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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32:07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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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生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托管机构,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学习辅导、住宿、就餐、洗衣、接送、代表家长与学校联络沟通等看护业务的商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工商、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为成员的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托管机构设置标准,督促检查区县予以落实,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相关部门负责有关手续办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部门是辖区学生托管机构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托管机构资质,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托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监督检查学生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三)对学生托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部门是辖区学生托管机构监管工作的配合部门。其职责是:
  (一)卫生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机构食宿卫生及传染病防控的监督管理,审核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机构的治安、消防等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对在外托管学生的管理,负责对开展有文化课辅导业务的托管机构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及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
  (四)各学校负责向学生公布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学生托管机构名单,并对在外托管学生造册登记,制止无证托管机构到学校宣传和招收学生。
  第七条 举办学生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照齐全。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经费有保障。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对托管期间学生意外伤害和安全责任事故具有依法赔偿能力;
  (三)有必需的学生生活、学习设施。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安全的房舍,人均住宿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人均餐厅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配齐配足学生生活、住宿的设施设备;
  (四)卫生条件和安全工作符合要求。餐饮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遵守餐饮服务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规定,依法经营,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保证学生托管期间安全;
  (五)举办学生托管机构的公民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管理经验;开展文化课辅导业务的托管机构,辅导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各区县学生托管机构监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不善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吊销其营业证照;对无证无照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九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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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非现场稽核监督报表资料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非现场稽核监督报表资料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完善中央银行稽核监督体系,规范稽核监督行为,扩大稽核监控范围,提高监督频率,强化监督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5年4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用计算机等手段对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稽核监督,为此,必须全面、系统、规范地收集各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报表和资料。
现就开展非现场稽核监督报表资料收集与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集资料的范围和对象
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境内各外资金融机构及国内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目前暂不收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报表和资料。
二、收集资料的内容和格式
收集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金融机构的会计月计表、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终决算表。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按统一的格式填报外,其他报表目前暂按各金融机构现行格式填报。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将制定统一的非现场稽核监
督报表报送格式。
三、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汇总方式
设有分支机构的各级金融机构除单独报送自身经营业务的月计表外,还应报送全辖汇总月计表;现在不进行全辖月计表汇总的金融机构应在1996年底实现汇总上报,目前暂只报送自身经营业务的月计表。兼营本、外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分别报送本币、外币折美元以及本、外币合并
表三种报表,但补充报表目前暂只报送人民币业务的数字。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报送外币折美元和美元折人民币的报表,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率为准。国内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报送所经营货币折当地本币的报表。
四、金融机构报送报表和资料的频率
各金融机构的会计月计表、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文规定的格式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按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4〕009号文的要求编报;国内各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的报表和资料按季报送
;年终决算表,包括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有关附表以及兼营本外币业务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合并报表等按年报送。
五、资料收集和报送的时间
为了保证报表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比性,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收集从1994年12月份开始。各金融机构应于本通知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报以前月份应报送的月度、季度和年度报表。今后,各金融机构应分别于报告期后15日、30日和45日内将月度、季度和年度报表资料送达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部门。
六、金融机构报送资料的方式
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报表资料原则上采取同级报送的方式。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报表资料至少以县级为单位报送,县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报表资料是否收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确定。金融机构可采取直接报送报表、报送磁盘或通讯的方式报送报表和资料。具体报送方式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要求执行。
设在北京的全国性及区域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总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直接向总行稽核监督局报送报表、资料。设在北京以外的全国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域性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总部暂按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要求向其报送报表、资
料,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向总行传送。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向上级行报送资料的时间和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在收到金融机构报来的报表和资料并经过计算机非现场稽核监督程序处理后,于每月25日前将加工过的各金融机构上期的数据报上级行。
八、数据资料的保存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对金融机构报来的数据应妥善保管和存档,并负责保密。对计算机处理过的数据也应按计算机管理和数据库维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备份和保管。
九、几点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部门报送报表资料。
(二)各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完整。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部门可到现场予以核实。
(三)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报表资料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和处罚。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应及时将资料收集和报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向总行稽核监督局报告。



1995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以承包形式将不动产出租所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0]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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