关闭石膏堆料间大门,大门要关闭到位,大门底部不能留太大的间隙。

  12、发生脱硫系统突然断电情况,应立即开启柴油发电机,保障旁路挡板门执行器、脱硫塔搅拌器等关键设备供电,同时人工打开脱硫塔排浆阀门,将脱硫浆液排入事故浆液地坑。

  (三)脱硫系统冰冻减灾措施

  发生脱硫设备冰冻后,首先确定容易收冰冻损害的设施和设备范围,逐步排查设备损害部位。

  1、对于脱硫系统整体突然断电且发生冰冻的情况,首先要保持人工观察和记录,详细记录每天的室外和室内设备冰冻的状况,同时联系脱硫公司和设备维护单位派人到现场,积极协商解决冰冻的方案。

  2、对于脱硫塔被冰冻情况,必须打开检修门和人工观察孔,逐一检查除雾器、除雾器清洗水管、喷淋层、喷嘴的冰冻情况,以及脱硫塔的防腐牢固程度,有条件的还要对脱硫浆池设备(搅拌器、氧化空气系统、循环泵滤网等)进行观察和做好观察记录。

  3、厂区恢复供电后,按照脱硫控制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各类执行机构、各类电动阀门、各类挡板门等次序进行检验,从控制系统供电开始,逐步完成执行机构、电动阀门和挡板系统供电。

  4、厂区恢复供电后,首先恢复电厂蒸汽和热水供应系统,为化解冰冻设备提供先决条件。

  5、对于冰冻的脱硫塔,首先采用热水化解方式,从除雾器冲洗水管路注入热水逐步化解,打开脱硫塔溢出阀或者烟道疏水阀门,将冲洗后的水体(浆液液)排到地沟系统。对于严重冰冻的脱硫塔,可以采用人工热水冲洗方式,从上部到下部逐步冲洗,逐步化解冰冻。

  6、对于浆液循环管和脱硫塔,应人工检查防腐脱落情况,存在防腐脱落的应当尽快进行修补。

  7、脱硫的防腐修补方案必须在整体完成脱硫解除冰冻后进行。化解脱硫塔内部冰冻后采用温水从除雾器到搅拌器(从上到下)进行清洗。防腐修复要迅速完成脱硫塔内部施工架的搭建,在空间空气干燥度负荷要求的条件下,由专业防腐公司完成防腐修补工作。

  8、对于冰冻的浆液管路,可采用蒸汽内吹或者热水注入方式加快解决;

  9、对于冰冻的管路法兰,去除结冰后必须重新紧固;对于冻损的管路阀门,需对阀门本体进行更换。

  10、对于冰冻的气体管路,可采用外部加温方式加快解决。

  (四)脱硫系统冰冻修复后的重新启动方案

  1、工艺水系统启动

  启动前需检查工艺水至各个系统供水管道已经消除冰冻影响。检查工艺水箱外形正常,滤网无堵塞,并有水位指示,溢水管畅通,放水门应严密关闭。

  2、石灰石储存系统恢复

  检查石灰石仓储、下料、皮带输送系统是否解除了冰冻的影响,依次启动除尘器风机、振动给料机、石灰石仓进料输送机和斗式提升机等设备。

  3、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恢复

  检查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已经恢复良好后,开启石灰石浆液箱工艺水进水门,用工艺水对石灰石浆液箱和磨制系统进行清洗。

  检查石灰石球磨机进、出口大瓦冷油器及减速器冷油器工艺冷却水冰冻消除情况,确认系统完好后按照规程启动石灰石浆液磨制系统。

  检查石灰石浆液泵和供应石灰石浆管路冰冻解除后,方可启动石灰石浆液泵。

  4、脱硫塔冲洗及恢复

  在检查脱硫塔内部去除结冰影响,确认脱硫塔内部防腐完好后,开始脱硫塔上水程序。受冰冻影响的脱硫塔需进行一次冲洗。

  开启脱硫塔工艺水进水手动门,开启其电动门,投入除雾器冲洗水向脱硫塔上水,达到脱硫塔规定液位。冲洗中需观察除雾器内部无杂质及结冰现象,确认脱硫塔放水水质清洁无杂物后,关闭脱硫塔底部排浆手动门,若脱硫塔内杂物较多,应将脱硫塔内水放尽后,再重新向脱硫塔上水,直至冲洗合格。

