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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10:43  浏览:9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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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准确反映财政有偿资金规模,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问题,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管理暂行规定》(财发字〔1998〕5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央和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有偿资金的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报经批准,可延期还款。
(一)借款人因遭受非毁灭性重大自然灾害,获得补偿后,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但项目仍可续建或继续发挥效益的财政有偿资金。
(二)借款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达不到预期效益目标,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条 延期还款的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延期到期后需继续延期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同一项目延期还款的时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延期期间,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占用费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无法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报经批准,可列入呆账进行处理。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有偿资金;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有偿资金;
(三)借款人因遭受毁灭性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财政有偿资金,或者赔偿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有偿资金;
(四)借款人受省级以上(含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占地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停建、生产经营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后,仍无力偿还的部分财政有偿资金。
第六条 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核销的审批,按照财政有偿资金归属权限,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延期还款和呆账核销,由财政部审批;地方财政有偿资金的延期还款和呆账核销,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审批。
同一项目既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又有地方各级财政有偿资金的,必须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在上一级财政部门未审批同意延期还款或呆账核销之前,下级财政部门不得将该项目中的本级财政有偿资金进行延期还款或呆账核销。
第七条 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部门与农发办机构分设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发办办理。
第八条 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的程序:
(一)借款人依据本规定,对需延期还款或列入呆账处理的财政有偿资金,应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所列情况发生并按法定程序处理后3个月内,向经办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包括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被委托银行开具的证明文件、签订的借款合同、法人破产证明、自然人死亡证明、民政部门认定的灾情等级、意外事故证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依据、省级以上政府重点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财产或遗产清偿情况证明、补偿情况证明、具
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监理报告以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经办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部门对借款人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会同同级农发办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
(三)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应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会同同级农发办提出延期还款或列入呆账处理的意见,并由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知经办有偿资金借款的部门和借款人,抄送同级财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 凡申请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或呆账处理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审批。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除财政部另有要求以外,由各省(区、市)或中央农口部门留存,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审批延期还款或列入呆账处理的时间要求及材料归置,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颁发之前已到期未归还的财政有偿资金,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或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可依据本规定予以延期还款或列入呆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程序办理,并将本级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结果,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有偿资金呆账的会计处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的管理,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延期还款、伪造呆账等违纪、违规行为,应责令纠正并作如下处罚:
(一)立即追回已延期款或已核销款项;
(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
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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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公告




第9号

为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规范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称《国际海运条例》)、《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

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公司和船舶,应当依法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以下称“两证”)。未取得“两证”的公司和船舶,不得从事经营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

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经向交通部备案后,可以通过联合派船、互租或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未经交通部批准,严禁取得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向不具备经营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出租舱位或者用两岸班轮航线的舱位与其它航线的舱位进行互换,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经营资格转让他人使用,包括:

(一)将经营权以隐匿方式出让,由其他经营者以原经营者名义从事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

(二)以公开或者隐匿方式将全部舱位包给其他经营者。

交通部2003年对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航线进行了清理,现将具备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和船舶予以公告(附后),未在公告中列明的航运公司或船舶,不得经营两岸间接班轮航线。对原经交通部批准但尚未投入运营的船舶,暂时保留其资格,待正式投入前再予公告;对涉嫌违规的船舶,暂时取消其经营资格,不予公告,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后,再予恢复并公告。

交通部将在其政府网站上及时更新从事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及船舶名单。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在同一航次中直接挂靠两岸港口

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可以在同一航次中直接挂靠两岸港口,但不得运输海峡两岸间贸易货物,也不得运输海峡两岸外贸中转货物。同时,按照《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提前15天予以公告,并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三、船舶代理

除在福州、厦门口岸为海峡两岸试点直航船舶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需经交通部批准外,凡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均可为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及不定期船舶运输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交通部或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运力投入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台湾海峡 集装箱 班轮 公告







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运力投入情况表 (2004年6月23日更新)

