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7:29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确保新旧结算制度的衔接,现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和核算特点,就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下称《手续》)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办结算业务的内部审批问题
1.各行处开办结算业务的种类由总行统一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发前,各行已按规定开办的结算业务可继续办理。
2.从12月1日起,新开办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区域(含辖内)汇票业务、本票业务及同城直接借记的票据交换业务,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批准。
3.由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银行审查的内容较多、责任较大,而我行县以下机构人员少,不具备办理此项业务的条件,为此,县以下机构(含县支行),停止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托收业务。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双大企业需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县级机构,由一级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

二、有关会计科目和帐户问题
1.《手续》中规定,异地汇划款项应在“联行往(来)帐”科目中核算。鉴于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开通后,手工联行已经取消,因此,我行异地汇划款项不再通过“联行往(来)帐”科目核算,仍按建总发字〔1996〕第146号《关于印发资金清算业务有关会计制度(试行)的通
知》的规定,通过“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核算。
2.信用卡存款和信用卡透支仍通过“信用卡存款”和“其他贷款”科目核算。
《手续》中规定,办理信用卡业务存入的保证金和授权时扣付的授权保证金,分别在“信用卡存款”科目下“持卡人交存保证金”帐户和“授权保证金”帐户核算。由于我行对上述资金的核算和授权额度的控制已作过规定,变更做法需要修改核算软件,在核算软件修改前,各行可仍按
原规定执行。
3.根据《办法》第七十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请求付款。各行对此类汇票在办理付款手续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核算。出票银行付款后,该持票人需另填制信(电)
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提交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可为其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的手续。
三、关于受理票据凭证的审核问题
1.为防范风险,确保银行和开户单位的资金安全,各行应严把支付关,加强对票据支付的审核。对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和本票申请书、大额的转帐支票的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的审核,必须严格执行折角验印,具体要求仍按建总发字〔1997〕第58号《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
范案件的紧急通知》文件执行。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银行可以与申请人约定支票上填写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款项条件,而不是作为支付的依据。没有确立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因此已经推行支付密码系统的试点行要严格管理。推行支付密码试点的审批权限
,仍按建总函字〔1997〕第330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执行。
3.根据《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既可以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汇票款项,也可以向承兑银行直接提示付款。各行在接到持票人直接提示付款时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要求其同时提交“提示付款申请书”。“提示付款申请书”必须记载如下内容:汇票号码
、金额、持票人的帐号及开户行、申请付款的原因、持票人的签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或预留印鉴)。承兑银行除按“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审查事项”对汇票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提示付款申请书”的记载内容是否齐全。经审查无误后,在“提示付款申请书”上登记持票人身份证件
及号码,并由持票人签名。然后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二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直接提示付款”,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二联以及“提示付款申请书”、承兑协议、会审单作为借方凭证的附件。
4.根据《办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汇兑凭证的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因此,汇款银行在审核汇款人提交的信(电)汇凭证时,若发现信(电)汇凭证委托日期不是受理信(电)汇凭证当天日期,不得受理,应将其退回汇款人。
四、关于票据及凭证的签章问题
1.鉴于《手续》中未明确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付款人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的签章,为便于审查单位填制的“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章的真实性,各行对本行开户单位提交的“拒绝付款理由书”,应要求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
2.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划款时,若付款人付款日无款支付,开户行应填制“未付款项通知书”,并在第二、三联上加盖“业务用公章”。
3.《手续》所附结算凭证的格式已明确,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他行支票办理入帐时,提供的进帐单为两联,并规定在第一联上加盖“收妥后入帐”戳记并加盖“转讫章”。为减少结算纠纷,防止客户套取银行信用,如在我行记帐、复核前,客户急需取得进帐回执的,我行只能用
“受理专用章”签发回执,款项收妥后方可用“转讫章”签发回执。严禁在未扣付款人帐款之前在有关回执联上加盖“转讫章”。
支票的持票人直接向付款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汇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汇兑凭证办理汇款时,签发回单用章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受理专用章”由一级分行自定格式刻制,基本要素为:行名、“票据受理专用章”及“收妥抵用”字样、日期。
4.《手续》规定银行受理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时应签章。为了保证我行对办理银行本票的申请人真实性的审核,该签章应为在我行预留的签章,否则,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五、关于票据贴现、质押的问题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
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承兑人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贴现和办理质押后的受让行为也属于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为防范由于受理贴现、质押带来的资金风险,避免结算纠纷,各行对于出票人或背书人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暂不予贴现、质押。
六、关于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有关问题
1.据银发〔1997〕393号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签发50万元(含)大额银行汇票不得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一律由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办理票款的清算,对于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
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当地没有人民银行机构的,可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2.由于转帐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最后的持票人具有不确定性,《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而各行在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严格按照“银行汇票申请书”的内容填写。为避免纠纷,规范汇票申请人的行为,各行不得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填
明代理付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无论什么原因,均不得签发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的转帐银行汇票。
3.根据《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必须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出票银行经查款项确未支付的,方可办理付款和退款手续。出票银行在向遗失汇票的持票人付款时,有关会计核算手续比照“银行汇票逾期付款”的
规定处理;出票银行向遗失汇票的申请人办理退款时,比照“银行汇票退款”的会计核算手续处理。
七、关于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有关问题
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除按《办法》和《手续》的规定办理外,内部管理规程仍执行建总发字〔1996〕第144号《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和建总函字〔1997〕第221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结算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须先经总行规定的授权人(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与单位签订承兑协议,会计部门根据“会审单”和承兑协议办理承兑手续。
