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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56:42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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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4〕6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对其外部事务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包括依法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检查。
以上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及部门统称监督检查机关。
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设定和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条件、时限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审查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三)审查实施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协调处理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中的争议;
(六)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行政许可监督事项。
第六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否擅自规定行政许可程序、条件、时限;
(三)是否具有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
(四)是否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五)是否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办公场所公示;
(六)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依法受理、审查、听取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等;
(七)是否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公告;
(八)是否违法收取费用;
(九)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
(十)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
(十一)是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统计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报告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情况、许可结果、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
(十二)是否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被监督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检查调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组织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二)在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审查规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调查;
(四)在行政复议中依法审查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质询;
(六)对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确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的队伍建设,配备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执法业务,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
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以及工商界、科技界、法律界、医学界、文艺界等知名人士担任特邀监督检查员。
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应予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日内,通知被投诉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检查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应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通知该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监察决定书》撤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应督促其履行或者责令限期履行。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关发出的建议书、决定书,被监督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执行,并在建议书、决定书规定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机关。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由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由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将备案变为行政许可,或仍在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在法定许可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由本行政机关调离工作岗位;由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由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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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煤炭企业、各电力供应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

  为促进电煤供应企业和电力供应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实现煤电基础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工业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条 电煤供应企业指的是按计划承担向火电企业供应电煤任务的企业。

  第二条 电力供应企业指的是按计划承担向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电力的火电企业与电网企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统筹兼顾到电煤供应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的利益,形成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 计划配对、数量同保、质量对等,价格互挂、合同锁定。

  第五条 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七条 计划配对。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火电企业的电煤量与火电企业通过电网企业供应电煤供应企业的电量相对应,全省实行指令性计划配对、约束性指标安排,年度考核奖惩。按火电企业利用小时6300小时/年实施。计划配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排。计划配对的具体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行文实施。

  第八条 数量同保。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火电企业的电煤量按计划配对保证,火电企业通过电网企业供应电煤供应企业的电量也按计划配对同时保证。市(州、地)用电计划与电煤计划完成情况挂钩,完成电煤计划的,辖区内所有电煤生产企业一律保障用电。

  第九条 质量对等。供应电煤的品质和供应电力的品质均按国家质量对等保证,电煤应达到5000大卡的标准规定,对应坑口含税价400元/吨,电价按国家规定价格,不能掺杂使假。电煤质量超过或低于规定标准的,由煤电企业协商,价格等幅折算。火电企业应公开电煤采制化过程。

  第十条 价格互挂。电煤供应企业提高电煤坑口价,电网和火电企业同步提高电煤供应企业的电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电煤供应企业电价涨价(元/千瓦时)×用电量(千瓦时)=电煤涨价(元/吨)×电煤量(吨)=对应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涨价(元/千瓦时)×上网电量(千瓦时)如2012年以后国家调整提高电价,电煤价格也相应按比例提高。

  第十一条 合同锁定。电煤供应企业与火电企业按上述要求签订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2011年3月20日前已签订电煤供应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未签订的,按本方案执行。

  第四章 企业责任

  第十二条 电煤供应企业和火电企业按计划签订电煤供应合同,保证电煤供应。

  第十三条 火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进煤计划和发电计划,履行购售电合同,保证存煤要求。

  第十四条 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电煤供应企业电力供应及数量同保、价格互挂相关工作,保证完成电力供应计划。

  第五章 政府责任与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对电煤供应企业、电力供应企业执行合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对电煤供应企业和电力供应企业的电煤供应完成情况和电力供应完成情况实行“日调度、旬统计、旬调节”;对价格执行情况实行“日调度、月结算”。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调度并下达调度令,由贵州电网公司等相关单位执行到位。

