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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24:32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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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科工人〔2005〕5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国防科工委

执行日期: 2005053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专家聘用资格制度》(科工人字[2000]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以下简称许可审查专家),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聘用。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许可审查专家的归口管理,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熟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许可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有核心涉密人员或重要涉密人员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许可审查专家的聘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推荐专家的通知,组织开展专家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推荐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经征得拟被推荐人同意后,提出本单位推荐许可审查专家的意见,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人选推荐表》(见附件1);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印发聘用文件。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对许可审查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自然解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提前解聘。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对许可审查专家实行工作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续聘考核。

  (一)日常考核。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对许可审查专家参加每一批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涉及的相关审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考核表见附件2),并向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备案。

  (二)续聘考核。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对许可审查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第八条  许可审查专家在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对申请单位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并对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许可审查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供咨询意见;

  (二)提出咨询意见前,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了解许可申请单位的相关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申请单位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审查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所审查的资料不得摘录、引用和向外透露;

  (三)当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与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的公正性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得接受许可申请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财物,不得与申请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私下接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在许可审查工作中,许可审查专家有明显不公正倾向性,但对评审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应责令其改正;违反审查工作纪律的,由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审核后,由国防科工委办理解聘手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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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198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不断发生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影响推行计划生育的事件。特别严重的是,有的利用摘除节育环,骗取大量财物,有的用自制工具和粗野方法伤害妇女身体,还有的调戏、侮辱和奸污妇女。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女划生育;而且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危害妇女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很大。必须坚决制止,严加惩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推行计划生育主要依靠对群众进行普及的宣传和教育,使群众自愿地采取节育措施,控制人口的盲目增长。因此,对于群众中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影响推行计划生育,但没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着重进行批评教育,促使他们停止和改正。对于利用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法惩处:一、以牟利为目的,私或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或者借摘除节育环对妇女进行调戏、侮辱的,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酌情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收容劳动教养,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财物及违法活动用具;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三、对于借摘除节育环,强行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惩处;四、数人合伙私自为多名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惩处;五、以造谣、欺骗手段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骗取大量财物的,依照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惩处;六、借摘除节育环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惩处。
以上通知,希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严格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管理,集中有限财力配合市政府制定的教育发展规划,引导我市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现将《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使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从一九九八年起,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的分配实行转移支付的分配形式,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配形式
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指教育事业费。其具体分配分为三种形式、1.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2.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3.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
二、适用范围
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根据财政体制下达的由区县自行安排的专项教育经费;
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对区县政府配比投入的政策导向性资金;
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市财政对区县财政下达的有调控和指导作用的教育专项资金;
三、补助原则
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仅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补助,是根据全市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及当年财力情况,按照标准公式确定补助,其补助只能用于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和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是根据市政府对全市教育的发展规划、各区县的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
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统筹安排。
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形式的补助公式:
某区县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全市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某区县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本区县学生人数×系数(努力程度)。
当(全市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某区县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是正数时,此区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但该区县努力程度小于全市努力程度平均水平时,酌情减少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是负数时,努力程度大于全市努力程度平均水平的区县仍可享
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努力程度小于全市努力程度平均水平的区县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系数:其内函为各区县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的努力程度。
具体计算公式:系数=某区县全年实际执行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占该区县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重÷全市汇总当年实际执行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占全市汇总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重。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补助,限于种种原因,暂实行过渡办法。即根据各区县人均财力、生均经费、努力程度三个因素划分三个档次,分档补助。
四、申报要求
1.各区县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必须符合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并作到统筹规划,分轻重缓急,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鼓励先进,扶持贫困。根据以上原则,各区县结合当年的工作重点,拟定专项申请。
2.为充分发挥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的整体效益及政策导向作用,并体现多渠道、多形式办教育的方针,市级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以补助为主。因此,各区县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必须首先落实配套资金,才能提出申请。
3.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必需经过区县财政、教育两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后,由区县财政局将具有区县财政、教育两部门印章的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五、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
各区县财政、教育两部门根据第四条“申报要求”,于本年四月底前向市财政、市教委分别报送本区县年度教育专项资金综合申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文字报送说明:各区县目前教育事业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近3年对教育工作的总体构想、规划及本年的工作重点;财力状况、本年投入教育专项资金状况及预期投入资金的整体效益。
2.本年度具体项目计划。其中包括:本年度重点解决的问题、全年计划申请专项资金规模及各区县配套资金、申请项目内容、实施条件、项目概算、项目计划完成时间、预期效益等,同时填报“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六、审批程序
市财政、市教委对区县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项目,根据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部门当年的重点工作及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并由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下达预算。
七、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反馈
1.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选择、立项、评估、实施、检查等工作,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2.各区县对市下达的教育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凡未经批准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虚报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将随时终止项目执行,追减专项预算指标。
3.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不能用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替代本区县的配套资金或相应抵减本级教育经费投入。
4.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按申报时间完成,有条件的要抓紧在当年内完成,如确需跨年度的,应在填报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表中加以说明。
5.健全效益反馈制度。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向市财政、市教委分别报送专款使用情况和效果的报告及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表(见附表二),市财政会同市教委定期对主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执行好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并在第二年
度内优先安排专款;反之,减少或停拨专款。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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