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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2:54  浏览:8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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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精神,为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我部拟订了《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转告我部(计划财务司)。

附件: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和正确引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的水平和综合效益,依据国务院国发〖1986〗8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计外资〖
1992〗52号《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外经贸贷发第305号《关于印发〈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世字〖1997〗43号《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文件及法律的精神,结合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特点,就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
积极引进外资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快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对盘活国有资产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建设了一批骨干项目,弥补了
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和吸收了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加快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九五”期间乃至到2010年,我们必须继续坚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加快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步伐。
二、抓住机遇,突出重点峭断扩大利用外资的方式和范围
和平与发展是现阶段全世界范围内的总趋势,为国际资本流动创造了较好的环境,世界范围内新的技术革命及发达国家的产业调整,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并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机会。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方针,抓住机遇,突出重
点,不断扩大利用外资的方式和范围。
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包括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两种方式。其中: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BOT等。根据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特点和利用外资的经验,近几
年,仍然要以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主,并积极探索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有效途径。 按照《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要继续做好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利用外资工作,重点解决好居民吃水难的问题,努力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哟罅Χ茸龊贸鞘械缆非帕骸⒐步煌ā⑷计⒗藓硪约氨狈降厍泄┤刃幸滴胀庾使ぷ鳎鸩交航獬鞘薪煌ㄓ导纷纯觯纳瞥鞘惺腥莼肪澄郎换剿鞒鞘蟹篮椤⒃傲致袒胺缇懊でㄉ璧刃幸道猛庾实挠行揪丁? 三、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责权利统一的借用还管理体系
综合指导和管理全国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了维护国家信誉,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利用外资质量,建设部将主动协助国家计委等有关综合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
行业管理的职责,把做好利用外资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的轨道,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专门机构全面系统地负责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在从编制利用外资计划和项目规划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后投产运转、外债偿还等各个环节上加大工作力度,以保证各项工作
能落到实处,建立起责权利统一的借用还管理体系。
四、外资计划的编制
凡是利用外资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利用外资计划。
全国利用外资总体计划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国家对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为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部门;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由中国银行负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于每年的八月底将下年度利用外资项目计划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审查并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国城
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年度计划,纳入国家利用外资年度计划。
五、利用外资项目的选择原则
利用外资项目必须:
1、符合国家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对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原则规定和国家的产业政策。
2、已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长期计划内的项目。
3、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鉴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公益性强,社会效益显著,财务收益偏低,自身发展和偿债能力较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应根据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选择能落实还贷资金来源的项目。
4、达到适度的建设规模。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供水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日供水15万立方米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在5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燃气项目日供气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在1.5亿元以上;其余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5、利用外资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必须符合行业技术政策(或进步规划),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采用落后(淘汰)工艺技术的项目不得申请利用外资。
六、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要求
(一)申请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一)及其批复文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承诺还款责任条件。
3、配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的说明。
4、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提交文件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求文件相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申报利用外资项目时,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将限额以上项目分解为限额以下项目,或有意压低外资金额。
七、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的审批办法办理。
利用外资的限额以上项目,由建设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后,再委托有甲级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部提出审查意见,国家计委商同有关部门批准。
利用外资的限额以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抄报建设部和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备案。
建设部对利用外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对外提出。
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在批准项目利用外资后(其中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经双方政府承诺,列入双边财政合作清单后),通知通知部和省市有关部门对外开展工作。
八、利用外资项目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在国家计委、对外窗口部门批准(或安排)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利用外资后,方可对外进行技术交流和“货比三家”的技术谈判及商务谈判。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以项目单位为主,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外贸公司配合(限于实现外贸委托贷理的,下同)。商务谈判以外贸公司为
主,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配合参加。技术和商务合同的对外谈判签约应遵循下列原则和办法。
1、切实遵循“公平、竞争、效益”原则,增加透明度,克服随意性。
2、项目单位应组织具有一定谈判经验、了解国外工艺、设备技术状况的技术人员、并配备外文翻译,组成相对稳定的谈判班子,对外开展工作。
3、谈判应依据项目技术要求、供货范围、采购清单,草拟询价表,邀请在工艺技术、设备质量、供货、售后服务和资信等方面合格的外商参加竞争。
4、应依照规范的、有可比性的供货范围,要求外商提出较明细的分项报价,以便于比价。
设备和技术的引进要严格限定在项目审批的范围内,不得进口与项目无关的物资,或擅自增加外资额。如有需要增加外资额度,须按国家规定报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进口物资清单经有关审查部门批准后(限于许可证及配额物资),方可对外签订商务合同。商务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
税收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贷款的转贷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可依据贷款协定选择和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承办转贷业务。转贷机构有权对项目进行评估。项目单位要按转贷机构的规定,提交转贷申请、还款担保等有关文件及资料,与转贷机构商签转贷协议。
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商转贷机构办理贷币调期手续,以避免和减少汇率风险。
十、外交项目的建设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内配资金的筹措工作,落实内资渠道,确保项目内配人民币的及时到位。
2、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周期,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控制,保证工程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3、在工程建成投产后要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对项目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按时进行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十一、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
我国实行的是责权利统一的外债政策。为了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各外资项目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及时还本付息的责任。
1、项目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帮助项目单位设立相应的项目偿债风险基金,并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其减少偿债风险的作用。
2、项目单位要在指定银行开设还款准备金帐户。在贷款本金利息到期日前的限定时间内存足不少于当期支付本息所需的资金,以备及时对外偿还贷款本息。
3、商务合同一经生效,项目单位不得以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十二、外资项目的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所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均应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助项目单位认真做好外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批、执行、监督及总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尤其是要做好内配资金的筹措和安排,打足资金,不留缺口,不搞预算赤字项目。要建立、健全管理外资
的有效机制,包括外资项目的选择和审查、还款责任、项目跟踪管理以及债务监测机制等。
2、外资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法人制度和项目资本金制度。从前期准备工作至项目建成投产,应做到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必须及时到位,做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
十三、逐步建立、健全外资项目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为准确掌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状况,及时正确引导利用外资方向,利用外资项目的统计应纳入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体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编制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的要求,按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利用外资数据。
部计划财务司应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的理论研究和方向、政策的研究,及时向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组织交流外资方面的有关信息,不断组织对利用外资工作人员的培训;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及时将本地区的利用外资信息向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附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3、总投资、国内配套资金筹措及安排,利用外资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4、利用外资的主要用途。
5、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初步测算。
6、利用外资的偿还责任。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实施单位、管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2、项目的背影及必要性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1)市场需求及供需状况
(2)外部资源及能源的提供状况
(3)厂址的选择
(4)项目建设规模的确定
(5)项目建设工艺方案的确定
4、项目的总投资(技术设备及土建工程),国内配套资金的筹措及安排,利用外资的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5、项目设备表,利用外资主要采购设备内容及主要设备性能参数。
6、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机构
7、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分析,财务和经济评价。
8、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安排
9、环境评价
10、节能分析



