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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24:25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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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5年4月5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
为了更好地执行1993年12月25日下发的《国家海洋局海详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做好国家海洋局海详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工作,特制定《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主要是海洋科学技术领域:
1、海洋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的科技成果:
(1)阐明海洋环境与资源特征或规律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成果;
(2)海岸带、海岛、近海、大洋调查和极地考察、测绘的方法、技术及其研究成果;
(3)卫星遥感海洋应用研究成果;
(4)海洋高、新技术研究成果;
(5)海洋仪器研制技术、工艺及其产品;
(6)海洋科技管理的理论、方法等研究成果。
2、海洋综合管理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权益、资源、生态环境等管理纳理论、方法和技术;
(2)海洋政策、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海洋发展战略、规划等有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3)海洋工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海洋计量、规范等成果。
3、海洋公益服务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技术及其服务系统建设技术成果;
(2)海洋科技情报与档案,海洋资料、信息处理及其服务系统建设技术;
(3)海洋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包括监测站、观测站、卫星地面接收站、南极考察站、资料浮标、调查监测船、监测飞机和通讯网络等)的技术改造、革新及服务。
4、海洋开发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技术;
(2)海岸带、海岛和重点海域综合开发利用技术;
(3)海洋工程开发技术。
5、先进海洋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1)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
(2)国外先进的海洋管理、公益服务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3)海洋科学技术在非海洋领域的推广应用。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面向全国海洋界。凡符合《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海洋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是经正式批准并公布的地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
第五条 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应用技术成果,须证明其成熟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凡属软科学的或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海洋基础性工作的科技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或海洋管理、海洋开发等实践:凡属海洋基础性研究的学术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外高级学术刊物或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第六条 凡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基步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省(部委)级科技奖励;凡已申报过其他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论其获奖与否,均不得再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缓评项目两年之内可再申报一次,但申报时必须注明是哪一年的缓评项目,并注明缓评理由。
三、申报程序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1、国家海洋局下达并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2、国家海洋局下达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先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中请,并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3、国家海洋局资助(或委托)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4、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达并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该地区海洋管理机构会商后,联合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5、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下达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同时向下达任务的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经协商后再由主要完成单位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6、科研机构自选的为沿海地区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服务的科研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向该地区海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组织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申报。
第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第一主要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根据第八条有关规定牵头申报或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直接参与项目完成过程并对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主要完成人名次应按其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排列。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主要完成单位:(1)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2)在项目完成过程中提供了较好的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各等级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限额表:
┏━━━━━━━━━━━━━┯━━━━━┯━━━━━━┯━━━━━━━┓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 主要完成人 │ 15 │ 9 │ 5 ┃
┠─────────────┼─────┼──────┼───────┨
┃ │ │ │ ┃
┃ 主要完成单位 │ 7 │ 5 │ 3 ┃
┗━━━━━━━━━━━━━┷━━━━━┷━━━━━━┷━━━━━━━┛
申报特等奖的项目,其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限额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及其有关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和缴纳评审费(金额另定)。
第十四条 申报部门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及有关材料按时报送国家海洋局科技司。
第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的复审工作。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将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准予申报,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复审意见的要求,重新进行修改补充后再行报道。
四、评审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应本着宁缺勿滥,公平合理、科学求实的原则,认真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科技司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数量及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当年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控制总数及备等级奖的控制数。
第十八条 对于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在评审前组织3--4名同行专家进行预审; 必要时组织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等形式的调查研究。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推荐获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一次表决形式进行。科技委委员在讨论和表决以本人为主要完成者之一的申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因故末参加投票的科技委委员,其表决权视为自行放弃。特等奖、一等奖获奖项目须经参加投票的科技委委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二等、三等奖获奖项目须经参加投票的科技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二十条 经评审推荐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正式批准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无异议的,由国家海洋局批准、科技司办理批准和授奖事宜。
五、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奖项目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狡术进步具有较大促进作用,并对海洋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三等奖项目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第二十二条:特等奖项目的奖励标准应高于一等奖,并对海洋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对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分别授于《集体荣誉奖状》和《个人获奖证书》、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奖金应按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一 70%; 其余部分奖给一般完成人和有关科技管理人员, 其中科技管理人员所得奖金不超过奖金总额的15%。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奖金分配方案应报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备案。如有争议时,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获得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金由国家海洋局发给,奖金数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国家海洋局直属单位的获奖项目,国家海洋局只负责颁发《集体荣誉奖状》和《个人获奖证书》,其奖金由申报部门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荣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六、异议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填写《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异议书》,并签章或签字。不符合要求或匿名的异议函件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等异议问题,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责成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应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指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及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的异议问题,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处理。必要时,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可将异议问题提请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报国家海洋局裁决。
第三十—条 凡涉及获奖项目重复请奖的异议问题,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责成申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查明属实,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追回奖金并对申报部门及个人给予批评。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的其他异议问题,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处理或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十三条 涉及异议问题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异议处理应持积极态度,并在自接到异议函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对任何获奖项目异议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可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提出,由国家海洋科技司责成申报单位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视不同情况分别撤销该项目或有关当事人的奖励,并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如发现有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按情节轻重给予诬告者批评和处分。
七、其他
第三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应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或制订本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应将本单位每年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于6月15日前报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实施细则不符合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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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8年8月26日至27日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中塔关系及其他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以下共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一致认为,2007年1月15日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为中塔关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双方决心恪守条约确定的方针和原则,认真落实两国建交以来签署的所有双边政治文件,推动中塔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二、两国元首高度评价中塔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现状,认为两国各领域合作快速发展,给两国人民带来实际利益。双方强调,将保持经常性的高层互访,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局势的重大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双方将进一步密切两国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扩大和深化两国政治、经贸、安全、人文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中塔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水平。

