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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6:14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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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82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4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联众福寿如意A类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联众福寿如意B类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联众大富翁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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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2]第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有关省市商委:

今年3月份以来,各级工商、经贸、公安、卫生、税务、质检、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2]第80号)精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密切配合,全力以赴,扎扎实实地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6月27日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措施,巩固成果,推动集贸市场健康发展,经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各地在8月下旬和9月上旬进一步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的专项整治目标和“清查经营主体”、“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强化质量监管”、“强化税收征管”、“净化市场环境”、“清除执法壁垒”、“完善监管制度”、“严肃执法纪律”、“加强舆论宣传”、“着力抓好治本”等10个方面的整治内容,逐一对照,认真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同时,要认真督促检查各地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总结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二、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重点督促检查假冒伪劣的“集散地”、偷税逃税的“特区”、藏污纳垢的“庇护所”、执法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等问题的整治情况,特别是查处大要案的情况。

(二)重点督促检查全国及各地确定的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的整治情况;检查用集贸市场方式经营的各种各样的“商城”、“商厦”及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食品(含保健食品)、中药材、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场所和商品的整治情况。

(三)重点督促检查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行现代化的营销方式等方面的情况。

三、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督促检查是对今年以来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及其成效的一次全面检验,同时也是查找问题,严防“反弹”、“回潮”,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

(二)督促检查工作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查找问题。对工作措施得力、狠抓落实且成效明显的,要进行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市场的一些主要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三)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对辖区内各类集贸市场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突出检查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的整治情况。同时,要注意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培养和树立好的典型,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

(四)加强配合,联合行动。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明确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进行实地检查。国务院七部委局将再次对各地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全国20个重点集贸市场的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各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如遇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各地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及全国20个重点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情况,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并请于9月1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各省、各部门的情况一并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附件:《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综合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八月六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略)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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