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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10:39  浏览:9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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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二字〔2004〕74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通知


针对最近部分地区已关闭、报废的小煤矿受利益驱动死灰复燃、非法开采和一些煤矿企业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并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于11月19日下发了《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现将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印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好《紧急通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紧急通知》的学习贯彻。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紧急通知》,按照《紧急通知》要求并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进一步理清监察执法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全力以赴抓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并在近期组织实施小煤矿关闭整顿和煤矿“一通三防”集中整治的专项监察执法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监督整治工作到位;同时要根据监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认真排查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属于国办发〔2001〕68号文件规定应当关闭的矿井,要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立即予以关闭。

  三、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搞好本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于确定为C、D类的矿井,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矿井名单和整改、整顿的意见;对拒不整顿或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矿井,要依法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提出关闭的建议。

  四、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监管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审核颁证工作的领导,对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要按程序加快审核颁证进度。对按期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矿井,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发现辖区内小煤矿非法开采的,要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加快事故调查进度、按期结案,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小煤矿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将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组织开展小煤矿关闭整顿和煤矿“一通三防”集中整治的专项监察执法工作情况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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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办法


沧政办发〔2007〕16号 2007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危桥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通行安全,依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公路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危桥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公路危桥是指经GPS采集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中处于危险状态、不能达到通行安全的桥梁,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中五类危险状态的桥梁,具体标准为:1.桥梁重要部件出现严重的功能性病害,且有继续扩展现象;关键部位的部分材料强度达到极限,出现部分钢筋断裂、混凝土压碎或压杆失稳变形的破损现象,变形大于规范值,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动力响应不能达到平时交通安全通行的要求;2.承载能力比设计降低25%以上。

  

具有水利设施功能和田间土路上的桥梁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县、乡人民政府下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组织应建立健全危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危桥管理应责任到人,并确保专职桥梁工程师和桥梁专职管理人员工作时间,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检测工具、设备,确保专职桥梁工程师有时间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贯彻实行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乡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审核和批复;审核危桥定期检查报告,安排危桥特殊检查并审定报告;负责危桥维修改造方案的确定、施工设计文件的批复。扩权县(市)危桥建议改造计划直接上报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危桥定期检查、认定、特殊检查的实施、危桥的检查、病害发展的观察以及保障措施的实施;是县道危桥的第一发现人,负责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建议保障措施报告;负责县道危桥改造计划的申请和乡村道路危桥改造计划的审核;并负责下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所属道路危桥认定、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管理,帮助其进行乡村道路的危桥定期检查。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属道路危桥的日常检查,对乡村道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申请;负责对乡村道路危桥保障措施的实施;是乡村道路危桥的第一发现人,负责向乡级人民政府提交保障措施建议。

  

第二章 危桥的认定

  

第四条 危桥的确定方法,按照现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要求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分时,首先检查基础、墩台、支座、上部承重构件等主要构件的缺损是否影响了全桥的技术状况评定,若产生了影响,则以最差的主要构件的评分为该桥评定等级,否则,以各构件权重的综合评定方法评定该桥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 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规定为:

  

1.新建公路桥梁竣工接养1年后;

  

2.一、二类桥梁3年检查一次,三类桥梁9个月检查一次,四类桥梁3个月检查一次;

  

3.发现病害评定在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公路桥梁,有关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安排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应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对桥梁技术状况作出是否危桥的评定,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或特殊结构桥梁应进行特殊检查并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若评定为危桥,应向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认定结果,同时编写危桥评定报告。

  

危桥评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本次定期检查数据表、病害的发现过程、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病害成因和机理分析以及准备采取的保障措施等,必要时附特殊检查结果和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七条 负责桥梁定期检查的单位应在完成危桥评定24小时内向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认定,并附危桥评定报告,同时通知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相应部门。

  

第八条 危桥断交(禁止车辆通行)须报管理桥梁所在路线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县道桥梁发生坍塌或损坏致使交通中断为一般性突发事件。

  

第十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凡发生桥梁坍塌、因危桥引起的公路断交事件,当地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并在8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路线、桥梁名称、桩号、管理部门;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事件报告机构。

  

第四章 危桥管理

  

第十一条 发现桥梁四、五类技术状况的病害后,未进行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前,负责日常养护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行安全。

  

第十二条 负责桥梁定期检查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做出危桥评定时,应提出保证通行安全的保障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已经认定的县道危桥必须采取保障措施和临时加固措施,发布通告,设立限载、限速标志,限制大型车辆通行危桥,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预告。每座危桥均需制定应急预案。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已经认定的乡村道路危桥必须采取保障措施和临时加固措施,并通过在集市、村庄公示栏等公共场所发布通告、传单等形式进行预告。

  

对于险桥,要设专人严看死守,做好监测记录,并采取保障措施,如设立标志、修建临时绕行便道、设置绕行路线等。保障措施尽可能减少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

  

第十四条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绕行路线所属的道路管理机构,保证通行安全及绕行路线畅通。

  

第十五条 采取断交绕行或限制通行措施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保障措施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编报年度预算和计划时,应预留危桥管理改造应急资金,确保危桥及时维修加固。

  

第十八条 申请危桥维修改造计划时,申请单位应报送按《桥梁维修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内容提纲》要求编制的项目材料。

  

第十九条 采取保障措施后,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对危桥维修加固方案的论证和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第二十条 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程序须完成施工图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危桥维修、改造工程应严格按照公路桥涵大、中修工程的要求进行工程管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接管养护。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1-01-07
  文  号 财会[2001]5号
  类  别 会计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本通知自2001年1月7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2001年1月1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即“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开始执行时的余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一般企业,其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按规定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股份有限公司,其贷方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将“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2001年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弥补住房周转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2001年1月1日将“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借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在以后年度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在转增股本时,按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可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各项目)或“盈余公积”科目,按国有股东应享有的份额减去弥补住房周转金后的数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应弥补的住房周转金,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资本公积中的准备项目,不得用于冲减“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
  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前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按规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办理产权手续,购买该住房产权的,应按补交的款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再将原获得该项住房使用权的摊余价值转入该项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向职工出售该住房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规定提取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为净损失,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企业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有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单位职工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
  三、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职工住房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职工住房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取得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住房应提取的维修基金,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维修基金移交有关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应按照出售全部产权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四)企业出售国有住房,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的,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各种住房补贴,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润负数的,按本规定一的原则处理。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应付工资”、“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住房供暖费用补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六、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企业对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资产处理,并设置备查账簿予以登记。
  七、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取消“资产负债表”中“住房周转金”项目。
  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以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应详细披露处理时住房周转金的余额、冲减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金额、尚未处理的金额、用国有股东应分得的股利弥补的住房周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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