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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30:34  浏览:9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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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5号

《白山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2000年6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
行。

市 长

二OOO年六月二十九日


白山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造林绿化 ,发展林业 ”基本国
策的贯彻实施,有效地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
造林绿化发展步伐,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级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学校的在校学生和从事农业生
产的农民。
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各地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认
真贯彻执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坚
持和完善农村植树造林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制度。
憙 第四条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或者未完成植树任务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按规定予以征收绿化费。
绿化费的征收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绿化费的征收 ,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负
责;具体的征收工作由其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以上所属单位的绿化费 ,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代收;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本级所属单位和个
体工商业户的绿化费。
第六条 绿化费的征收计算,以应缴纳单位上一年度
12月末的全员在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总数为依据,按年度实行一次性征收。
绿化费的征收日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七条 对因故确不能参加义务植树或者未完成植树
任务而又无能力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批准,可
予以减、缓、免收绿化费。
被委托的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代收的应缴纳单位的
绿化费减、缓、免收,须报经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
执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缴纳单位,可以申请
减、缓、免缴绿化费:
(一)连续2年以上发生经营性亏损或者因职工岗
位特殊而确不能参加植树的。
(二)由于单位的重组、调整、撤销、合并以及破产
而发生减员的。
(三)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而需要延缓缴费期限的。
(四)有被抽调从事义务植树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征收绿化费,须凭物价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执收。
第十条 绿化费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同级
财政专户管理;必须在同级财政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对征收的绿化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
集中一部分统筹使用。
(一)市绿化委员会征收的绿化费,原则上按总额的
20%解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集中使用),按总额的10%上
缴省绿化委员会。
(二)县级绿化委员会征收的绿化费,原则上按总额
的 30%(含上缴省绿化委员会10%)上缴市财政 ;上缴
时限为每年的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10日前,由本级财
政专户分期分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中:除上缴省外,
其余按20%由市财政参与集中使用;剩余部分的绿化费与
同级财政的集中使用比例,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
被委托征收的绿化费,必须全额上缴市绿化委员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对征收的绿化费,必
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绿化费的支出范围:义务植树的苗木费、雇工植树和
管护报酬、宣传费、奖励费和与义务植树有关的其他业务
经费。
绿化费直接用于义务植树绿化工程的比例,不得低于
所征收绿化费总额的50%。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可以从每年自留的绿
化费总额中提取 5%作为奖励和用于支付绿化费征收人员
的报酬。
对绿化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
第十四条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又不缴纳绿化费
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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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第二审案件如何确定审判时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第二审案件如何确定审判时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3号《关于刑事第二审案件如何确定审判时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事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时限,应从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或者抗诉书及其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至第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止。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案件如何确定审判时限的请示 川法研〔1990〕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就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如何计算审判时限问题发生了分歧意见。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二审案件是在一审基础上进行的,刑诉法规定的“审结”与“宣判”含义不同。只要合议庭或审委会对案件作出了评议结论,就应视为“审结”。故第二审结案时间应以合议庭或审委会最后作出结论的时间为准;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第二审案件的结案方式与一审不同,二审判决、裁定确定之后,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宣判。因此,二审刑事案件的审结时间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开庭审判的,应以宣判时间为审结时间。没有开庭审判,委托宣判的应以裁定书、判决书寄出的时间为准;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刑事第二审案件与第一审的结案方式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审理案件是一种诉讼活动,案件是否审结,应以法院的判决、裁定送达的时间为准。故刑事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时限,应当从上诉、抗诉期满,第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或抗诉书及其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第二审判决和裁定送达之日止计算。当庭宣判的,以宣判时为准。
我们倾向于上述第三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1990年10月29日


