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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22:21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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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发展成为我国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的外向型工业区,充分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总体发展不平衡、片面追求园区规模和引资数量等问题。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发展方针,以外资带动内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成为促进国内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及其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成为推进所在地区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

  (三)当前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着力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体制、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发展水平。加快实现从单纯发展制造业为主向发展现代制造业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转变,从注重规模效益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从偏重技术引进向注重消化吸收创新转变,从依靠政策优势向依靠体制优势和综合投资环境优势转变。二要自觉服从国家经济大局和宏观调控,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更加注重引进高新技术和开发创新,更加注重开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更加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三要始终坚持体制创新,增强自主发展能力。要区别于城市的行政区,不断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努力为区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良好服务。

  二、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提高发展水平的工作重点

  (四)抓紧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为其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五)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六)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七)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八)继续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九)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十)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大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抓紧研究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高附加值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业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鼓励创新保障体系。

  (十一)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加工贸易优化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十二)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体系。要增加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程度、环境保护等指标的考核内容,推动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有效控制高消耗、有污染、低水平的项目。

  三、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组织领导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办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形势下创新体制和机制,为其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十四)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宏观指导,帮助解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

  (十五)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和实施具体落实方案,通过自身努力,加快实现发展目标,更好地发挥在改革开放中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在世界同类产业区中保持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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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8] 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所造成的减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的规定,妥善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不能因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而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保障水平。

  四、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舟山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4号


《舟山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30日起施行。
市长:郭剑彪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舟山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鼓励、支持企业争创和发展名牌产品,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我市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整体素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舟山名牌产品(包括工业、渔农业、服务业名牌产品, 下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舟山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由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组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舟山名牌产品是指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四条 舟山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以市场认定和质量评价为主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培育和发展舟山名牌产品的重点应放在我市的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整机产品和最终产品,高科技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环保型产品和出口创汇的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土特产类产品;对促进旅游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服务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舟山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业、渔农业、服务业产业政策的发展方向;
(二)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依法注册的国内商标;
(三)产品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在市内行业中处于优先位置,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好的声誉;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
(五)稳定批量生产两年以上,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渔农业产品的种养殖规模在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服务业经营业绩显著,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地方特色的、稀有的产品优先考虑。
第七条 申报舟山名牌产品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工业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装备和技术,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并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渔农业企业拥有相对稳定的种养殖基地,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有关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了标准化管理。
(四)服务业规模在市内领先,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五)经济效益较好,产量、产值、利税等各项经济指标居全市同类产品前茅。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舟山名牌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址不在舟山市内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件(书)的;
(三)近两年内,有被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
(五)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认定舟山名牌产品的企业,必须填写《舟山名牌产品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渔农业产品须经当地渔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按名牌产品条件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认定办;定海区暂由区经贸局审定上报,市级企业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认定办。
第十一条 认定办确定初选企业(名单)后,组织技术专家小组对产品作出检定认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再提交认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委员会最终审定的舟山名牌产品,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争创和发展名牌产品,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舟山名牌产品”奖牌,并颁发证书。名牌产品的企业可在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舟山名牌产品”字样或标志(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但要注明获得舟山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十五条 舟山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从舟山名牌产品中择优推荐申报浙江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已获省、国家级名牌的产品,经企业申报可确认为舟山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舟山名牌产品有效期满,企业可自愿申请复评。逾期不申请作为自然失效(放弃)。
第十九条 认定办要加强对名牌产品企业的跟踪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未获得舟山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不得冒用舟山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舟山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本章第二十条行为之一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用户(消费者)意见较多,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认定委员会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舟山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参与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30日起施行。原《舟山名牌产品认定推荐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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