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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08:57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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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止。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民政、民族、治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村镇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八)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在举行会议的五日前,由主席团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代表。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二条 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十三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书面提名。
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
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四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补选。补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十五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他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九条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期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
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举产生。
主席团常务主席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主席团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主席团会议由常务主席召集。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报告;
(五)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
(七)联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或要求;
(八)依法办理和指导选民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九)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本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组织主席团成员联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学习,指导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或代表活动的经验;
(四)根据主席团会议决定,组织代表视察、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接待和办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向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六)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七)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八)负责整理、保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的资料和文书档案材料;
(九)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十)办理主席团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协助主席团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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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全面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指导和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订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现予以发布,请证券公司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中国结算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数据。证券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起可自行办理其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查询工作,客户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七月二日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

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4.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加强市场风险提示,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正。对不配合适当性管理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7.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

二、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与查询数据服务

《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服务具体如下:

1.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

(1)《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股票”是指:

a. 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

b. 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2)《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交易”是指:

a. 股票的买入或卖出;

b. 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

c. 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

d. 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

2.中国结算向证券公司提供的数据范围及统计口径

存量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新增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数据统计口径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时,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不发送相关信息。同一客户的不同证券账户的交易信息不作合并统计处理。

3.数据发送

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D-COM系统向各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批量发送深圳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数据,本次发送数据的账户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已经申报了账户使用信息的A股账户及有托管余额的B股账户,各证券公司自行加载后使用。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把上海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放至A股PROP公告板->工具箱栏目中,各证券公司自行下载后使用。

4.数据查询与交易经验认定

对存量客户数据的查询,各证券公司加载或下载中国结算发送的存量客户数据后,可自行对存量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进行查询,并可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交易经验进行认定。

新增客户数据的查询,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深圳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实时开户系统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工作日的8:30-17:00。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PROP综合业务终端-账户资料管理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上海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系统将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8:30-17:00。

5.客户查询

证券公司的客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的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查询方式见中国结算网站的查询指南,中国结算的网址为:http://www.chinaclear.cn/。

6.数据接口

数据接口见附件。

三、风险揭示书签署与交易开通

1.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所有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自然人客户本人或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到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特别申明。营业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客户经理等作为经办人,见证客户签署过程,并对客户抄录申明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对。

2.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客户,营业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讲解风险揭示书内容,提醒客户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客户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营业部应严格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和特别声明,同时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对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签章。

3.对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客户,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上载明原因及具体签署地点。

4.对于跨证券公司转托管,在甲公司提出申请但未开通交易期间发生的转托管,投资者到乙公司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开通。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转托管,投资者可向乙公司出具在甲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复本,乙公司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5.因继承、离婚分割等情形被动成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在发生涉及权益处理,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事项时,证券公司在审核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请及必备材料后,可在上述事项的截止日当天,提前为该申请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应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

1.证券公司应当拟定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和内容做出安排,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客户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及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非现场交易投资者、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板风险教育和提示工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创业板知识服务,设立咨询电话及时答复客户有关创业板业务的咨询。

2.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等处增设创业板专栏,并及时更新专栏内容。对本所发布的创业板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及时张贴在专栏内。

3.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创业板培训,并对公司创业板相关营销、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对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员工及时、充分了解创业板相关知识、规则和制度。

4.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会员业务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联系,并负责将证券公司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于2009年8月1日前报送深交所备案。上述报送内容应包括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证券公司自2009年8月1日起一年内每季度首月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报深交所,工作总结包括开展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成果及经验、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等。其中,首次总结报告报送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前。

6.前述报送材料请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上传”通道上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电话:0755-2591 876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咨询电话:

深圳分公司:400-883-3008 上海分公司:400-883-8058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数据接口



一、深圳市场

(一)首次集中批量发送数据接口

有效数据包括二个字段:证券账户号码与首次交易日期。数据接口如下:

首次交易日期库SZSCJY.dbf

序号
字段名
字段描述
类型
长度
备注

1
ZJJS
资金结算主席位
C
6
D-COM通信用

2
ZQZH
证券账户
C
10


3
JYRQ
首次交易日期
D






(二)实时开户查询数据接口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现有的账户使用信息实时查询接口(SJSKW.dbf,业务代号为‘1C’)申报查询指令。返回数据(SJSKB.dbf,业务代号为‘1C’)的KBTXDZ字段9-16位填写账户首次交易日期,例如20070101表示首次交易日期为2007年1月1日。对于机构账户,或没有交易的自然人账户,其首次交易日期信息为空格,需要注意处理。对于已注销的账户或没有申报使用信息的账户,返回数据中将提示相应的错误信息,并同时提供其首次交易日期信息。



二、 上海市场

(一)首次集中批量发送数据接口

文件名:shscjyrq.dbf

文件格式: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1
ZQZH
Character
10
A、B股证券账号

2
JYRQ
Character
8
首笔交易日期


合计

18






(二)实时开户查询数据接口

交易类型为“账户资料管理-首笔交易日期查询”

ServiceDomain =“SSCCRC”

ServiceName =“ZHZLGLXT”

ServiceType =“40”

请求数据格式: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1
ZQZH
Character
10
A、B股证券账号


合计

10






应答数据格式: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1
ZQZH
Character
10
A、B股证券账号

2
JYRQ
Character
8
首笔交易日期。如果没有交易,显示为空。


合计

18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1年,我省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以来,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我省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和一般地区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中羁押被告人“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三个月。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的期限,仍应依照执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作出决定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一个半月。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二个半月。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在二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二个半月。
二、除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以外,一般地区办理不属于案情复杂的案件,仍应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



198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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