  脱硫塔的恢复先进行脱硫浆液循环泵的启动,启动期间密切关注浆液循环泵电流和脱硫塔液位变化,当连续启动多台泵时,第一台泵启动后,待泵运行正常和脱硫塔液位正常后,方可启动下一台泵。确认氧化空气系统冰冻检修工作结束后,可开启氧化风机出口电动门,并投入氧化风机就地控制。氧化风机初期投入时严密监测压力、电流和声音变化;在脱硫塔进水和配浆过程中,应及时调整氧化风机风量,维持风机电流正常,以保证氧化空气管供气正常。

  5、脱硫塔充浆

  冷态启动的脱硫塔可向脱硫塔充入浓度约3%的石膏浆液。采用脱硫塔区域集水坑上石膏晶种方式的需检查集水坑无冰冻及搅拌器正常,采用石膏旋流浓缩站上石膏晶种方式的需检查浆液管路是否畅通。若脱硫公用区距脱硫区域较远,建议采用脱硫塔区域集水坑上石膏晶种方式,以加快脱硫系统整体恢复。

  6、增压风机的启动

  恢复启动前应认真检查润滑油温情况及挡板门执行机构的压缩空气管路系统,检验挡板门驱动系统是否正常,确保油温和压缩空气管路输气状态正常后,依照规程启动增压风机系统。启动中缓慢调整增压风机进入烟气量气,逐渐关闭脱硫旁路挡板,并逐渐增大风机负荷。同时应高度注意检查风机的振动、温度、声音等应无异常。

  四、环境监测应对措施

  (一)监测重点

  减灾救灾过程中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等抛洒了大量的融雪剂。高含盐的融雪和雨水,造成地表水体和城市下水道盐度的增加,影响生物处理装置中污泥的活性。一般当总盐浓度超过10000mg/L时,活性污泥的活性会降低30%以上,并且恢复时间较长。当总盐浓度小于5000mg/L时对于生物处理装置的影响较小,一般抑制影响小于10%。同时由于大量使用非生态融雪剂含有相当的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当雨雪水融化进入城市下水道阶段,要加强监测,监测和控制的重点是盐度和亚硝酸盐浓度。

  由于灾害停电对生产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造成了较大影响,可能存在恢复生产过程中无法达标排放或事故排放的问题,应加强对排放口和取水口附近的地表水水质监测。加强农业灌溉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增加对可溶性盐类和亚硝酸盐浓度监测。防范大量使用融雪剂后可能产生的水环境污染,确保农业灌溉用水以及饮用水安全。当地表水含盐浓度大于1500mg/L时,不得直接用于农业灌溉或园林绿化,避免造成盐在土壤中的积累。同时道路边堆积施用融雪剂的雪应及时移除,需要在融化前通过散布到道路或雨水口,以免影响行道树和绿地植物的生长。

  同时雨雪冻害对地表水在线监测设施的影响也比较大,可能会影响在线监测数据的运行的采集和设施的运行。

  (二)环境监测系统水质自动站、空气自动站、污染源连续监测系统恢复、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的应对措施:

  1、水质自动站恢复

  (1)检查供电设施、通信设施的受损情况,尽快实施恢复。

  (2)检查水质自动站采水系统,更换受损水泵,准备备用水泵,确保采水系统正常运行。

  (3)恢复运行后,按规定校准仪器,检测标准溶液,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上报数据。

  2、空气自动站恢复

  冰冻灾害天气对空气监测和酸雨监测的主要影响:

  (1)停电断电对空气自动站的影响

  南方地区的停电可能造成部分地区空气自动站房温度过低、监测仪器设备损坏,数据丢失等问题。

  (2)采样口结冰影响

  采样口结冰造成采样口的堵塞和漏水,影响监测结果。

  (3)通讯线路的影响

  通讯线路故障造成数据丢失,无法传输。

  (4)对酸雨自动采样的影响

  停电造成酸雨自动采样器的传感器失灵,无法自动打开防尘盖,无法采集雨雪样品。低温可能造成没有加热装置的传感器失灵,无法打开防尘盖,无法采集雨雪样品。



应对冰冻灾害天气对空气、酸雨监测影响的主要技术措施:

