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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23:46  浏览:8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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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3]126号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的建立和实施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组织实施好国家司法考试,既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也是我们的光荣使命。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已圆满结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成功,社会各界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在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全体考试工作人员按照司法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四严”“四最”的工作要求,高度负责、全力以赴、精心组织、从严治考,为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实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司法行政系统赢得了声誉,也涌现了许许多多催人奋进的先进事迹。为鼓励先进,使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不断有新的发展,司法部决定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此次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以更加饱满的情绪和无私奉献的精神,更加努力地工作。希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从国家法治建设大局的高度,从推进司法改革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把国家司法考试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考试目标和要求,不断推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和组织实施工作健康发展。

让我们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扎实工作,把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做得更好,为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名单(66个)

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6个)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名单(66个)



北京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河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河北省邯郸市司法局

河北省沧州市司法局

山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山西省太原市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司法局

辽宁省沈阳市司法局

吉林省司法厅组织宣传教育处

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局

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

江苏省徐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

浙江省湖州市司法局

浙江省绍兴市司法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司法局

安徽省宿州市司法局

福建省司法厅法规教育处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

江西省南昌市司法局

江西省宜春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

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

河南省郑州市司法局

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法局

河南省濮阳市司法局

河南省焦作市司法局

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

湖北省荆州市司法局

湖北省宜昌市司法局

湖北省十堰市司法局

湖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湖南省长沙市司法局

湖南省郴州市司法局

湖南省岳阳市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

广东省惠州市司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司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司法局

海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重庆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

四川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四川省南充市司法局

贵州省六盘水市司法局

云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云南省昭通市司法局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司法考试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司法处

甘肃省武威市司法局

青海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青海省西宁市司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司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司法局



附件二: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6人)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助理调研员 张在萱

北京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主任科员 王山

天津市司法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 王金山

天津市司法局办公室秘书科助理调研员 刘瑛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副主任科员 徐凝

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局长 晋学苏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主任科员 王明卓

辽宁省丹东市司法局法规科科长 毕永华

吉林省长春市司法局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副处长 苑鑫

吉林省吉林市司法局组织宣传处处长 付秀莲

黑龙江省大庆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副主任 孙艳霞

上海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主任科员 袁征

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主任科员 杜抗美

江苏省常州市司法局局长 任新华

安徽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副主任科员 钱辉

福建省南平市司法局法规教育科主任科员 冯日花

江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主任科员 郭晓纯

山东省德州市司法局局长 张金祥

广东省湛江市司法局仲裁考试鉴定科副科长 李玲

海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处长 李育安

海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主任科员 翁吉华

四川省攀枝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 黄百衡

四川省成都市司法局法规教育处副主任科员 王晖

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主任科员 方文敏

贵州省贵阳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处处长 冯宝原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 陈德岁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李艳

陕西省西安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 蒋韶

陕西省汉中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 姚保义

陕西省商洛市司法局局长 金喜善

甘肃省白银市司法局政治处副主任科员 苟黎源

甘肃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主任科员 杨兰河

青海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助理调研员 李化龙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司法局司法考试科副科长 安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处处长 许怀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纪检委副书记 帕尔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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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

中府[1997]35号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先由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作出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四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入股或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土地租金按核定的标准收缴,第一年至第二年免收,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收缴。土地租金列入企业成本。



  第五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职工可以注资入股。



  企业职工参股的股金,可以一次性投入,也可在三年内分期投入(其中分期投入的可将上期分红作为投入),但首期投入的金额不得少于参股总额的50%.