三、双方将进一步支持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塔吉克斯坦议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和友好小组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双边关系法律基础,巩固传统友谊,加深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

四、双方重申,中塔国界划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严格遵守两国签订的所有关于边界问题的协定和文件,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五、双方表示,将继续在涉及彼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大问题上相互支持。塔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与台湾建立和开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往来。塔方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中方对塔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高度赞赏,重申支持塔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为维护国内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做的努力。

六、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表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规定,继续在安全领域开展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和本地区的和平、安宁与稳定。

七、双方认为,毒品犯罪严重威胁地区各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将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包括毒品生产、非法贩运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毒品犯罪活动。

八、中方高度评价并感谢塔方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后表达的同情和慰问以及向中方提供资金和物资援助,帮助灾区人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

九、塔方对中国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表示祝贺,认为这是中国为推动国际奥林匹克事业发展、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做出的巨大贡献。

十、双方认为,加强双边经贸合作对全面推进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优化贸易结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改善贸易投资环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在交通、通信、采矿和加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十一、双方将继续挖掘公路交通运输和过境运输合作潜力,提高口岸接运能力,在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方面相互提供便利。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实行鼓励边境贸易的政策,促进边境地区的务实合作。

十二、双方将根据各自法律为在对方国家从事投资贸易活动和经济技术合作创造便利条件,保护对方国家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十三、双方将进一步扩大教育、文化、科技、新闻、旅游、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两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青年和民间友好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双方认为,当前,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势头良好,已成为在互信、互利基础上深化成员国睦邻关系的重要平台,对促进中亚地区稳定、推动成员国共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不断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安全、经济和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十五、双方强调,中亚国家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国际社会应尊重中亚各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中亚各国的稳定与安全、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符合本地区各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中方高度评价塔方为促进中亚地区安全、稳定与发展所做的努力。

十六、双方指出,双方在一系列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强调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双方将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架构。双方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充分发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给予中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拉赫蒙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 锦 涛 埃莫马利·拉赫蒙

(签字)        (签字)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于杜尚别

民政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由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颁布施行。《条例》作为《婚姻法》的配套法规,对于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要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执行《条例》。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婚姻管理工作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关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建设,在人员配备、经费、工作场所等方面提供保障条件。
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安排,主动争取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要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婚姻法》,以农村基层和城市街道为重点,运用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造成一定的声势,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纠正各种违法婚姻行为,坚决克服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等现象。对涉及婚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措施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检查,凡与《条例》相抵触的,应予以纠正。
三、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在抓好婚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制止早婚等违法婚姻的发生。
四、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队伍的建设。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对现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撤换。要在今年完成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学习《条例》的培训,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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