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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5:56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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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


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19日,卫生部

一、对于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而需麻醉药品止痛者,实行核发“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制度。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有条件的医院负责该供应卡的核发工作。
二、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申领供应卡者,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院)的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和户口本(农村无户口本的凭乡政府的证明)到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供应卡的手续。
三、发卡单位应在病人户口本上注明已发麻醉药品供应卡。
四、“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由医院保存,病人每次凭户口本或工作证(无户口本和工作证的凭乡级政府证明)到医院挂号,开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若病人死亡,病人家属应持户口本到发卡单位说明供应卡作废,发卡单位在户口本上注明后,再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五、医生开麻醉药品处方1次最多不超过五日常用量,病人如使用针剂,每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交回。
六、供应卡的使用期限为1个月,过期后仍需要使用的,凭单位证明和户口本到原发卡单位重新办理换卡手续。
七、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如发现有1人多卡,病人死亡后仍领取麻醉药品情况者,应立即追回冒领药品,报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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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1〕32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我部决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推动重点地区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目标:到“十二五”末,各试点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10-12个百分点,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形成一套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体系和推广机制,促进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跨越式发展。

  主要内容:选择一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堆存集中且综合利用具有一定基础的地区,通过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推广一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打造较为完整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链;探索建立符合国情、适合不同行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体制机制;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促进综合利用产业较快发展。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编制实施方案

   各试点地区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按照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于2011年4月底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各试点地区应将试点工作纳入本地区“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地区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推进技术进步

   各试点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特点,加强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点开发产品附加值高、固体废物利用量大的技术,努力在试点地区示范和应用一类或多类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突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瓶颈制约。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装备水平,加强国外先进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重点提升国产装备的稳定性和耐用性。加快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示范,提升试点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整体技术水平。

   (三)扩大利用规模

   各试点地区要在现有产业布局的基础上,规划建设一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工程项目,利用先进技术,对现有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提升改造,促进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资源循环利用典型模式。各地应将此类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给予优先支持。通过项目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发挥示范和带动效应,以重点项目为核心,以企业为依托,扩大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规模。

   (四)加大政策支持

   各试点地区应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作为推进节能环保、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加大相关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和实施模式,为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体系和推进机制积累经验。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采取综合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试点工作的成功做法,加大试点经验推广力度。
 
   附件: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地区名单(第一批)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林场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后,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下发的重要文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首次就林木种苗行业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林业工作特别是林木种苗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的出台对加快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将引领我国林木种苗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
《意见》深刻阐述了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基础,对保障林产品供给、推动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明确了林木种苗工作在现代林业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最重要的科技载体,是增加林产品产量、提高林产品品质、丰富林产品种类的内在条件,是延长林业产业链条、林产品价值链条的起点。当前,我国林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发展林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首要任务,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必须首先抓好林木种苗。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要积极开展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林木种苗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全面提升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二、采取有力措施,圆满完成《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
《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木种苗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奋斗目标和八项重点任务,为我国林木种苗发展指明了方向。各地各单位要细化分解各项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意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取得实效。
要抓紧制定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加快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要抓紧组织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珍稀濒危树种的长期育种计划,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并根据生产需要和林木育种特点,设计和安排科研课题,长期进行研究。坚持常规育种与现代生物技术相结合,开展多方向、多目标的林木良种选育研究,尽快培育一批高产、质优、高抗的新品种。鼓励以主要造林树种为重点,建立技术协作组织,联合申报科研项目,组织联合攻关。鼓励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林木良种培育工作。
要加强林木种苗事业人才培养。加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种苗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资源,加大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提升林木种苗人才培养质量,为我国林木种苗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要以省为单位,选择一些基础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苗圃建设为保障性苗圃,实行订单育苗,重点培育林木良种苗木、珍贵树种苗木、能源林苗木及生态林苗木。其他苗木的培育,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指导相结合,努力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
要加强林木良种使用推广。完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投资和国有林业单位的造林项目应当使用林木良种,将林木良种使用率纳入造林实绩检查体系,并注意做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
要加强林木种苗立法和质量监管。尚未出台《种子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要认真落实种苗生产单位自检制度,对使用未自检种苗的造林单位不予检查验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在种子采收和造林季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质量不合格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抽查不合格单位所在省核减投资计划。
要加强种苗信息服务。定期发布林木种苗生产信息。加快种苗网站建设。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种苗信息发布,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防止种苗市场大起大落。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为保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意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和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紧紧围绕当地林业发展现状和林木种苗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提请各级人民政府尽快出台落实文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尚未建立种苗管理机构的地县要尽快建立种苗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林木种苗机构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责。要将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种苗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推动种苗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要强化政策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更大的支持,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各省(区、市)都要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尚未建立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的省(区、市)要尽快建立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要尽快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安排种子贮备资金。要增加种苗工程基本建设投入,加强种苗生产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造林补贴要优先安排使用良种苗木的造林主体。要将符合贴息条件的林木种苗项目纳入贴息贷款补贴范围,将林木种苗生产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范围,允许以林木种苗抵押进行融资。
各地各单位要将学习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林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加强《意见》实施的跟踪指导,不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措施、新办法。国家林业局成立推进林木种苗发展工作协调组,研究解决推进林木种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2013年年底国家林业局将派出督导组赴各地对贯彻落实《意见》进行督促检查。

 

国家林业局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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