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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1:49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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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检[2003]513号
2003年6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今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会议把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列为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之一。为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做好2003年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根据会议要求,我们制定了《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努力做好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
附: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

附:

                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力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消费和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解决当前价格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价格秩序混乱的状况还相当严重,因此,必须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把这项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一、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今年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治本工作力度,加快建立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巩固扩大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成果。今年,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把涉农价格、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等作为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持续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二、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涉及“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5月上旬又部署开展了全国农村市场价格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检查重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差价率及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实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截止5月24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46.82万人次,检查经营单位51.91万个,查处哄抬价格、乱收费等价格违法案件4.56万件,实行经济制裁6174.22万元。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各地迅速出动检查人员,重拳出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通过媒体曝光典型违法案件,提高了执法权威,震慑了违法分子,有力地维护了价格秩序,为防治非典大局创造了好的条件。现专项检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
(一)认真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1-5月,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下一步,还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继续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
(二)把农村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除每年第一季度全国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外,各地要将农村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价格、收费问题。
(三)全面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
(四)全面推进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在县、乡、村建立农村价格监督三级网络,在组织上为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工作提供重要保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站、监督员的作用,扩大农村价格监督的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农价格和收费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整治
(一)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1-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部署了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把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纳入检查整顿范围。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收费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城市教育收费检查。城市教育收费检查试点工作已于4月份启动,对湖北、陕西、四川三省的4个教育主管部门、13所高等院校、9所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试点检查。6月份要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就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拟于8月份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对这项工作做出部署,落实责任,提出要求,明确重点。9月、10月将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城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和教育主管部门收费实施专项检查。
(三)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政府兴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提高杂费、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实行免收杂费的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要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今年秋季入学前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赞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五、整顿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秩序
(一)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在前两年降低药品价格的基础上,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特别是仍有较大折扣空间的药品继续调整价格,挤压折扣空间,降低虚高价格,减轻社会药费负担。
(二)加紧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按照国家已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规范,以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等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各地医疗服务价格,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以及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总体要求,抓紧出台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制定、收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价格及收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药品招标采购的利益大部分让给患者。
(四)研究医用材料价格监管办法。在开展医用材料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价格监管办法,整顿和规范医用材料市场价格秩序,减轻患者医药费负担。
(五)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在已开展全国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秩序的整治。根据非典疫情情况适时作好防治非典药品价格检查,防止反弹,巩固成果。同时,继续开展对防治非典药品外的药品及招投标药品价格的检查,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六)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要在去年整治的基础上,抓住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群众举报突出的重点项目,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检查。要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和价格公示的作用,积极查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同时,要宣传正面典型,积极推进医药单位价格诚信建设。
六、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加强价格举报中心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12358价格举报电话快速反应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通过举报反映的社会热点问题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增强价格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七、加强价格信用建设
(一)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进一步拓展“双信”活动的内涵和外延,建立企业价格信用体系,健全相关信息采集、报送网络,将企业价格信用纳入社会整体诚信指标评价体系,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总结经验,研究措施,推进“双信”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自律、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作用。加强对物价员的工作指导,增强服务意见,帮助物价员正确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沟通信息,与物价员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通过座谈会、情况通气会、专题研讨会、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物价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大力推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继续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教育、医疗价格公示和铁路、电信行业明码标价规定,并逐步推广到旅游、房地产等行业。
八、加快价格法制建设
完善价格法制,今年要在严格执行目前已出台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方面下功夫。要规范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价格行政执法的制约机制,重点推进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决不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价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要坚决纠正越权制定价格和收费的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价格和收费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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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阔了新的视野
作者:苏秋琳
来源:法制日报
2006年01月11日

  我总是相信,在一个人的生命中,在不可知的某一个时刻,会邂逅这样一场机缘,就此我们的心灵获得了全新的敞开。对读书人而言,那机缘往往只是一本貌似平常的小书。读谷辽海律师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在我的生活轨迹中,恰是这样一个机缘。