  第十七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电煤供应企业电煤计划的分解安排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负责监督电煤供应企业和电力供应企业价格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负责监督电煤采制化,对电煤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省能源局负责监督加快煤矿建设进度,加快煤矿联合试运转及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并组织协调全省煤炭生产与供应。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负责加快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工作,对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加快审查和颁证速度。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与《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和《建立火电企业按国家标准保证存煤的考核奖惩机制的方案》配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章振国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过认真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1 
名称:关于因建设需要在国有林内砍伐、剥离林地植被赔偿损失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22号
日期:1982年2月23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2000年1月29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迷信活动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42号
日期:1982年3月1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5年8月28日施行《国家工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及昆明市1999年8月23日施行《昆明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2000年3月3日施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序号:3 
名称: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2〕112号
日期:1982年6月4日
说明:已被1999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4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收缴爆炸物品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09号
日期:1982年6月1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4年1月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5 
名称: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38号
日期:1982年6月28日
说明:已被1997年2月17日施行的《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所取代。

序号:6 
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52号
日期:1982年7月1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5年10月2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64号
日期:1982年7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3年10月1日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5年7月3日施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8 
名称:关于房屋修缮安全施工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271号
日期:1982年12月30日
说明:已被1989年7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所取代。

序号:9 
名称: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部份统建住宅和不代产权商品住宅的产权价拨归使用单位的报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6号
日期:1983年1月9日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按国家新法规执行。

序号:10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01号
日期:1983年5月4日
已被1999年2月9日施行的《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所取代。

序号:11
名称:昆明市城镇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21号
日期:1983年6月1日
说明:已被1997年3月2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所取代。

序号:12 
名称:关于修改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51号
日期:1983年6月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政策规定。

序号:13 
名称:昆明市优良产品评审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31号
日期:1983年6月30日
说明: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按国家有关新政策执行。

序号:14 
名称:昆明市关于举办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39号
日期:1983年7月1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15 
名称:昆明市人防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58号
日期:1983年7月16日
说明:已被1991年11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16 
名称: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取缔违法活动的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46号
日期:1983年7月2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序号:17 
名称: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49号
日期:1983年8月4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8月5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18 
名称: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97号
日期:1983年10月2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9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1993年10月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19 
名称:关于发展我市商业服务网点的几点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99号
日期:1983年10月27日
说明:规定中的集资收费项目已被国家明令废止,其余内容执行国家新政策。

序号:20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工作健全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204号
日期:1983年11月12日
说明:已被2000年4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取代。

序号:21 
名称:关于对外地来昆从事购销、加工、修理、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12号
日期:1984年3月2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8月5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2 
名称: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关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33号
日期:1984年3月31日
说明:已被2000年4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取代。

序号:23 
名称: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决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4〕31号
日期:1984年5月4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国务院新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取代。

序号:24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路政管理维护铁路安全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办〔1984〕95号
日期:1984年6月4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1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5 
名称:关于坚决精简会议、文件,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4〕133号
日期:1984年9月19日
说明:已被2000年4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取代。

序号:26 
名称: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90号
日期:1984年9月19日
说明:已被1996年4月24日市政府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所取代。

序号:27 
名称:关于当前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93号
日期:1984年9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8月5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和1998年12月3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8 
名称: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102号
日期:1984年10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9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1993年10月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9 
名称: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4〕176号
日期:1984年12月4日
说明:已被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30 
名称: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4〕178号
日期:1984年12月18日
说明:已被1997年10月30日施行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2001年9月2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31 
名称:关于发展企业之间横向联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200号
日期:1985年1月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32 
名称:关于办理农民自理口粮进入昆明市郊区集镇落户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34号
日期:1985年4月2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33 
名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62号
日期:1985年5月7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序号:34 
名称: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69号
日期:1985年5月23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35 
名称: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财权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40号
日期:1985年7月5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36 
名称: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06号
日期:1985年7月7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政策规定。

序号:37 
名称: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市区机动车辆管理的处罚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48号
日期:1985年7月28日
说明:已被1999年4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38 
名称: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20号
日期:1985年7月3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4年1月25日施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序号:39 
名称:《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处罚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59号
日期:1985年8月20日
说明:已被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40 
名称:关于加强昆明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63号
日期:1985年10月1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200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41 
名称: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73号
日期:1985年10月21日
说明:已被1998年3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1999年11月22日施行的《昆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所取代。

序号:42 
名称:昆明市自行车三轮车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85号
日期:1985年12月10日
说明:已被1999年4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43 
名称:关于城区直管公房改造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87号
日期:1985年12月18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和省、市新的政策规定。