19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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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小型货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小型货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货车营业运输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货主利益,根据国家和省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型货车是指载重量一吨(含一吨)以下的载货汽车(不含简易机动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小型货车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小型货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营者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单位购车必须持所属主管部门证明,个人购车须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证明,向所在区、县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运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运力投放额度及社会需求,对其经营范围和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运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给予批准购车。车辆购置后,凭
购车批准证明和发票,到原审批的运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后,由公安部门核发车牌。
(二)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凭证照,到原审批的运管部门领取车辆《营运证》,方可从事营运。
未经批准购置的小型货车,一律不予上车牌和不予核发营运证照。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交通运输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规定,并服从管理。
(二)营运时必须随车携带有关营运证照,装置运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营运标志。
(三)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载货。不得人货混载,严禁经营客运;如委托人确需押运货物的,应坐驾驶室内;货物装卸应符合运输规范,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使用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和凭证。
(五)执行市交通局和物价局统一制定的运输价格。营运车辆应配备《广州市区运输里程图》,并在显眼处张贴收费价目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运管人员的检查。
(六)严格按核定的经营范围营运,不得以非正当手段争揽货源,不得从事倒卖货源居间盘剥等违法活动。
(七)营运车辆必须到指定的货运集散点经营,不得私自设点,不准乱停乱放。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按税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缴纳税费。税费的征收,除专业运输企业按营业收入计征外,其他单位及个人一律实行定额计征。
第八条 经营者应接受运管部门的管理,个体经营者还应参加运管部门指定的运输服务组织。
第九条 经营者如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原审批的运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缴销营运证明和营业执照,缴清税费后,方可停业。如歇业的,应在歇业前十五天报原审批的运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运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3月18日

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1〕1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财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融资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以纳入储备的土地为担保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委托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融资工作。市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司法、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储备土地的融资工作。

  第五条土地融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运行、计划融资、风险可控、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各部门、单位、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的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土地供应储备计划。

  第七条自本年度土地供应储备计划确定之日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各具体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土地储备、供地程序。

  第八条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负责储备土地搬迁成本的实物量调查。实物量调查应当自搬迁服务机构接到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市财政部门核查。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核查。经核查后的实物量及费用明细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后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出土地净收益和出让价格。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物量调查和地价评估情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后,作出储备土地决定。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储备决定,拟订储备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各工业、旅游、产业园区内的土地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制定出让计划和出让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由区政府或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融资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申请

  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其所属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和出让计划制定融资计划,并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签订贷款意向合同。

  (二)储备土地抵押融资

  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可进行融资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权限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该储备土地的土地证书,办理储备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向金融机构融资。

  第十四条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按下列规定实施储备土地的征收与补偿:

  (一)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由区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二)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实施征收与补偿。

  (三)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的实物量及储备费用明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签订土地储备资金拨付协议。

  (四)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工作。

  (五)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应当按照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确定的交地时限,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算征收与补偿款项。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出让地块的招拍挂工作。土地出让成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出让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并通报区政府或管委会。

  第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同时将供地成本支出额的书面报告送市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地成本书面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并将供地成本拨付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使用财政拨付的供地成本资金:

  (一)偿还银行贷款;

  (二)其他储备地块的预付资金;

  (三)土地储备融资的经费。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收益,首先用于偿还本息资金,对公益性低收益项目所需成本的资金由政府另行决定。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贷款资金,按计划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十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失职、渎职、虚报土地储备成本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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