  2006年1月1日,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三周年和我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六周年的纪念日。日前,群众出版社出版了由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特聘的政府采购专家、高级律师谷辽海先生撰写的政府采购系列丛书第三卷《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演变、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开始谈起,全面介绍了WTO《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示范法》等公认的且普遍适用的政府采购规则的,对比分析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每个章节的缺陷和冲突,指出了两部法律所存在的尖锐矛盾。谷辽海律师认为,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相当于国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宪法”,招标投标制度是属于这部“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不能在同一位阶存在着两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故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必须取消,必须纳入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作者在书中认为,我国的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只有走向统一,明确公共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彻底解决我国目前招标投标领域里普遍存在的黑箱操作行为。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法的缺位、缺陷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冲突情形日渐显现,导致实践中缺少有效的具体的操作规程。为此,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方面的系列行为规范,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等。这些行政规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但行政规章的位阶较低,其法律效力难以在实际工作中获得充分体现。前述提及的这些问题,我们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都找到了相应的答案。

  由于我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几乎完全是从国外移植的,作者在很多文章中对热点问题的分析和论证都是依照著名的国际公共采购规则,在引证这些国际规则的同时,介绍我国公共采购市场中的当事人、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及非公开的采购方式、评标专家制度、采购合同制度、供应商救济制度等等,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公共采购法的每个章节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个地进行了深入剖析。故我们通读《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不仅对于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对于世界上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也会有全面的了解。

  “言人未言之事,道人未道尽之理”一语可谓《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之形象表述。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的数年时间里,前后的大大小小案件也是频繁地在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发生,理论界也相继出现了有关的研究与探讨。而本书涵盖的内容极其广泛,以生动的形式阐述复杂的问题,一扫重理论轻实践之学界风气,是一本难能可贵的既重理论又重实践的著作。笔者认为,《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对于广大年轻的法律职业人开拓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服务市场具有指导意义,读者会从中获得很大的启迪。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7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日



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全面提升部门窗口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能力强,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派驻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部门窗口工作未满1年的,原则上不能调整。

第三条 对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部门窗口的考核主要从遵守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进行。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政策水平,协调和办事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爱岗敬业精神和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按工作人员总数的20%核定,不占选派单位指标。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形式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市纪委驻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负责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协调科负责人和部门窗口首席代表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等次意见,对窗口工作人员不服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日常的考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小结、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和年度评选“优秀窗口”和“先进个人”,凡1年获得3次以上季度“优秀窗口”、“先进个人”称号的窗口和个人,授予年度“优秀窗口”、“先进个人”称号。

第八条 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扣分,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加分。

第九条 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部门窗口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窗口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部门窗口的优秀等次和窗口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进行确定。但最低得分不得低于95分。部门窗口的合格等次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5分。窗口工作人员的基本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0分。考核得分低于75分的部门窗口为不合格窗口;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不称职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在每月28日以前根据本考核办法,进行自评,提交评分表,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协调科复核后作为季度考评时的主要依据。每个季度末,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协调科根据各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月评情况综合评定季度考核结果。每季度考核总分前三名的窗口,评选为“优秀窗口”,同时该窗口推荐一名“先进个人”候选人,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后,授予季度“先进个人”称号。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由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自评,提交自评报告,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考评小组审定。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务员考评的要求,对部门窗口的工作情况和本人1年来的德、能、勤、绩进行认真总结,写出本部门集中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总结、个人工作总结并按规定填报《百色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百色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一条 各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年度工作评语均作为工作鉴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部门窗口的所在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情况,由各单位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对部门窗口的考核



第十二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一)部门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未公告实施的,每项扣5分;

(二)部门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超过5个工作日上报有关材料,每个工作日扣1分;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求部门修改、补充关于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的有关材料上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每工作日扣1分;

(四)未按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法律依据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每项扣5分;

(五)部门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不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决定,每项扣8分。

第十三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执行审批集中办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事项未按规定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在原单位办公地点收件或者出件的,每项扣5分;

