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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信访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0:17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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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信访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信访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山西省信访条例》以及《山西省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信访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规范信访秩序,现制定《长治市信访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机关、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感,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和维护信访秩序,实行依法治访。

第二条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双向责任追究,既要追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疏于职守、失职渎职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 的责任。同时,对闹私利、闹干部、闹政府的“三闹”人员,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信访工作直接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亲自批阅群众来信,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包处疑难信访案件,及时、就地、妥善解决好群众的信访问题,切实做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

第四条 信访人要依法、有序逐级上访。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不得阻塞交通;不得拦车、示牌、张贴标语和大小字报、吵闹、滋事、纠缠;不得辱骂、殴打接待人员;反映同一问题,推选代表不得超过5人;不得组织煽动他人集体上访;不得携带危险、爆炸物品以及伤害他人的器械进入接待场所。要按照“逐级访”程序办事,遵守上访秩序。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的各级领导干部;违法违规的信访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诫勉;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

(六)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班子信访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受理的群众信访问题,党政干部领导没有及时认真处理,不给群众答复,工作不力或人为激化矛盾,导致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的。
(二)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责任单位党政领导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重复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的;
(三)本单位、本部门发生无序越级上访的;
(四)在全市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信访重点工作管理单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重复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发生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拦截领导同志车辆,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后,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做工作,躲避群众,导致上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发生越级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
(四)年内被重复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对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围堵上级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妨碍市里组织的重要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群众到市、赴省集体上访后,对上级党委和政府明确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重复到市、省集体上访的;
(三)因工作不力,发生上访人员到市、赴省、进京重复上访和滋事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转办查处要结果的案件,不认真查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报的结果把关不严或出现查办不实,造成错案的;
(五)年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因信访工作,被责令重复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检查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应当解决而不予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领导机关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四)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应予严肃处理而不予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贿赂的;
(七)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年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因信访工作,被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复诫勉的。

第十一条 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因信访工作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年终考核评比优先时,对该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信访人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一)信访人不按程序逐级上访,越级上访的;
(二)问题已解决,仍不肯息诉罢访的;
(三)反映同一问题,超过5人集体上访的;
(四)信访人坚持过高要求的;
(五)信访人堵截缠访领导同志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信访人进行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
(一)不听劝告、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滋事、闹事的;
(二)在上访事项受理或复查的规定期限内,不听劝告,重复越级上访滋事的;
(三)组织、鼓动越级上访的;
(四)辱骂信访接待人员的;
(五)不遵守信访秩序,不听劝告,拦车、示牌、张贴标语、围堵机关大门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信访人追究刑事责任。
(一)捍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携带危险、爆炸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威胁他人的;
(三)煽动组织群众集体越级上访,起哄、闹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策划煽动群众冲击党政机关,冲击重要会场,拦截公务车辆,严重干扰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殴打信访接待人员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权限
(一)给予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的,由市信访局提出建议,经市信访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执行。
(二)给予领导干部诫勉的,由市信访局提出建议,经市信访工作领导组研究报市委同意后,执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勉程序办理。
(三)追究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信访领导组提出建议,经市委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市信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的治安处罚以上责任追究,由涉案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及时调查取证,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政法、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市信访领导组和市委提出的意见,及时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可根据全市的《信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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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08 ] 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周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轻和防御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豫政〔1994〕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重点建设地区的地震烈度复核;城市规划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地震动参数的确定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 地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为建设工程提供抗震设防标准。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提供一般抗震设防标准;负责向市地震办申报需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凡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考虑地震安全性问题。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可参照国家地震部门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大中型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占地范围较大,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区域的城镇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工矿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跨越不同区域的高速公路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根据工程重要程度,应通过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地震部门审批;未经相应级别评定委员会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地震部门不予审批。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动参数或地震基本烈度)及其依据。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其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批。


第八条 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部门核发的评价许可证书,方可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九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部门制订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并接受当地地震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发展改革、建设、土地、环保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本办法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没有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应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在建项目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应采取补救措施,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补办地震安全性评价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地震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建议审计和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设计单位未按地震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标准,擅自确定标准的,地震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三)没有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权限以及不遵循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论无效,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地震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地震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周口市地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一览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财预字〔1996〕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

财预字〔1996〕2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推动预算会计改革进程,我们拟定了“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会计人员认真学习,为明年新预算会计制度的出台做好准备。

附件 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
预算会计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以及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是我国两大类会计体系之一。
我国预算会计从建国初期建立以来,经过四十多年的改进和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预算会计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形成了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培养了一支逾百万人的预算会计队伍,在预算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际交流的增加,财政分配格局和单位财务管理形式都在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及运行机制,已不适应客观情况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
一、指导思想
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总结建国以来我国预算会计的工作经验,继承行之有效的核算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从我国预算会计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借鉴国际公共会计的习惯作法,既要
改革创新,又要继承发扬。
二、改革目标
预算会计改革的总目标是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科学规范的管理型预算会计模式和运行机制。以利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促进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当前改革的重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调整预算会计的组织体系;规范预算会计核算方法;提高预算会计信息质量。
三、会计体系
为更有效地实行分类管理,改革后的预算会计体系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共同构成。
全国统一的预算会计制度,包括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会计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党派和人民团体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由于事业单位涉及的行业很多,情况各异,为了既能统一,又能适应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及今后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应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个别特殊行业确需单独制定会计制度的,由财政部在本要点和上述有关制度原则的基础上,制订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
为有利于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有关国库会计制度收入征解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商有关执行部门制订。
四、核算方法
改变记帐方法。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国内通用和国际交流,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
确认会计要素。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基金)、收入、支出等五个要素。各要素的具体内容,由制度或准则加以确定。
改进会计科目设置。取消原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的三套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和方法。将预算会计对各种不同来源的资金分别核算、各自平衡改为在对各项资金分别设置相应科目的基础上,统一核算,综合平衡。
规范记帐基础。根据预算会计核算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用不同的记帐基础。财政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统一实行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会计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核算要求,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改革预算支出列报基础。为了真实反映财政结余和简化会计核算,在普遍实行预算包干的条件下,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会计对各项包干的经费,以拨款数列报支出;对基本建设支出以各级财政管理基本建设拨款的职能部门拨出数列报支出;对需要结算的经费,先以拨出数列报,结算或年
终收回余款时,冲减原列的支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一律以实际支出数列报支出。属于上下级财政或部门之间转拨的资金应与本单位直接支出区别反映。
统一和强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统一和强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前提条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由资产负债(资金平衡)表、收入支出表及必要的附表、预算报告情况分析说明书组成。各表的指标及口径,必须首先满足国家对经济宏观管理的
需要,同时还要满足各该行业和单位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地、及时准确地按照规定编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核和汇总工作,保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完整、真实可靠。
预算会计应当遵循统一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原则。需要核算成本的单位会计还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五、改革步骤
根据上述要求,今年做好财政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定稿、出台及培训等工作,为明年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做好准备。考虑到我国当前预算会计的实际情况,为了慎重起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明年先开始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做进
一步修订。预算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辅导材料和师资培训,并组织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具体做好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1997年,新的预算会计制度正式实施。为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要密切注意制度启动、运行状况,并根据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法,不断对会计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
争取在今后5至10年的时间内,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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