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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金银进出境管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14:49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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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金银进出境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金银进出境管理的公告

1989年2月3日,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在照顾旅客合理需要的同时,加强对进口金银及制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予以征税放行。
二、旅客携带国内单位进口金银(包括条、块、锭、粉、矿砂等)及其制品、接受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以及承接国外或港澳地区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的金银及其制品,须由国内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有关分行)在有效期内的批件按海关对进口货物或加工贸易的监管办法办理报关手续。不能提供批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三、凡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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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批准程序。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具体工作中,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和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明确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严格把关,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本地区产权交易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制定了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法规、规章及交易规则,成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各地国资监管机构要对本地区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运行管理、组织结构、交易系统及网络建设和监管措施等总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市场的交易情况,掌握本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情况,并将有关调查摸底情况于2004年3月15日前报国务院国资委。

  四、扎实做好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与确定工作。根据《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各地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摸清情况、立足规范、合理布局、利于发展”的原则,做好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有关工作规则另行制定)。没有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地区,可以在做好本地有关部门协调工作的基础上,采取业务委托等方式与其他经省级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相应的委托代理关系。对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报上一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及时开展相关产权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体系的建设作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要按照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工作要求(另行制定),建立正常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查询、报告和统计监测网络,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转让信息的发布和交易监测,做好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全过程跟踪。

  六、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产权转让的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要检查各相关企业和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产权交易规则的遵守、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统计报告情况;要注意了解和总结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查清情况并进行处理。

  附件:产权交易机构情况调查表(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登记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恒通信托投资公司、北京中兴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四通财务公司、北京市阜昌典当行、北京金保典当行、北京市华夏典当行、北京市宝瑞典当行、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监管,促进金融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8〕6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的金融企业及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市属各金融企业应于文到之日起,将企业设立批准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及附件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备案。
2.根据《办法》规定,市属金融企业的各级机构,每级只能设置一个“费用存款专户”,已经多头设立费用专户的一律撤消。并自文到之日起,15日内将各级机构设立的“费用存款专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帐号报北京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备案。如需变更“费用存款专户”,必
须将变更后的情况及时报北京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
3.根据《办法》中“金融企业费用支出指标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各企业应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其中:年度费用支出预算计划应根据上年度决算的实际情况分别按费用率或费用总额编报;年度决算要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认真填报。
4.根据《办法》的规定及各单位申报的费用支出预算计划,财政主管部门以金融企业法人为考核单位,结合上年决算的实际盈亏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运用费用率或费用总额的方法考核当年费用支出指标。市属各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总费用指标,结合各自分支机构上年的盈
亏实际情况,采用费用率或费用总额的控制方法,进行核定。
5.根据《办法》的规定,市属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财政主管部门于5月底以前予以批复。“费用存款专户”的资金管理在财政主管部门未给予批复之前,金融企业可暂按上年同期实际费用支出的80%控制使用,待当年费用考核指
标下达后,严格按下达指标执行。
6.根据《办法》的规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一般不得调整。对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费用支出,确需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的,市属各金融企业必须于当年10月底之前上报财政主管部门,11月底前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
实际费用支出情况做出适当调整。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金融企业应仍按原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7.各区县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及《办法》对本区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并将考核管理办法上报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
8.对违反《办法》及补充通知规定的违纪单位,除核减相应费用指标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进行相应处理。
9.本补充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19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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