(二)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文件和法律依据准备不全,每次扣5分;

(三)未推行首问责任制,以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申请人到部门科室咨询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每次扣5分;

(四)上班时间窗口无人在岗、无人接件,每次扣5分。

第十四条 各窗口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部门派出窗口工作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限不满1个季度就更换的,每人/次扣5分;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限不满1年就更换的,每人/次扣3分;

(二)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中途更换窗口工作人员,每人/次扣5分;

(三)不能及时、准确解答顾客咨询,每次扣3分;

(四)不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管理,协调工作不配合,每次扣5分;

(五)无故迟到、早退、离岗(30分钟内),每人/次扣2分;旷工(半天),每人/次扣5分;

(六)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每次扣1分;说文明禁语,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5分;

(七)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串岗聊天、在大厅内嬉闹、吃东西等,每次扣1分;

(八)着装不整齐、未按规定着装和佩证上岗,每次扣1分;

(九)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学习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十)因公或因私请假,未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规定提交请假条,每次扣1分。

第十五条 各窗口单位按照行政审批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咨询时,未向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并告知清楚,造成申请人补办,每件扣5分;

(二)在补件过程中未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办事项,造成申请人2次以上补件,每件扣5分;

(三)无正当理由向申请人作退件处理,退件单据未详细说明理由,每件扣3分;

(四)受理联办件,未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导致串联审批,每件扣3分;

(五)违反行政审批操作规范,造成审批失误,每件扣1—3分;

(六)在职责范围内,执行政策、处理问题不当,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每件/次扣1—3分;

(七)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超时办结的,每件扣2分;

(八)办件资料未录入审批信息数据库,每件扣2分;

(九)伪造办件资料,审批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与原始资料不一致,每件扣3分。

第十六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遵守行政审批收费制度。

(一)未按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每项扣10分;

(二)在原单位办公地点收取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费用,每件扣10分;

(三)行政审批收费无收费许可证、扩大收费许可证使用范围、超出收费许可证标准、搭车收取费用的,每件扣10分;虽有收费许可证但不亮证收费的,发现每次扣5分;

(四)无法律依据,强迫申请人购买物品、订阅报刊、加入协会、进行培训等,每项扣5分。

第十七条 各窗口单位对计算机、档案和设备的管理。

(一)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擅自将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联入公众网,每次扣3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上班玩电子游戏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每次扣2分;

(三)违反档案管理制度交接、保管、存放档案,每起扣1分;

(四)丢失、损坏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备的办公设备、物品,每件扣5分。

第十八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管理纪律。

(一)未按时完成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业务,每次扣5分;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因工作需要查阅非国家秘密的审批办件档案,部门有条件提供而拒绝提供的,每次扣5分;

(三)拒绝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审批办件统计数据;每次扣5分;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或联审事项牵头部门组织联审会、协调会、例会、联合踏勘等会议,迟到、早退、缺席,每人/次扣3分;

(五)当事人投诉或电子监察发现部门或窗口未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经查属实,每件扣5分;

(六)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转给部门处理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答复,每逾期1天扣2分;

(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弄虚作假,将未办结事谎称已办结,每件扣5分;

(八)当事人投诉或电子监察发现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差,经查属实,每件扣5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所在部门窗口可以加分:

(一)因积极主动为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受到当事人称赞并经查证属实的,每件加2分;

(二)为改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每件加2分;

(三)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转交部门处理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答复,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的,每件加1分;

(四)为申请人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特事特办,群众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形式,书面反映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好和办事效率高,并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确认,每件/次加2分;

(五)将审批事项充分授权本部门窗口,审批事项由承诺件改为即办件的,每件加1分;

(六)主动压缩审批事项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减少50%以上,每件加2分;

(七)受市级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书面表扬每件加2分,受省级部门及媒体表扬每件加4分,受国家级部门及媒体表扬每件加4分;

(八)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活动,为市政务服务中心争得荣誉,每件加2分;