序号      船舶经营人 运输许可证编 号     船舶名称 载箱定额   经营航线 船舶编号
1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ML0061   ZIYAHE(子牙河) 764 宁波-上海-东京-横滨-基隆-石垣-宁波 JZ00249
  YONGDINGHE(永定河) 764 宁波-上海-东京-横滨-基隆-石垣-宁波 JZ00250
  DAQINGHE(大清河) 764 青岛-天津-大连-石垣岛-基隆-台中-高雄-石垣岛-宁波-连云港-青岛 JZ00454
 CHAO SHAN HE(潮汕河) 836 上海-石垣-高雄-基隆-石垣-宁波-上海 JZ00248
2     福建省轮船总公司 ML0050      海峰山 283 福州-厦门-香港-高雄-基隆-石垣岛 JZ00480
     吉祥山 200 福州-厦门-香港-高雄-台中-石垣岛 JZ00423
3  福州市马尾华荣海运有限公司 ML0015   OSG ARGOSY(华星) 585 福州-泉州-厦门-香港-高雄-台中-基隆-石垣-福州 JZ00327
     盛达2 574 福州-厦门-香港-高雄-台中-基隆-石垣岛 JZ00461
4     民生轮船有限公司 ML0095   WAN HAI 215(兆春) ### 上海-宁波-石垣岛-台中-基隆-石垣岛-上海 JZ00376
  龙门(RIVER STAR) 494 上海-石垣岛-台中-基隆-高雄-石垣岛-上海 JZ00469
 5    山东海丰航运有限公司 ML0084   BELUGA SENSATION 750 上海-石垣-高雄-基隆-石垣-上海 JZ00490
6 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 ML0083      晓峰 614 上海-香港-台湾 JZ00345
     晓星 614 上海-香港-台湾 JZ00346
    YUE DA 28 327 上海-香港-台湾 JZ00493
7 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ML0059     MILD LIN 754 上海-石垣岛-台中-基隆 JZ00306
    MILD SUN 443 上海-石垣岛-台中-基隆 JZ00324
8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ML0067   SKY SUCCESS(天达) 372 天津-大连-青岛-石垣-高雄-基隆-石垣-上海-天津 JZ00484
  SKY FORTUNE(天发) 301 天津-大连-青岛-石垣-高雄-基隆-石垣-上海-天津 JZ00474
9 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 HK0124 CSCL JAKARTA(中海雅加达)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86
  CSCL FOS(中海福斯)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88
 CSCL KELANG(中海巴生)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89
10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HK0063    OOCL OSAKA 300 东京-横滨-名古屋-神户-大阪-高雄-香港-蛇口-香港-厦门-东京 JZ00349
   OOCL XIAMEN 300 东京-横滨-名古屋-神户-大阪-高雄-香港-蛇口-香港-厦门-东京 JZ00350
    BLUE MOON 614 青岛-新港-大连-石垣岛-基隆-台中-高雄-石垣岛-青岛 JZ00271
  OOCL MELBOURNE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71
   OOCL SYDNEY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72
11    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TW0051   MING CHUN 738 福州-厦门-蛇口-香港-高雄-台中-马尼拉-宿雾-高雄-台中-基隆-石垣岛-福州 JZ00373
    SHIN CHUN 734 福州-厦门-蛇口-香港-高雄-台中-马尼拉-宿雾-高雄-台中-基隆-石垣岛-福州 JZ00394
12    台湾航业股份有限公司   TW0034    YE LAN(宜兰) 926 上海-大连-烟台-青岛-香港-蛇口-香港-高雄-基隆-石垣岛-上海 JZ00374
13   台湾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TW0120    TAO YUAN(桃园) 926 上海-大连-烟台-青岛-香港-蛇口-香港-高雄-基隆-石垣岛-上海 JZ00375
 4    羲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TW0122   GOLDEN CLOUD(景云) 518 厦门、福州至台湾海峡两岸间接航线集装箱班轮货物运输 JZ00475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等六部门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教职成〔2003〕5号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生产、服务第一线技能型人才的需要,缓解劳动力市场上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人才紧缺状况,我们决定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以经济结构调整和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引导职业院校从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帮助学生形成健康的劳动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观,要把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实践教学,努力造就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一线迫切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目标任务