2.各经办行在办理贴现之前,应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或传真查询确认后,方能受理;受理时必须要求持票人作成转让背书。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的,应及时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追索时,可直接从申请人帐户扣款。
办理转贴现业务的,转贴现到期不获付款的,应及时向申请转贴现银行追索票款。
3.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部门负责保管,会计部门在审查会审单、银行承兑协议后,方能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逐笔下发经办行办理承兑业务。县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得存放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4.未经总行授权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和转贴现。
八、关于汇兑业务及退汇问题
汇款人申请退汇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并交回原信、电汇回单;汇入行对未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或已向收款人收回取款通知后,方可办理退汇手续。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九、关于查询、查复处理
1.完善查询、查复的手续。各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发现票据和结算凭证不符要求或有疑点的,必须认真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对电话查询或查复的日期、金额和有关内容,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
2.建行系统内签发的结算凭证中,签章及业务用公章不清的、漏盖签章的,密押有误的、漏编的,压数机漏压的、重压或压数金额不清的,均不得采用电话查复。对查询印章、压数金额的,必须采用邮寄查复。其他方面的查询,可通过电报或清算系统查复。对查询查复通知书或电报
,必须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作凭证附件除外)按季(年)装订,归档保管。
3.受理现金银行汇票的挂失申请,受理行应主动向对方行(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查询,经确认款项确未支付的,才予以受理。受理后,受理行应主动向对方行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并按规定向失票人收取发出通知的有关费用。
十、关于重要空白凭证问题
下列凭证,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不定额本票、支票、电子清算划收(付)款专用凭证、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信用卡、储蓄卡、转帐卡、存折、存单、内部现金提(交)款单、国库券收款单、债券收款单、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印鉴卡及银行
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内部往来划收(付)款报单。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和核算手续,仍按建总发字〔1997〕第264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执行。
十一、票据凭证的印制和使用
1.自1997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商业承兑汇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商业承兑汇票。各行一律不得出售旧版商业承兑汇票,旧版商业承兑汇票由一级分行上收,并在1998年3月底以前,按规定组织销毁。在12月1日后,各行不得受理违规签发的旧版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仍由一级分行按原规定日期匡算半年使用量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指定厂家订购。银行本票和支票按人民银行的规定由其统一印制。
3.“进帐单”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印制。“银行汇票申请书”按附式要求由分行统一印制,最迟于1998年4月1日起使用新格式,其他结算凭证在用完现有的库存后,应按附式的格式要求自行统一印制并使用。



1997年11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修订)

国家计委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于1997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2.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及以上,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
10.动物用抗菌原料药(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动物用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
12.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3.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4.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5.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6.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7.农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8.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纸浆(年产木浆17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3.皮革后整饰加工及其新技术设备制造
4.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锂离子电池生产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生产
6.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7.新型、高效酶制剂生产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9.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10.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三)纺织工业
1.纺织化纤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2.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3.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4.纺织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
3.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4.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蜂窝移动通信交叉连接/码分多址(DCS/CDMA)系统设备制造
9.2.5千兆比/秒(2.5GB/S)及以上光同步、微波同步数字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10.2.5千兆比/秒(2.5GB/S)光通信、无线通信、数据通信计量仪表制造
11.异步转移模式(ATM)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选设备设计与制造
2.煤炭开采与洗选(特种、稀有煤种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水煤浆、煤炭液化生产
4.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5.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6.煤炭管道运输
7.煤层气勘查、开发
(六)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5.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七)黑色冶金工业
1.50吨及以上超高功率电炉(配备炉外精炼和连铸)、50吨及以上转炉炼钢
2.不锈钢冶炼
3.冷轧硅钢片生产
4.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
5.石油钢管
6.废钢加工和处理
7.铁矿、锰矿采选
8.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9.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开采及熟料生产
10.针状焦、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1.干熄焦生产
(八)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直径8英寸及以上)、多晶硅生产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4.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5.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6.稀土应用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乙烯(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聚氯乙烯树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5.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6.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7.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8.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9.精细化工:染(颜)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0.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1.煤化工产品生产
12.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它助剂生产
14.增加石油采收率的三次采油新技术开发与运用(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输油、输气管道及油库、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机械工业
