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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19:44  浏览:9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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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10月29日(86)冀法经字第13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判决或者调解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因此,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的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在冻结期间,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其他人民法院不得就该
笔银行存款再行冻结,银行亦不得自行解冻或者回收用以清偿到期的贷款。
根据你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在1985年10月24日裁定冻结了山东省惠民县姜楼乡农民路培泉借用本乡冯王劳保厂农行帐户存入的6万元沥青款,并委托惠民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虽在1985年10月18日,
裁定冻结路培泉借用该帐户存入的6万元沥青款,但是委托惠民县人民法院代为实施冻结措施却在10月28日,晚于临邑县人民法院。惠民县人民法院受临邑县人民法院的委托采取了冻结措施之后,又接受海港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在同一银行帐户上的同一笔款额,实行重复冻结是不
当的。
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被人民法院冻结后,遇有其他人民法院要求执行该笔被冻结存款的,如果被告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人要求的,可按比例分配。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上级法院
协调解决。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发生上述情况时,亦应照此办理。
此复
1987年12月14日



198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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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庆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庆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2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91年)

中国政府 孟加拉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6月20日 生效日期199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第五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国营贸易公司通过正常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商品和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孟加拉国国营贸易公司以及其他进出口商将就本议定书项下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规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穆斯塔兹兹·拉赫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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