  适应我国现阶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际需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技能型人才的紧缺状况和相关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优先确定在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护理等四个专业领域,在全国选择确定500多所职业院校作为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建立校企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有效加强相关职业院校与各地推荐的1400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不断加强基地建设,扩大基地培养培训能力,2003~2007年相关专业领域共输送毕业生100万人,在相关专业领域共提供短期技能提高培训300万人次,缓解劳动力市场上技能型人才的紧缺状况;发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在探索新的培养培训模式、优化教学与训练过程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提高职业教育对社会和企业需求的反应能力,促进整个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确定当地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的优先专业领域,并在职业院校确定一批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加强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合作,培养大批当地劳动力市场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基本满足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三、实施措施

  (一)建立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机制,实行根据企事业用人“订单”进行教育与培训的新模式。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拟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确定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作为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另行文)。参与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依托职业院校进行新职工的培养和在职职工的培训提高,与院校签订人才培养培训合同,优先录用合作院校的毕业生,并要积极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知识技能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学习成果评估等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企事业单位有责任为合作院校提供专业师资、实训设备,并应接受教师和学生进行见习和实习。职业技术院校要关注企业需求变化,调整专业方向,确定培养培训规模,开发、设计实施性教育与培训方案。行业与企业要支持相关职业院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探索,建立主要由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实施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

  为了适应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的要求,教育部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职业院校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和护理专业领域的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另行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专业领域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学过程,采用先进的教学模式,重视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院校要按照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实际要求来安排文化基础课程,防止盲目加大文化基础课程的比重,削弱职业技能训练,片面追求对口升学考试的做法。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要支持职业院校根据实现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对文化基础课程的设置和课时安排进行必要调整。相关职业院校有权自主决定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的专业的学生是否参加文化课程统一考试。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时,要按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要求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标准,要有利于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完成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与训练目标,防止把职业教育办成应试教育。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满足就业需要,有利于提高学生职业能力,有利于办出专业特色的原则,完善对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机制,要把毕业生专业基本对口的就业率作为衡量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主要依据。

  (三)实行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扩大相关院校的自主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院校推行学分制等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制度,支持院校针对生源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实行分层教学、分专业方向教学和分阶段教育。对于相关专业领域各个年级的在校学生,职业院校要及时调整教学计划,更新教学内容,尽快满足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职业院校要努力扩大专业教育资源的服务范围,及时把相关专业领域中的核心教学与训练项目用于企业在职职工、转岗职工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高培训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

   (四)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加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要建立学分转换等相应的机制,把学历教育中的专业能力要求与国家职业标准以及相关行业和合作企业的用人要求结合起来。在学历教育的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安排等方面为学生获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方便,使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用人单位认可程度高、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应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四、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课程教材建设。

  根据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专业领域知识、技术更新快的特点,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训制度,支持教师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见习和工作实践,重点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聘请生产和服务一线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形成具有“双师”素质的师资队伍。委托国家重点建设的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及国家级示范性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与相关行业的骨干企业和单位合作,在2004年将相关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轮训一遍。积极创造条件,选拔和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出国进修。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条件,建设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专业教室和实训基地。要关注相关专业领域最新技术发展,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突出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按照职业院校国家规划教材的管理原则,组织开发和编写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教材。各地和职业院校要注意在现有教材资源中选用适合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的教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发和编写实验教材、校本教材和多媒体教学课件,为专业教学提供丰富、多样和实用的教学材料,丰富教材形态,建立具有明显特色的教材体系。

  (二)加大对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

  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为“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改善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和训练条件、支持教师培训和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对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投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相关职业院校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等,在经费安排上要向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专业倾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资助,也要向相关专业的学生倾斜。相关的职业院校要优先保证技能型紧缺专业的经费投入。

  (三)加强领导,促进“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顺利实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对于促进我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并与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相结合。要加强对当地相关院校和专业的宣传、支持和安排相关专业优先招生,并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要发挥专家咨询组织的作用,开展相关领域人力资源需求的调研,指导专业课程和教材的开发,保证各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的质量。要及时总结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经验,并及时推广到其他院校和其他专业领域,推动职业教育更加适应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紧缺人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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