1.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3.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4.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5.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6.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30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8.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9.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10.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11.重要基础机械、基础件、重大技术装备等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12.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13.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14.25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5-10吨/年),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5.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16.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合仪表、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17.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
18.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19.汽车、摩托车技术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20.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生产
21.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灯具、盘式制动器
22.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3.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24.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25.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26.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十一)电子工业
1.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生产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生产
6.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
7.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
8.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9.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11.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2.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
13.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14.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5.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等)开发与制造
16.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
17.单模光纤生产
18.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9.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0.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ISDN)制造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工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线及其配套的五金件、塑料件
3.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
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限于中西部地区)
5.散装水泥仓储运输设施
6.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石英玻璃、人工晶体)
8.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
9.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10.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11.城市卫生特种设备制造
12.树木移载机械设备制造
13.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十三)医药工业
1.受我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3.维生素类: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
5.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中成药产品质量控制、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仪器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12.新型佐剂的开发应用
13.肝炎、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十四)医疗器械制造业
1.具有中频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和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
2.电子内窥镜
3.医用导管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1.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3.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航空机载设备制造
5.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6.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9.民用卫星应用技术开发
10.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六)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8.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9.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10.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十七)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3.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心的建设与企业孵化
(十八)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甲)
(一)轻工业
1.洗衣机、电冰箱、冰柜生产
2.合成脂肪醇、醇醚及醇醚硫酸盐
3.空调、冰箱用轴功率2千瓦以下压缩机生产
(二)纺织工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
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三)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钡盐生产
2.500万吨以下炼油厂建设
3.斜交轮胎、旧轮胎(子午胎除外)翻新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4.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四)机械工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2.柴油发电机组制造
3.各种普通磨料(含刚玉、碳化硅),直径400毫米以下砂轮及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4.电钻、电动砂轮机生产
5.普通碳钢焊条
6.普通级标准紧固件、小型和中小型普通轴承
7.普通铅酸蓄电池
8.集装箱
9.电梯
10.铝合金轮毂
(五)电子工业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
2.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
(六)医药工业
1.氯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红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阿斯匹林、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生产
(七)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生产
(八)运输服务业
1.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2.加油站(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
(乙)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粮食、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不允许外商独资)
3.近海及内陆水域水产捕捞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4.中药材种植、养殖(不允许外商独资)
(二)轻工业
1.食盐、工业用盐生产
2.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生产
3.黄酒、名牌白酒生产
4.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业
5.猪、牛、羊蓝湿皮加工及生产
6.天然香料生产
7.油脂加工
8.纸及纸板
(三)纺织工业
1.毛纺织、棉纺织
2.生丝、坯绸
3.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等特种化纤(不允许外商独资)
4.纤维级及非纤用聚酯、腈纶、氨纶(不允许外商独资)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干线铁路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水上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
4.航空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通用航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五)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边远山区及低质煤、煤矸石电厂除外)
(六)有色金属工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铜加工、铝加工
2.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开采、选矿、冶炼、加工
3.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
4.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分离
(七)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感光材料(胶片、胶卷、PS版、相纸)
