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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及其证据问题提示——人力资源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系列指引(一)/武志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30:00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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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及其证据问题提示——人力资源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系列指引(一)

文/武志国 woo_eye@yahoo.com.cn

用人单位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

开篇提示:解除或终止法律均规定了特殊的条件,用人单位务必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得不偿失。

一、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及补偿的情形指引

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形出现时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请注意:
1)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无权解除;
2)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违章、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影响”达到“严重、重大”的不能解除。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请注意:
1)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医疗期满后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未经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能够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3)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即便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未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且再次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变更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没有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据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上述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注意:
1)用人单位非基于平等自愿,或违背劳动者意愿采取胁迫、欺诈、乘劳动者之危的方式协商的,不得解除;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比较而言,在用人单位解约理由或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最为安全,或者忍受并等待劳动合同终止;
4)能否促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只有用人单位在掌握劳动者违章、失职、舞弊、损害、不良影响等一定证据的条件下,说明利弊、分析利害,提示劳动者以此体面的方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总之,只可“说理利诱”,不宜“欺骗威逼”。
(四)裁员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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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冷却水排放排污收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68号


关于对冷却水排放排污收费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冷却水排放超标行为的认定作出解释的请示》(渝环发[2002]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资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另据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对煤矿矿井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4]1005号)规定,冷却水在外排过程中,如果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仍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排放含热冷却水,增加了水体热能,致使接纳水体的水温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导致水体的物理、生物等方面正常特性的改变,并从而影响水体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对此现象应依法认定为水污染,排放含热冷却水的企业应依法缴纳污水排污费,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发布《旅客列车运送小量易燃液体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旅客列车运送小量易燃液体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6月5日,铁道部

为满足有关单位对小量易燃液体试剂、样品运输的需要,确保旅客运输安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制定了《旅客列车运送小量易燃液体样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照《办法》及规定的品名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现有的油样箱自文到之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全部送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复检发给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不予运送。
原部发(78)铁运字1783号文件、(80)铁运字1685号文件以及(84)铁运字844号文件作废。
附件:1、旅客列车运送小量易燃液体样品管理办

2、易燃液体样品品名表(略)
3、2000毫升轻油样品包装箱编号(略)

附件:旅客列车运送小量易燃液体样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有关单位对小量易燃液体试剂、样品(以下简称样品)送付检验的需要,在确保旅客运输安全的前提下,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国家铁路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内采用铁道部部颁标准(TBn—37)2000毫升轻油样品包装箱(以下简称油样箱)包装的小量易燃液体样品、试剂的运输。
第三条 组织小量样品的安全运输,是托收货人和铁路共同责任,发、收货单位和铁路有关客运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精心组织运输。

第二章 包装条件
第四条 油样箱分内、中、外三层包装,内层包装为盛放样品的标定玻璃瓶,中层包装为铝合金密闭罐体,外层包装为携带式木质箱体。外层箱体的尺寸为:350×191×273毫米。
第五条 玻璃瓶盛放所运样品后,应将耐油橡胶锁口套翻扣紧瓶塞,并放置在空气流通处,待外部附着油迹挥发完毕后,再装入密闭罐体。
瓶内盛放样品不得超过玻璃瓶容积的95%(不超过玻璃瓶缩口的底根部)。
第六条 玻璃瓶放入密闭罐体前,要检查密闭罐体内的衬垫物是否均匀、合适,有无突出物,锁紧螺母是否完好,特别要详细检查密闭罐的耐油密闭橡胶圈的完好状态。凡密闭橡胶圈发粘变软、厚薄不均或有裂纹缺痕者,均不得使用。
玻璃瓶放入密闭罐体后,应将锁紧螺母旋紧,使中层包装呈密闭状态。
玻璃瓶在密闭罐体内不得有任何松动。每个外层包装盛放两个相同的密闭罐体,密闭罐体亦不得在外层包装内有任何松动。
第七条 样品装箱完毕后,由托运单位加锁(施封)并将装箱日期(施封号码),样品名称等填记在油样箱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上。使用证格式附后。

第三章 承 运
第八条 运输样品时,托运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并了解有关防护知识的人员押送。押送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装卸油样箱,对油样箱的装载提出建议,处理发生的意外事故并经常与列车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每一个押送人员只能押运两个油样箱。
第九条 车站凭盖有铁道部运输局和使用单位公章的油样箱使用证承运样品,样品按自押包裹办理,按五类包裹收费。承运前应检查箱体的完好状态,必要时可会同车站公安人员启封开锁检查,检查后加锁并将有关事项记录在使用证内。
第十条 对下列油样箱不予承运
1、油样箱上无铁道部规定的统一编号或编号辩认不清者;
2、油样箱超过检修期限未检修者;
3、使用证无铁道部运输局和托运单位公章者;
4、外层箱体有裂缝或变形者;
5、外层箱体有明显渗漏痕迹或密闭橡胶圈有缺隐者;
6、玻璃瓶上无耐油橡胶锁口环或锁口环未翻扣锁者;

第四章 运 输
第十一条 对装入行李车内的油样箱,列车应检查其使用证有关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箱体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列车有权拒绝运送。
第十二条 油样箱装载时,应平稳牢固并不得置于高处或重压之下。
第十三条 列车运行中,押运人应经常观察油样箱的状态,发现异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人员交接班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按制度交接。
第十五条 每一行李车只准装运四只油样箱。
第十六条 严禁国际联运旅客列车及广九直通车装运油样箱。
第十七条 油样箱空箱回送时按包裹(空容器)办理,玻璃瓶应清洗干净。

第五章 油样箱的制造和检修
第十八条 油样箱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指定工厂制造并负责监制,油样箱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铁道部部颁标准的要求并经铁道部统一编号备案,发给使用证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油样箱每三年检修一次,耐油橡胶圈每一年更换一次,如果油样箱使用频繁,在检修期限内发现罐体、箱体或耐油橡胶圈有异状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送检或更换。检修和更换后的油样箱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在使用证上注明检修、更换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按《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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