序号:44 
名称: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1号
日期:1986年2月7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9年5月23日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名称:对个体屠宰卖肉登记管理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6〕21号
日期:1986年3月1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8月5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和1998年12月3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46 
名称:关于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接待费”开支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98号
日期:1986年5月7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47 
名称: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03号
日期:1986年5月20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和省、市新政策规定。

序号:48 
名称:关于加强昆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昆政复〔1986〕56号
日期:1986年6月14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200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49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劳动安全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42号
日期:1986年7月1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1年5月1日施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云南省已于1999年1月1日施行《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按国家和省新规定执行。

序号:50 
名称:昆明市工交企业有关经济责任制度政策问题的几项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45号
日期:1986年7月16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51 
名称:关于成建制单位迁入我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73号
日期:1986年8月22日
说明:《通知》中的收费已被国家明令废止,其余内容执行新政策。

序号:52 
名称:昆明市农林特产税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76号
日期:1986年8月2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4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税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53 
名称:昆明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52号
日期:1986年8月29日
说明:云南省已于1998年4月1日施行《云南省实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新规定。

序号:54 
名称:昆明市颁发《会计证》,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84号
日期:1986年9月3日
说明:国家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名称: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卫生防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02号
日期:1986年10月17日
说明:已被1998年5月26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所取代。

序号:56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17号
日期:1986年10月29日
说明:已被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57 
名称:昆明市关于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18号
日期:1986年10月30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58 
名称:关于违章驾驶摩托车处理规定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6〕103号
日期:1986年11月17日
说明:已被1999年4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59 
名称:批转《昆明市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39号
日期:1986年11月30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60 
名称: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和省政府补充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52号
日期:1986年12月16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2年7月23日施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99年1月22日施行《企业保险条例》,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序号:61 
名称:公路客运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3号
日期:1987年1月8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62 
名称:昆明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6号
日期:1987年1月16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63 
名称:昆明市小型国营工交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57号
日期:1987年3月18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64 
名称:转发国务院国发〔1986〕91号文和财政部财税字第331号文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58号
日期:1987年3月26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9年8月3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65 
名称:昆明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92号
日期:1987年5月11日
说明:已被1995年3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和2000年1月22日发布的《昆明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暂行办法》所取代。

序号:66 
名称:关于解决市电信局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42号
日期:1987年5月5日
说明:已被1999年2月9日施行的《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所取代。

序号:67
名称: 昆明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 昆政发〔1987〕106号
日期: 1987年5月19日
说明: 已被1996年8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所取代。

序号:68 
名称: 关于禁止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通告
发文字号: 昆政发〔1987〕131号
日期: 1987年6月26日
说明: 已被1996年9月29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999年2月9日施行的《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和2002年6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69 
名称:昆明市复印业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73号
日期:1987年7月28日
说明:已被1999年4月26日施行的《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70 
名称:关于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60号
日期:1987年7月2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71 
名称: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达标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61号
日期:1987年7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2 
名称: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75号
日期:1987年8月17日
说明:国家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2年1月1日施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按国家新法规执行。

序号:73 
名称:关于加强家畜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检验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205号
日期:1987年9月24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4 
名称:昆明市音像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228号
日期:1987年11月6日
说明:国务院已于1994年10月1日施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序号:75 
名称:昆明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126号
日期:1987年11月23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3年8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76 
名称:转发市物价局、农业局《关于昆明市农机综合管理服务费收取试行标准及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办〔1988〕137号
日期:1988年5月4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77 
名称:昆明市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
日期:1989年3月1日
说明:已被1997年11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法办法》所取代。

序号:78 
名称:关于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运输检疫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35号
日期:1989年6月1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9
名称:昆明市地理标志牌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40号
日期:1989年7月5日
说明:已被1997年12月18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80 
名称:昆明市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0号
日期:1989年10月6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政策规定。

序号:81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护林防火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8号
日期:1989年11月30日
说明:已被1997年2月17日施行的《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所取代。

序号:82 
名称: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95号
日期:198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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