  第六条 企业可视股权结构的情况,按一定的股份比例,适当吸收非本企业职工的投资者参股,但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在社会上流通和转让。



  第七条 在企业市属净资产中划出5%,由政府委托企业工会持有股权,其收益专项用于补充企业已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开支。



  第八条 在企业市属净资产中划出10%-30%,作为企业风险股,由政府委托企业工会持有股权,其收益按贡献、职务、岗位、工龄等分成若干档次,量化到在职职工。



  第九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前三年的市属股份分红返还给企业,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冲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前的历史包袱或转增市属资本金。



  第十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三年内,企业新增所得税(对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缴交额)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由财政返还70%给企业用于增加市属资本金或冲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前的历史包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其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市属股份按规定可在产权交易所内进行转让。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8年,我委启动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了广泛关注。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2011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把“再制造产业化”作为循环经济的重点工程之一。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及《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我委决定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取得实效
(一)加快落实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要求,再制造试点期为2-3年,今年5月份试点到期。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各项条件,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如期达产达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应尽快建成验收,切实发挥中央资金的带动效益。
(二)组织评估验收。已完成实施方案各项目标的试点单位,应当于9月20日前,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核后向我委申请。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工作程序见附件一)。对尚未实现方案目标的试点单位,可适当延长试点期,但最迟应于2011年年底前申请验收,对无特殊原因且逾期未申请的试点单位,将取消试点资格。
(三)加强跟踪指导。国家将公布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名单,将合格的产品纳入《再制造产品目录》,宣传介绍试点成果和工作经验,采取制作模式案例、召开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评估验收单位的跟踪,对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委(环资司)。
二、适当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
为进一步探索适合国情的再制造发展道路,我委决定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包括再制造产品种类和范围,继续组织开展再制造试点。试点工作将在全国选择部分有代表性、具备再制造基础的企业,继续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提供经验。
(一)扩展试点内容和范围。一是适当扩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范围。继续开展发动机、变速器等产品再制造,增加传动轴、机油泵、水泵、助力泵等部件开展再制造;
二是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再制造试点;
三是鼓励再制造技术公司为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开展专业化再制造服务试点;
四是探索完善可再制造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开展相关网络建设试点;
五是加强再制造相关专业化国产装备生产和产业化应用。
(二)抓紧组织申报。满足申报条件(见附件二)的单位,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写试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试点单位的基本情况(现有生产规模、产品保有量)和再制造工作基础(产品授权、旧件来源、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再制造发展目标(原则上为3年)等。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开展发动机、变速箱再制造的单位应提供再制造授权委托书)。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或企业以集团形式申报的,向具体项目所在地省级部门申报。
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的条件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和推荐材料报我委(环资司),每个省推荐总数不超过3家。
(三)评审确定名单。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被推荐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确定纳入再制造试点单位的初选名单,并指导试点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获得专家评审通过的单位,我委将正式复函确认为再制造试点单位。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政策。我委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单位的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旧件逆向回收体系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按照我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要求,对纳入国家试点单位的再制造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优先将成熟的再制造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纳入国家鼓励的相关名录。
(二)完善优惠政策。我委、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再制造产品目录》编制小组,将根据试点情况,把符合新品标准、规模化生产的再制造产品纳入目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再制造产品。
(三)鼓励技术研发。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和产业化示范。支持生产企业、研究设计单位开展有利于再制造的环境友好设计。加强再制造产品设计技术和产品剩余寿命评估、经济环保的拆解和清洗、无损检测等技术的研发,做好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内成熟适用技术的衔接,尽快形成再制造关键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体系。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成熟适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制造技术,如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技术、等离子熔覆技术等。国家拟研究设立的再制造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将对通过验收评估的企业和再制造试点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五)完善服务体系。推动在部分维修网点(含汽车“4S”店)设立再制造产品专柜,建立再制造产品连锁示范店和售后服务点。加快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检索系统。
(六)加大宣传推广。国家将通过举办再制造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展览会,设立再制造产品体验馆和再制造产业发展论坛等多种形式,普及再制造知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以报废汽车零部件为原料的再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再制造产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对不张贴标识的产品将依法处罚。对我委新确定和通过试点验收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可标识我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标志。我委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再制造试点资格。
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再制造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标准。

联系人:罗恩华 么新
电 话:010-68505572 68505640(兼传真)
附件: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程序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914514348088501.pdf

     二、再制造试点单位申报条件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914514348261656.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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