取之无道的加名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夫妻争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添名的风潮,未能料到此举连锁泛起拔毛艺术赛,近日南京征收“房产加名税”的消息不绝报端,掀起轩然大波。南京税务部门表示,国税总局正就婚前房产加名收税研究具体意见。目前除南京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对婚前房加名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身在美国的任志强也在微博对此留言说:“生财无道。”。不少网友纷纷“不淡定”起来,在他们眼中,此举无疑是国税总局在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一次“趁火打劫”。
十七世纪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柯尔贝有一句经典的名言:“征税的艺术就像从鹅身上拔毛,既要多拔鹅毛,又要少让鹅叫。”这句名言至今还是中国税收的指导思想。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没有不赞同这句话的。根据柯尔贝的看法在征税者的眼里,纳税人不过是提供鹅毛的鹅,征税者要拔毛没有必要去征求鹅的同意,鹅是不能拒绝的。根据柯尔贝的算术,如果一次拔毛太多,鹅会因疼痛而大声抗议甚至试图逃跑,如果为得到全部鹅毛把鹅杀死,就难以持续得到鹅毛。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鹅的容忍范围之内每次少拔一些毛,这样可以取之不尽。经济学家奥尔森发现政府的起源是由流寇向驻寇演化过来的,征税也是掠夺的艺术,首先要对掠夺对象加以适当的保护,也能源源不断地有利可图,作为拔毛者的征税者总是有越拔越多的倾向,当征税者急需鹅毛的时候,他们就顾不上鹅的不满和抗议。否则的话路易十六也不会被送上断头台。换句话说,若是没有道德与制度的约束,征税者终将竭泽而渔、杀鹅取毛。

如此苛税是与民争利

税收要适当适量,征收新税要严格论证并经审批,地方政府总是这么仓促和无序。现行房产之上的各种税费已经超重,如果加个名也要征税只会使房产税费更加沉重。南京率先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税,表明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冲动已难遏制。
价值一百万的房子,加个名字从几百块上涨到1万5,对政府确实是一大笔收入,但是对于家庭而言,简直就是凭空被打劫了几万块钱,这项政策真很伤人,加名并非导致房价上涨,也没有发生房屋增值后果,加名税难道以行为为征税对象不成,再说了,以前也有加名的,却没有听到收税,偏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后征缴契税,为了多收点钱不顾法律和秩序。针对南京征收加名税,市民意见很大,不仅增加市民负担,导致生活水平下降,既便征税符合法律,但也的确难合情理,让市民感到说不出的别扭,不合理不合情的征税要不得。

促婚姻和谐是根基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规定的过于苛克,少有人情,解释以保护个人财产的名义推出,在征税视野中将夫妻看成陌路人之间的交易,才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催成加名热,税务局赶在这个节骨眼上征税,直接后果则是告试人们不准加名,用税额阻挡加名潮,有人会因为高额税金放弃加名,由此也会埋下家庭矛盾。在这方面,北京规定房产证夫妻加名不加税,只需缴纳40元工本费。北京地税部门表示,北京没有出台新规定。北京已婚有房族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若是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更名。

减税减负才是真

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一般情况下只需交些工本费即可。契税是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有可能被识为相当与份额的产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转移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发生实际现金交易,在没有房屋买卖的情况下,多交那么多钱,民众当然不服气。不管传言是否属实,希望税务局尽快出面解释清楚。如果是添加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就必须通过交易或者赠与、继承的方式,需要交纳税费。加名税并非火线出炉的新税种,而是老醋装了新瓶。也就是说房屋产权原来只有一个人,产权比例是100%,要增加一个人,就只有采取买卖关系或赠送等方式出让产权比例,减少自己的产权比例。可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有关系,不以是否加名而发生物权性质的变化,加名只是就夫妻财产对外公示化的一种形式。 加名税的征收导致法律规定立间发生冲突,尤其是征收比例之高,导致居住成本过高,实际上是对个体财产权利的一种无形剥夺。事实上在保护公民财权的法律框架下,认定夫妻是独立财权关系才是问题的关键。中国税负之重日益引起世人的焦虑,加名税再次诠释了这样的现状。财政部的官网发表文章表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诸如加名税之类的重复性叠加税目没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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