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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36:49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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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名单

(1991年4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邹家华为国务院副总理,免去其国务委员职务。
二、任命朱镕基为国务院副总理。
三、任命钱其琛为国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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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政发[2005]74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对工业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推动市直工业持续、快速、高效、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沧州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注册,在市区纳税的工业企业(含中央、省驻沧企业,近几年和今后市政府新投资参股的奖励办法由市政府根据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民营企业为法人代表。



二、奖 励

第四条 以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留成市本级部分(以下简称留成部分)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可以以汽车、住房、现金等形式作奖励,具体奖励形式由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 企业上缴税金留成部分超过上年基数10%-20%的,其超过部分的30%用于奖励企业。

第六条 企业上缴税金留成部分在50-100万元并超过上年基数2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奖励企业。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并超过上年基数50%的,除按超过部分50%奖励企业外,再由市政府向其颁发“市长特别奖”,此条不与第五条重复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降耗增效。凡企业原材料消耗及综合能耗达到全国同行业最好水平,并且当年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20%(含20%)以上的,按照实际增加额的2%奖励经营者。

第八条 企业技改或新上项目(非生产性项目除外)投产后,经过连续一年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实现预期效益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5%一次性奖励经营者,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实际新增上缴税金留成部分总额的50%。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凡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批量投产后一年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奖励经营者,其中国家级新产品按70%奖励,省级新产品按50%奖励。另外,企业在一年内获得五项及以上国家专利权的,一次性奖励经营者10万元。凡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奖励经营者10万元。新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经营者10万元。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并列入年度预算,本年度剩余资金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申报与考核

第十一条 年终由企业填报《奖励申报表》、会计和统计年报及有关报表,上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第十二条 由工业经济促进局牵头,财政、审计、国税、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对技改和新上项目,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有关文件,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兑现奖励。



四、附则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与奖励。

1、企业领导人有违法乱纪行为。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欠发职工工资的。

4、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低于10%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遇财政体制发生变化时,此办法由市政府相应进行完善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有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职业培训主管部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为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6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标准。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要达到国家编制标准要求,新教师和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都应掌握本专业某一工种的初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者应占20%;
实习指导教师数量要达到5万人,并均应具有中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30%。
(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兼职教师制度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适应办学需要的,以兼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兼职教师均应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专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90%;
专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的水平,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30%。
二、建立并实施定期培训和上岗资格、鉴定制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在职教师定期培训制度,组织并鼓励教师进行业务进修和岗位培训。在职教师每3年至少应参加3个月至半年的培训。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1至2所在职教师培训基地。经劳动部核准后,可授予劳动部教师培训基地牌匾。
(三)劳动部将建立、实施教师上岗资格制度,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进行上岗资格考核,未取得上岗资格者,不得安排教学工作。
(四)对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技术课教师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加强操作、分析、试验及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等能力的培训,提高技能水平。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应与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挂起钩来。
三、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兼职教师作用
(一)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应该扩大兼职教师聘用范围,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吸引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从事兼职教师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稳定和扩大兼职教师队伍,对兼职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专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兼职教师资源,逐步建立人才库,充分发挥这些教师的作用,做到在一定范围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进一步加强后备教师培养
(一)加强后备教师的培养,要充分发挥现有教师培养基地的作用,并可以在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中设立后备教师预科班,提高后备教师来源的质量。要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联合办学,使企业为教师培养提供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方面的帮助。
(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应继续探索和完善教师培养模式,加快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双高”人才;应扩大招生规模,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办学,提高办学效益。要充分发挥中国劳动部职业培训指导教师进修中心在教师培训、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方面
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
五、落实相应政策,不断提高教师待遇
(一)劳动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每2至4年组织一次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活动。各地区、各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
(二)要进一步落实劳动部关于在实习指导教师中评聘技师和实行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的政策。
(三)对政府部门、事业组织举办的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中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退休教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退休金比例。同时,有条件的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在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四)对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从教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也可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内部执行的教师职称评定办法。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检查落实
各级劳动部门担负着综合管理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应依法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和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办学单位要根据“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总体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规划和保证措施。要定期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应作为审批、检查验收和评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内容之一。



19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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