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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46:15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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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计价格[2002]88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收悉。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是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600元。其中,受理境外申请,由于支付通讯费用相对较多,另收通讯费500元;非中文资料另收翻译费1000元。
  (二)产品检测费。是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费用。
  产品检测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检验项目,暂由你委按照补偿检测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报我委备案后实施。检测成本主要包括检测人员经费、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测用房维护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
  (三)工厂审查费。是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所进行的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出具工厂审查报告的费用。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500元。具体所需监督审核员的人数和审查的天数(人.日数),由你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严格核定,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对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不收相应的审查费。
  考虑到认证的交通费用差别较大,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认证的申请人负担。认证机构不得向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四)批准与注册费。是认证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颁发认证证书的费用。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次800元。
  (五)监督复查费。是认证机构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复查内容,对认证企业进行监督复查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工厂审查费和抽样检测费。
  监督复查费按不超过认证时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的各25%收取。但对涉及认证产品扩展和变更的监督复查,其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六)年金。是产品认证批准注册后的保持、责任风险、提供相关信息和处理申诉、投诉及争议等的费用。
  年金标准为获证产品每年400元。
  (七)认证标志费。是认证标志制作和实施管理的费用。分为标志费或标志批准使用费两种。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取标志费。标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8毫米标志每枚0.07元;15毫米标志每枚0.14元;30毫米标志每枚0.28元;45毫米标志每枚0.52元;60毫米标志每枚0.56元。
  对经认证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标志的,收取标志批准使用费。标志批准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每年1000元。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依法纳税。认证机构目前仍为事业单位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仍按《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委向我委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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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黄 菊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周永康  国务委员
       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李毅中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王显政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孙 勤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陈训秋  司法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田成平  劳动保障部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汪光焘  建设部部长
       刘志军  铁道部部长
       李盛霖  交通部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尹成杰  农业部副部长
       黄 海  商务部部长助理
       陈啸宏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长江  质检总局局长
       张力军  环保总局副局长
       杨元元  民航总局局长
       雷元亮  广电总局副局长
       刘 怡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志发  旅游局副局长
       张 穹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尤 权  电监会主席
       欧阳坚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黄文平  中央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王 晓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徐经年  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霍 毅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显政担任,副主任由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担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为推动90年代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目标的实现,调动地方人民政府实施“两基”的积极性,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在“两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现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表彰奖励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90年代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调动地方人民政府实施“两基”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目标,工作成绩突出,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表彰。
(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所辖各县(市、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了青壮年文盲;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省份,所辖各县(市、区)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并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在民族自治区和经济困难的省份,经过艰苦努力,基
本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含少数最困难的地方普及了四年或三年义务教育),部分地方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二)在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义务教育与扫盲教育的“重中之重”地位;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上,能优先保障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需要。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中,较好地履行了
自己的职责。
(三)依法治教、执法监督的各个环节都能较好地落实。
(四)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小学、初中的办学条件,依不同地区分别达到规定要求,并建立了管理和维护制度,校舍中的危房得到及时消除。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
(五)中小学校长和乡(镇)成人教育专职人员都经过了培训。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的达到度符合规定要求。培养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师范院校规模、条件均能满足实施义务教育的需求。
(六)加强了对学校(包括乡、镇、村成人学校)的常规管理,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七)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完善,有关经费的各项政策都能得到落实,学校经费得到保证。
第三条 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与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县(市、区)(包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贫困县,下同),予以表彰奖励。
(一)表彰奖励的评选范围为规定期限内经省级人民政府评估,确定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表彰奖励的时间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名额,届时由国家教委、财政部确定下达。
(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先进县(市、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按规划如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普及程度较好地达到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要求。在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区达到95%左右,县(含县级市)达到90%左右。95%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标准,每个乡(镇)和95%的行
政村都建立了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成人教育中心),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不断加强。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按规划如期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初等教育普及程度较好地达到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要求。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5%左右,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女童教育、残疾儿童教育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儿童教育的政策措施都
得到较好地落实。青壮年人口中文盲率降到15%以下,90%的乡(镇)和80%的行政村建立了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成人教育中心)。
(2)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优先地位和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在教育发展中的“重中之重”地位切实得到落实。
(3)普法教育、规章建设、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等环节不断强化,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依法治教落实。
(4)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都得到保障,经费来源稳定、可靠,管理体制完善。成人初等、中等学校和扫盲后继续教育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义务教育和成人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省定要求。
(5)小学教师的文化程度基本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初中教师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占85%以上,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已经建立。校长和成人教育专职人员均接受了岗位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农村成人教育机构,配齐了人员,其各项待遇落实。
(6)义务教育阶段教学改革不断深入,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条 申报与审定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教委提出表彰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的县(市、区)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时间和分配的名额,向国家教委推荐名单,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报,国家教委督导团组织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县(市、区)进行检查评估。
(三)国家教委根据上述材料和报告,分期分批组织表彰奖励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将向经审定在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锦旗,向先进县(市、区)颁发锦旗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此项奖励经费下达到地方后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七条 有关评选和表彰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99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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