  (1)要求各城市对空气子站进行一次巡检,检查设备有无损坏,采样口有无结冰、堵塞、站房有无漏水现象。检查站房温度是否在25±5℃范围内。

  (2)检查停电、复电后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3)对受到冰冻灾害影响的子站,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总站综字[2007]44号)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4)对受到影响的设备,应进行一次零/跨校准。

  (5)对损害严重,需要更换的设备,在检修维护后,应进行一次多点校准。

  (6)对于用?射线法和TEOM法(微量振荡天平法)监测PM10项目的监测仪器,应进行一次流量校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同时用标准膜进行标定。

  (7)对传感器失灵的酸雨采样设备,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3、烟尘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恢复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简称“CEMS”)恢复措施:

  (1)抽取式CEMS

  a 应尽快清理探头或更换过滤器(雨雪冰冻后可能结露);

  b 尽快清理伴热管线或传输管线的冰雪,出现弯折后按规范重新铺直;

  c 监测小屋内温度,应不低于3℃;

  d 尾气管线若结冰,应尽快升温除冰;

  e 重新通标准气体校准系统。

  (2)直接测量式CEMS

  a 尽快清理镜头;

  b 确保探头和监测小屋内的温度达到系统要求的温度;

  c 重新校准系统。

  若供电设施损坏,应尽快使用备用电源,校准后启动系统。

  4、水质在线监测仪器恢复措施

  水质在线监测仪器遭雨雪后可能出现采样管路结冰、蒸馏水、试剂冰冻等现象,应采取如下措施:

  (1)采样管路结冰:如环境温度不能保证解冻,可采取伴热管路进行加热解冻。

  (2)蒸馏水、试剂冰冻:先断开仪器电源,检查仪器有无结冰,管路有无堵塞现象。待监测站房通电后,开启空调,监测站房室温上升至5℃以上,蒸馏水、试剂完全化冻,管路无堵塞现象后,接通仪器电源,在手动模式下,逐步进行采样、加入试剂和蒸馏水、加热消解、分析等步骤,然后对仪器进行标定,确认监测数据无误后,可进入自动分析模式。

  5、实验室分析仪器恢复

  (1)全面检查实验室危险品、药品及试剂的损毁情况,确保无泄漏。

  (2)全面检查仪器设备的管路有无泄漏。

  (3)实验室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电路、水路和气路状况,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4)实验室分析仪器恢复运行时,应保证实验室环境温度符合仪器设备安全运行要求的温度。

2003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3]16号

2003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现将《2003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2002年,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局《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安监管政法字[2002]6号)的要求,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了“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颁布后,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对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全年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继续深化专项整治,依法强化监督、监察,巩固发展全国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形势,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把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重点工作如下:

一、抓住精髓,把握灵魂,深入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要认真贯彻国家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积极、全面、准确、深入地学习宣传十六大精神,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要紧密联系实际,坚持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将搞好安全生产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紧密联系起来,充分认识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要求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围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总体目标,大力宣传抓好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为主要内容的“三件大事”,加快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矿山应急救援“六个支撑体系”的建设,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思想观念、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手段、科技、文化的“五项创新”,为实现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三、继续搞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全面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是今年工作的主线,也是“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要采取多种形式,将其贯穿到全年工作中去,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去。要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要从上到下强化安全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

四、继续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要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继续推进和深化。要结合安全监察、专项督查和事故查处,搞好安全警示教育,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与协作,对那些有法不依、安全隐患严重、管理不善并导致重大事故的典型进行揭露和批评。通过舆论引导,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五、精心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宣传活动。在总结借鉴以往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的活动要搞得有声有色,丰富多采,注重实效,更有针对性。积极倡导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宣传先进,争创先进,加强队伍建设。国家局在年初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命名表彰了2002年度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模范安全生产监察员及先进个人。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系统培育“五种精神”:热爱事业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不计名利、公正无私的奉献精神;不怕困难、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团结战斗、密切配合的协作精神,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气,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特别能战斗的安全执法队伍。

七、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人的需求出发,把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出发点,运用各种方式,传播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文化的环境,达到启发人、教育人、提高人、约束人和激励人的目的,进而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

八、构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逐步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队伍,还要善于借助社会上的各种宣传力量,共同构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网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水平。

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十分重要,任重道远,新的一年,面临极好机遇。我们要不辱使命,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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