(九)年、季度考核时部门窗口获“优秀窗口”,该窗口每次加2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被评为优秀窗口的资格:

(一)部门未按规定派驻窗口工作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或在原单位或其他地方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部门窗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月为不合格窗口,该季度和该年度不得被评为优秀窗口:

(一)在20个工作日内,被群众2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导致审批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的;

(四)窗口工作人员旷工2次或1次旷工1天以上的;

(五)当月延期未办结行政许可事项3件以上及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延期3天以上未办结的;

(六)窗口工作人员因严重违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被退回原单位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德:窗口工作人员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

(一)着装不整齐,未按规定着装和佩证上岗的,每次扣1分;

(二)接电话时或者与当事人交流时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的每次扣1分(如当事人需使用方言交流的可使用方言),说文明禁语,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

(三)因工作态度问题引起投诉或与当事人争吵,经查实每次扣5分;

(四)不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协调办理事项未积极主动配合,未及时报送材料的,每次扣5分;

(五)在受理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每次扣5分。

第二十三条 能:窗口工作人员了解行政审批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文字表达能力。

(一)对当事人的咨询进行推诿,导致不满意的,每次扣5分;

(二)向当事人解答问题含糊及不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应提交的申报材料,每次扣2 分;

(三)不予受理理由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计算机上作详细记载的,扣该窗口负责人和责任人每人2分,未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扣当事窗口工作人员2分;

(四)部门窗口不能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办理联合审批事项的,导致审批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每次扣2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发现部门未在3日内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以材料不齐为理由不予许可,并未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或部门领导报告的,每次扣 2分;

(六)办件资料未录入审批信息数据库的,每件扣2分;

(七)填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采取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每项扣3分。

第二十四条 勤: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按时作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一)无故迟到、早退、离岗(30分钟)的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半天)扣5分;

(二)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吃东西、嘻戏打闹、打瞌睡或串岗聊天的,每次扣2分;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会议、活动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四)无故缺席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或联审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审会、联合踏勘的,每次扣2分;

(五)因公或因私请假,未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提交请假条的,每次扣1分;

(六)工作时间玩各种电脑游戏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每次扣5分;

(七)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扣10分;

(八)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每次扣10分;

(九)私自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扣10分,取消所有评奖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绩: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因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结的,扣该窗口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每人每次3分;

(二)未按规定时间将行政许可事项送回部门办理,影响行政审批效率的,每件扣5分;

(三)当事人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不满意,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每件扣2分;

(四)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五)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出现失误,被市领导或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可以加分:

(一)为群众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特事特办事例较典型,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确认后一般加2分,显著的最高加5分;

(二)为改进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2分;

(三)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活动,为市政务服务中心争得荣誉的,加1至2分;

(四)因窗口工作人员的优质服务受到当事人的感谢或表扬的,每件加2分;

(五)受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表扬的按一件事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市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每件加2分,自治区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每件加4分;受国家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每件加4分;

(六)季度考核时窗口获“优秀窗口”1次,年度考核时,该窗口每人加2分;季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时,该窗口工作人员加2分。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季度和年度评优资格:

(一)在20个工作日内,被群众2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二)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的;

(三)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着装不整齐、玩电子游戏、讲文明禁语、打瞌睡等违反工作纪律,每月各项合计次数达3次以上的,或者旷工2次或1次旷工1天以上的;

(四)当月延期未办结行政审批项目2件以上及同一行政许可事项超过3天以上的;

(五)20个工作日内连续2次未按规定正确及时将有关数据或信息输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的;

(六)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原单位,并通报有关部门:

(一)连续2个季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季度、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

(三)1年内3次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或者办理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季度或年度考评结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其中年度优秀工作人员考评结果送市人事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考核意见,作为对派出人员表彰、提拔或优先晋职、晋级、提薪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凡群众来信来访表扬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查实后将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将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规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三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评比情况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划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直、区直单位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派驻单位参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考评结果确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各分中心服务窗口;各分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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