2.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联苯胺
4.离子膜烧碱及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
5.子午线轮胎(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等
(八)机械工业
1.汽车(含各类轿车、载货车、客车、改装车)及摩托车整车(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汽车用空调压缩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它汽车电子设备系统、电机、铝散热器制造
4.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翻新、拆解(改装)
5.火电设备: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辅机和控制装置)、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流化床(PFBC)、脱硫及脱硝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6.水电设备:转轮直径5米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水电辅机和控制装置)、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7.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8.输变电设备:220千伏及以上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互感器、电缆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9.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不允许外商独资)
10.薄板连铸机制造
11.复印机、照相机
(九)电子工业
1.彩色电视机(含投影电视机)、彩色显像管及玻壳
2.摄像机(含摄录一体机)
3.录像机、录像机磁头、磁鼓、机芯
4.模拟移动通信系统(蜂窝、集群、无线寻呼、无线电话)
5.卫星导航定位接受设备及关键部件(不允许外商独资)
6.稀路由卫星通信(VSAT)系统设备制造
7.2.5千兆比/秒(2.5GB/S)以下光同步数字系列、144兆比/秒(144MB/S)及以下微波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十)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业
1.金刚石及其它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十一)医药工业
1.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制成品(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2.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等
3.青霉素G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高技术的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的生产
7.维生素C生产
8.血液制品的生产
(十二)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
2.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及医用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制造
(十三)船舶工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特种船、高性能和3.5万吨及以上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
2.船舶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
(十四)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国内商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对外贸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旅行社
4.合作办学(基础教育除外)
5.医疗机构(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经纪人公司
7.代理业务(船舶、货运、期货、销售、广告等)
8.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
9.高尔夫球场
10.土地成片开发
11.大型旅游、文化、娱乐公园及人造景观
12.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十五)金融及相关行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
5.外汇经纪
6.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7.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和销售
(十六)其他
1.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
3.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七)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绿茶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
(二)轻工业
1.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2.手工地毯
3.脱胎漆器
4.琅玳制品
5.青花玲珑瓷
6.宣纸、墨锭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四)矿业采选及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及加工
(五)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硼镁石开采及加工
2.天青石开采及加工
(六)医药工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等)
2.传统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
(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
(八)贸易金融业
1.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衍生金融业务
(九)广播影视业
1.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网)、发射、转播台(站)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
3.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4.录像放映
(十)新闻业
(十一)武器生产业
(十二)其他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2.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
3.跑马场、赌博
4.色情服务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张喜亮


【案由】
?? 李某自1978年始,为江苏省启东市某运输公司的职工。1996年企业改制时,他作为该公司的职工,申购9股,配股1股,成为公司的职工股东。2003年12月17日,李某因在担任公司的财务部副主任期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03年12月17日至2004年6月16日。2004年6月17日,启东市某运输公司作出《关于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李某的申诉,并于同年8月16日作出仲裁决定,驳回申诉人李某的仲裁申请。2004年8月28日,李某收到该仲裁委的决定书后,又于2004年9月8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李某诉称,公司改制后,他成了公司的职工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股东有权利参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该权利只有依赖于其动者的身份才能实现。公司对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侵害了他的劳动权益和股东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公司作出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 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恢复李某与启东市某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二审改判的依据却并非李某的股东身份,而是依据《工会法》的规定……

【专家点评】
??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更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作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决定,不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实体条款,更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条款。江苏启东市某运输公司因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表面看似乎无可质疑,实则《劳动法》法律意识不强。
??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是严肃法律行为。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都作了具体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就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四款作出的决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剥夺职工劳动权的行为,必定要有程序限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如果能够认真研读《劳动法》且将工会组织给予足够尊重的话,就不会不“事先”与工会进行沟通。笔者臆想,也许正是淡漠法律而强化自主裁量,致使用人单位过于自信地作出了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之决定。
??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谓《劳动法》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工会法》之此规定也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使《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程序更加明确了。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原则之一就是“程序优于实体”。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违反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是正确的。用人单位辩称作出决定的会议有工会主席参加,即便是事实(实际上没有证据支持),也无济于事,因为此非“事先通知”。
?? 本案启示有三:一、用人单位须树立法律意识;二、理解《劳动法》须全面深刻;三、用人单位必须对工会的存在给予充分的尊重。
??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